1,宁波澥浦房价

宁波澥浦暂时没降,不过也没有像前段时间那样疯涨。现在降的都是以前价格涨的太离谱的城市。每个区的每个不同地段房价是不同的,江东最高江东8000-13000,海曙8000-12000,鄞州靠近万达的在10000-14000,其它地方7000-10000,北仑在3000-5000
镇海区澥浦镇 邮政编码:315203

宁波澥浦房价

2,宁波鄞州区的房价还会不会跌首付是怎么算的 l

肯定会跌的,到六月份左右,地产商肯定就撑不下去啦。 你先等一段时间在买,这样合适!
房价是在跌,但是该死的开发商就是降的很少 首付看你经济条件,一般至少30%
房价要看位置,套型,装修等各种因素.一般的未装修房每平米不应该超过一万元.
现在就在跌呀,打折房和跌也差不多。比如一百万房价你首付百分之四十五那先付四十五万再每月扣

宁波鄞州区的房价还会不会跌首付是怎么算的 l

3,我是来自外地到宁波打工的年总收入3万不到可想在这里有个家不

偏一点的民房,也不便宜,10多万一套的房子是最便宜的了,都不知道偏到什么地方去啦,没有私家车,来宁波一趟都要半天工夫,怎么上班?而且这种房子是没办法按揭的,只能全部付清。钱少的话,买房子还是买新的商品房好,首付低。如果你有10万块,就只能买新房子。如果你有20万,可以买二手房啦。
鄞州乡下, 具体可以去东方论坛问问, 前几天还看到有人想买乡下的民居度假用. 宁波的消费蛮高的, 老三区+鄞州中心区是不用想了, 姜山的小城春秋都要6k/平米了, 怕怕
还是等等吧,现在的房价高得离谱,肯定有下降的空间,免得以后后悔。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我是来自外地到宁波打工的年总收入3万不到可想在这里有个家不

4,2012年宁波房价会降多少

郊区 如镇海 鄞州 会降20左右,毕竟 镇海的万科城已经降了不少, 周边楼盘也会跟风降价 差不多在1W左右。东部新城,楼价也会降不过 幅度不会太大,在10-15之间。 毕竟,东部新城未来的发展潜力摆在那儿,政府大力扶持,销售情况不错的。主城也不会太降价,毕竟宁波有钱人比较多,而且余姚慈溪象山等地的 不少有钱人会选择在市区购买房子,可能不会常住,但毕竟回家了相邻之间也会吹嘘炫耀一番,国情嘛 有了钱自然要到城里买个房子。
海外宁波商人的帮助,也就是宁波帮。 劣势:缺少著名大学。金塘大桥也就是舟山跨海大桥,加强了与上海的联系。3,把宁波舟山联系在了一起,成为全球第一大港 2.交通便利,福建的联系加强不会。杭州湾跨海大桥。甬台温铁路的修建使宁波与南边的温州,宁波优势:1.有港口优势,宁波-舟山港现在的吞吐量已超过上海港。特别是今年来修建的些大桥,铁路

5,6月后房产又将进入比去年还要冷的时期吗

房价浮动不会太大,如果是自己住的话,影响不大,因为不是指着房子升值,好出手卖掉。 但是如果是投资的话,最好不要进入 因为房地产现在不太景气,冬天刚刚来临 而且国家4万亿是基础建设,不是给房地产的,这些不会影响房子的价格
简单分析一下:现在的房价处于平稳过度时期,会有一定幅度的回调,但是不会大幅下跌。个人认为,在2009.09左右会形成短期内的低谷,如果想买房的话,请在2009.09左右密切关注。预计在2010年中期左右,随着国家4万亿建设资金投入的深入实施,房市会逐渐回暖///
自住可以买,投资须谨慎
现在这个问题谁也讲不清的!最近买房的人自住的多,很少有投资的!毕竟形势不太明朗,一般情况不会贸然出手的!关键还是要看金融危机的走向!
没那么夸张,现在买房的都是自住的

6,宁波的的房价怎么不跌的

是啊。宁波的房价基本就没有下跌。 像江东东部新城,鄞州中心区,江北洪塘片的房子还在不断的上涨中。 简单分析一下:现在的房价处于平稳过度时期,会有一定幅度的回调,但是不会大幅下跌。个人认为,在2009.09左右会形成短期内的低谷,如果想买房的话,请在2009.09左右密切关注。预计在2010年中期左右,随着国家4万亿建设资金投入的深入实施,房市会逐渐回暖/////
房价是这样涨的; 猪通过勤劳致富有5元钱存在老鼠开的钱庄里。 猪打算拿这5元钱建一个小窝, 大盖要花2元卖地, 花3元搭窝。 王八是搞工程的, 他想在猪身上挣更多的钱, 于是找来当投资顾问的狐狸想办法, 狐狸说:这好办。 于是找来管地盘的狼, 开钱庄的老鼠一起来商议, 结果王八从老鼠那里借来200元, 用100元卖了狼的地, 花了3元把猪窝盖好, 花了50元给了狐狸咨询服务费, 猪没有地, 只好求王八把窝卖给它, 王八要价500元, 老猪说只有5元买不起, 这时候狐狸说服猪去向老鼠借钱, 老鼠答应借500给猪, 前提是要他连本带利还600元, 可以分10年还清, 并且产权证拿来抵押。 结果成交。 猪到最后花了600元买来了猪窝, 比他原来的计划高了119倍, 猪努力了十年去挣钱还贷 。 在这场交易里面, 狼,老鼠,狐狸还有王八都挣了钱。 以后他们就如法炮制。 更多的猪去贷款买房子了, 这时候, 当商人的驴看到有机可乘, 到老鼠那里贷了好多好多的款, 把王八盖的房子都买下来, 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猪。 猪的还贷期就越来越长, 吃的越来越差, 小猪崽子也不敢生了。 由于猪的数目越来越少, 狼觉得这样下去自己没有猪肉吃了, 非饿死不可, 于是开始调控, 不让老鼠再借钱了。 但是王八还没有停止盖房, 把自己挣的钱和贷的钱全投入生产了。 驴手上的猪窝囤积的很多, 卖不动了被套牢了。 结果, 老鼠,王八,还有驴都挣了好多的猪窝。 钱到最后集中到狼手上。 如今, 谁都等着狼把钱拿出来救命。 聪明的你,如果你是狼,你会拿钱救哪个

7,拆迁房还没盖好开发商以换买卖合同而把拆迁合同原件收走请问复印

复印件一般是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你必须提供佐证或者得到对方的自认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内容提要: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此类房屋就普通商品房而言有着特殊性质,本文从物权理论出发,结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履行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转让 不动产善意取得 合同成立与生效 今年年初以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受理的房屋买卖案件数量激增,而案件讼争的房屋绝大部分都是位于辖区内的下应、东钱湖等地的拆迁安置房,这类“卖房人变卦,买房人起诉”案件的激增,其主要原因可归于近两年来市场房价的飞涨,也可以说是近两年来宁波房市非理性发展所留下的“后遗症”。与普通的房屋买卖纠纷不同的是,这些拆迁安置房在进行交易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性质也有特殊性,在审判实践中也存有一定的误区,观点纷呈,做法不一。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一,2003年9月8日,原告楼某与被告应某签订《卖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即将交付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卖给原告,房屋面积77.63平方米,总价款22.5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预付款,被告于同年11月8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后者入住。2004年4月初,被告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却拒绝履行协议,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庭审时,被告以双方签订协议时,转让的房屋尚未交付,也没有领取任何权属证书,原、被告之间这一买卖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 案例二,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房屋买卖纠纷。与案例一情况相同,被告在双方签订协议并收取原告预付款,原告也入住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未领取权属证书房屋(预购房屋)转让的效力问题 要确认两个案例中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必须正确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首先要澄明的一个问题是,“房地产不得转让”不等同于“房地产不得买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因此,“房地产转让”应包括签订合同、付款、房屋交付,过户登记等一系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所谓“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上述系列行为不能彻底完成,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但不得据此认为法律禁止订立预购房(期房)转让合同或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此条的立法含义可以看出,预售商品房在取得权属证书之前再行转让是可行的,否则应当明令禁止。其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中曾明文规定禁止预售房再转让,但该法正式颁布时,却又改为上述45条的规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预售房再转让予以认可的基本精神。从上述两案来看,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被告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建成,但这并不影响该转让协议的效力,而且,以尚不存在或尚未实际取得的物作为标的物订立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合同法也持肯定态度,典型的例子是融资租赁合同、期货交易等。 当前理论界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已趋于统一,已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做法的转变有力地制止了一些借口不动产买卖未登记就主张合同无效,以追求更大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而正确认识并区分预售房再转让合同的效力也有与之相同的社会效果。就上述两案而言,双方在签订卖房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双方对买卖房屋约定明确,产权亦无其他争议,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并且诉讼发生前被告已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僵化地理解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势必会助长一种随意悔约,违背诚信的不良社会风气,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践踏。 诚然,当前造成一些地方房价飞涨有“恶炒楼花”的原因,目前各地也都有相应的禁止期房买卖的规定,这些地方性规定或其他部门规章也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预购房买卖的原因众多,一味禁止预购房转让的立法意图也难以得到贯彻实现。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禁止转让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达到抑制房价的作用,但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秩序可能更需要的是市场因素的自然调节。 总之,上述案例一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确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被告在起诉前已经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应当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 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效力 处理第二类案件时首先要查明被告汪某在出卖他们共有的房屋时是否属于擅自处分,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情况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处分共有财产,具体由一人出面与买方商谈,当另一方对约定的价格不满意,这种情形则不构成无权处分,不影响已签订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此,本案中即使被告汪某出卖房屋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属擅自处分不动产行为,原告也构成善意第三人,其依据合同可获得的利益也应予以保护,而房屋共有人之损失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赔偿。理由在于: 1、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维护交易安全的民事制度,其适用对象不仅限于动产,也应包括不动产。因为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而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的问题。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瑞士、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也有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因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房屋尚未领取权属证书,原告也无从审查不动产共有人情况。原告取得房屋支付了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且已经入住该房屋,虽然这时原告尚未取得房屋的登记证明,但这也是由于被告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局面,并不影响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地位,应当说原告在一系列过程中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2、从利益衡量角度观之,如果以被告主张的未经共有人同意的理由确认合同无效,则会使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彻底落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尚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合同无效,则使这种可能性完全丧失。而我们知道,此时适用缔约过失追究被告责任与正常的合同履行利益之间是存在很大差距的。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则交易中大量的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将极大地降低合同制度的可信赖程度,损害市场信用。不利于市场信用机制的建立,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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