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做了行政处罚50万。会移交司法机关吗?

会移交司法机关的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案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是虚开?是指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之一的犯罪活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关于虚开增值税最高法院会有司法解释的,就是虚开多少税款数额是较大或者巨大,以便量刑上有所遵循。不知是否注意到了没有?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之前,没说多少已是犯罪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了。那么成都财安浩机械设备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分两次给两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份,计税总额579余万元,被四川省国税局稽查局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虚开的计税总额579余万元,够不够较大,够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计税总额579余万元,已经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不移送只罚款行吗?不行。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判刑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的处罚。行政处罚不能代替追究刑事责任。要对成都财安浩机械设备公司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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