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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企业有境外收入来源时可否弥补境内经营的亏损

境外收入首先是否大于境内经营的亏损。其次,这两者是不能够拿来互补的。
或许可以。

当企业有境外收入来源时可否弥补境内经营的亏损

2,我自己公司出口货物到国外自己家的公司但是因为经营不善现在没

你是否可以打回来,然后在通过其它的账号汇回国外,然后在汇回到你国内公司账户
同问。。。

我自己公司出口货物到国外自己家的公司但是因为经营不善现在没

3,看到您在百度上的回答啊如果境外营业机构独立法人子公司亏

都不可以的,不用想的。境外营业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亏损,不能用境内企业的利润进行抵免。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应该不能吧。

看到您在百度上的回答啊如果境外营业机构独立法人子公司亏

4,为何国外子公司经营所用货币贬值但母公司可能同时产生经营收益和

这是因为子公司使用的货币贬值导致子公司与其他国外公司相比更有竞争力,所以会产生经营收益,然而由于货币贬值,交易却亏损了。
我会继续学习,争取下次回答你

5,我们公司境外分公司经营得不好已经连续两年发生亏损了这种境外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因此,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要求,企业境外项目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该国其他项目盈利或以后年度盈利弥补。同时,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即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结转弥补。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发生亏损以后的5年可以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但亏损数额巨大 后5年实现利润弥补不完的,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

6,我公司系外资企业发生巨额亏损现税务局要查帐怎么办

首先你自己要知道亏损的原因是什么?1/是因为产品毛利率太低引起的亏损?税务可能根据市场重新核定你的售价是否合理;2/期间费用太高引起的亏损?是否有所得税调整项目你们没有调整?3/非正常损益引起的亏损?看来你们不存在这种情况。税务局来查看的主要亏损:a少计收入b多列成本c成本计算方法是否合理d期间费用确定上边的a & b的情况你们没有税务局一般也是帐务检查,谈话。税务局来查使他们的工作,对于长期巨额亏损,资不抵债,但又能长期正常经营的情况,他们肯定要来查的,因为这是比较不合理的情况。同事你也要多找一些你们亏损以及亏损增加的原因:比如,上年原材料大幅上涨。人工成本大幅增加。市场不景气导致售价下降等等。招待好他们,好吃好喝,让他们在你企业工作的时间越少越好。他们有时间安排的,几天时间没啥就走了。
你好!建议找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做一次审计,那相对稳妥一些,因为有时候你所理解的收入跟税法定义的收入是不同的,那就有可能造成少申报收入。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收入,银行存款,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大额的费用
如果是正常经常亏损,就不必担心。如果是你们有意做出来亏损的账可就要小心了,少进收入或多进成本费用,一定能查出来。税务局会主要查你们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不能在税前列支的项目(营业外支出等)。另外好烟好酒招待好。然后听天由命吧~

7,企业境外盈利可否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因此,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企业可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并严格按照相关申报表填报说明及逻辑关系填报。
所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 一、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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