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得到的拆迁补偿费该如何做会计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等新建厂房时,作为资金来源

企业得到的拆迁补偿费该如何做会计凭证

2,企业收到政府拆迁改造的赔偿金怎么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
这些建筑物是放在固定资产里核算的吗,如果是把该项建筑物的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减值损失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销掉,银行存款和固定资产清理之间的差额进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支),这种搬迁改造的收益一般不需要纳税,但有些特殊情况需要纳税,你最好跟企业征管局联系一下看看。

企业收到政府拆迁改造的赔偿金怎么账务处理

3,企业应怎样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现在这个问题不好说,按的情况你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有; 2.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可以拿到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上规定工作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故按理论上讲你可以拿到3: 1.企业抄你:你可以拿到3.5个月经济赔偿金(劳动法上规定工作满半年不满一年按半年计算).5+4+1共8个半月工资,你需要提供你在这家企业的工姿银行细表或其他可以证明你工作3年7个月的证据; 3.还有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企业应怎样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4,企业动迁赔偿款如何分配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2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得转制完才可以分啊,得主管的局批准,财产不全属于职工的

5,企业收到动迁补偿金账务应如何处理

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 (十一)关于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处理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因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第061号)尚未废止,在上级相关文件明确前,仍维持原有规定执行。
如果被拆迁的土地属于其他村民(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你无权分享补偿款,除非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
借 银行存款贷 其他收入
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6,我公司支付给对方的拆迁补偿金怎么做账

拆迁补偿可以计入工程
你是说你公司收到政府补偿款,然后由你单位支付给受益人吗?如果说是,那么收到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做相反分录。 追问: 不是公司,就是政府这方面呀,要怎么做账,是政府自己来付没有拨给公司让公司付的 回答: 这也是属于在其他应付款里核算。因为这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应付项目,并不是常有的。 追问: 不是的,因为我们这个是专门来做这些的项目部啊,所以算是专门负责的会计要做的账啊,按企业的话来说就是正常业务 回答: 这样说吧,你们只不过是代发机构,这笔款项根本不属于你们部门的收入,你们的工资也不能从中扣取,那么这些款不属于其他应付款难道你觉得是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不成?其他应付款的核算范围是:经营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我个人认为这些款项是代收代付的,应该归到这个科目核算。 追问: 是这样子的:我们是向群众借款,那我应该记入长期借款对吧。然后我们将这些借款拿来发放房屋拆迁补偿款,因为我们领导上面还没有拨款。现在不可能拿长期借款来抵扣,但是我觉得要记入其他应付款的话也不合适,有没有更好的科目可以记呢?因为我们这个是非营利机构,所以我觉得不应该记入负债类的,不然到时候就一直挂在账上了 回答: 你借款只是你的筹资渠道,借入时就是入银行存款,贷长期借款了。那么用这个科目来支付有什么问题吗?等你收到拔款时你的借款就清掉了,也是资产和负债一增一减。 追问: 不是吧,借的钱也不会刚刚好发拆迁补偿款啊,而且长期借款是有利息的,是到时候还款的时候才冲的,现在就用长期借款冲的话意思就不一样了,相当于还款了吧。到时候还款的时候要怎么办呢,就变成又多了长期借款,变成别人向我们借钱了

7,企业所得税中关于拆迁补偿款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拆迁补偿款计入企业当期收益,如本年度有应税所得,则依法缴所得税。但也有的补偿款是重建补偿,补偿款可以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入账,在补偿款实际用于重建购置时逐笔入账。
计入营业外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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