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政府土地返还款如何计缴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政府土地返还款问题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除了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外,往往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商前来投资办企业,主要有购买土地的优惠,政府规费的优惠,缴纳的税费中地方留成部分的优惠等等。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采取的是"招拍挂"的方式,公开竞价出让,因此,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是与当地国土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确认的金额。

而投资商在当地投资办企业,事先是要与当地政府部门(产业园区、开发园区、科技园区等)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就相关投资项目内容、建设用地、建设规模、工期、产值、税收,以及优惠政策等达成协议。对土地款的约定一般是双方约定一个价格,如果投资商按"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价款大于约定土地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当地园区给予返还(有的地方还包括多缴的土地款契税)。

一般以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返还。有的企业在账务处理上直接将土地返还款冲减无形资产原值,这是不对的,税务机关也是不认的,不管账务如何处理,税务机关的认定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确定的金额,并以此金额来分摊房产税的计税原值。二、关于政府土地返还款如何计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政府土地返还款并不是直接的返还款,而是通过产业发展资金等形式支付给企业的,实际上是属于政府的补贴或奖励资金,并且,这种补贴或奖励一般是属于事后补贴或奖励,也就是说是补贴或奖励企业已经完成的投资项目,相关支出已经发生了。

因此,在账务处理上应计入"其他收益一政府补贴收入"科目里,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全额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缴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当地政府有明文规定此补贴或奖励是用于企业以后发展的专项资金。那么,账务处理上应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中,按以后发生的专项支出或折旧摊销金额转入"其他收益一政府补贴收入"科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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