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为什么我们这边宅基地和房屋都测量过了,怎么还不发宅基证证书?
新旧法交替,属于正常现象。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据修订前的法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般认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可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只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无需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款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管理部门,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和房屋都测量过了,怎么还不发宅基证证书,全国农村宅基地行政管理权处于转移过程中,因此,不要作过多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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