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邀请招标项目而言,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是不是必须遵循“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业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没有明确是公开招标项目是邀请招标项目,也没有明确是资格预审项目是资格后审项目。

如何确定邀请招标文件发售期?

如何确定邀请招标文件发售期

对于邀请招标项目而言,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是不是必须遵循“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业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没有明确是公开招标项目还是邀请招标项目,也没有明确是资格预审项目还是资格后审项目。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公开招标项目,也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另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体现公开原则的要求,防止采购人利用缩短文件发售期等方式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从而促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竞争性。但是,对邀请招标项目而言,由于其潜在投标人已经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售对象也已经固定,不存在应当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有充分宽裕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参与竞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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