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的司法实践上,各地法院持有观点不一,学界的观点也不一,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两大类:(一)合同无效本观点认为借名行为若是用于购买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下政府推出的保障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则应当属于《合同法》第52条中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这类情形下,合同无效,则名义人由于无法定理由占有借名人所交付的钱财而应当依据不当得利返还给借名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合同有效这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据约定履行。

这个观点立足于两大规则,一是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决定,不轻易干预;二是从政策的效力而言的,认为政府限购、限贷政策以及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属于行政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类似规定不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看到这,想必有人和我一样,想赶紧知道合同是否有效呢?个人认为,借名合同一般来说是应当认定为有效的,这不仅是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而言,也是考虑到我国房价整体都是上涨,若片面的认为合同无效,则房价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全部为名义人所有,极大损害了借名人的利益。

那么借名买房的风险究竟有哪些呢?考虑到本问题只问了借名人,那我就从借名人角度说。三、借名买房的风险相较而言,借名人的风险要较名义人多得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由于我国目前房价涨幅仍然整体较大,可能会导致名义人在利益驱动下主张房产实际归其所有,借名人出资为借贷或赠与。二是因名义人身份关系变化导致房子的所有权出现预料之外的风险,比如名义人离婚、死亡而导致的财产分割或继承遗产的情形。

三是名义人因需要或履约不能而导致房产的所有权不完整或变动,比如名义人因做生意需要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又比如因履约不能,常见的如欠钱不还的情形,导致被法院查封或强制执行。四是名义人基于利益而贪图房产导致擅自将房屋出卖或因于借名人发生纠纷、口角而不配合借名人办理相关的房屋变更手续。看到这,可能有人会想,客观上借名买房也有存在的意义吖,如果非要借名买房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规避或者说至少减少这个风险呢?答案是有的,至少可以减少风险。

四、机智的去防范风险上文说道,借名人的风险远比名义人多的多,接下来说道借名人该如何规避或减少风险,必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事前对所拟购买的房子做好充分的调研与了解,比如要了解清楚房屋的性质、购买的条件、交易的方式与转让的方式,做好充分的了解和思想准备。二是磨刀不误砍柴工,要对借名合同的条款进行精心设计,宁可啰嗦点也要穷尽当时所能预见到的各种情形,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防范于未然。

三是要严格按照实际占有规则对所借名的房屋进行实际占有。这包括实际居住在这个房屋中,也包括将购房发票、产权证交给自己保管。四是要灵活运用违约条款的独立性。由于我国普遍认为违约条款不因合同效力而受影响,因此在合同中应当尽可能明确当名义人作出特定的行为如私自转让、抵押等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从而弥补借名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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