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要农民工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且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其与城镇居民一样,都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税法采取分类税制模式,农民工取得收入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农民工受雇于企事业单位并签订一定期间的劳动用工合同,由支付人在发放工资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税款,以其实际收入扣除法定费用后,按5%至45%累进税率纳税;二是农民工在短期内提供劳动服务,按“次”或按月取得劳务报酬,由支付人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税款,月收入或“次”收入低于4000元的,减去800元费用后再按20%税率纳税,月收入或“次”收入高于4000元的,在扣除收入额20%费用后再按20%税率纳税(应纳税所得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三是农民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其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累进税率纳税;四是农民工因购买彩票中奖所得每次超过一万元的,按“偶然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纳税。

当代农业怎样能让农民接受呢?

关于农业的问题,其实是一个立国之本的大问题,不管古代农业,还是当代农业,民以食为天,没有农业的大发展,就没有强盛的国家。当然,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中国的农业,几千年来都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的小农经济,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农业一直处于一种落后状态。随着科学技术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如何发展农业这是摆在国家发展战略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科学技术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表明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因此,自然应该调整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要调整这种关系,必须用整体发展的思路来审视农业的发展战略。现在,学术界对农业提法很多,资本下乡、土地流转、旅游农业、集约化……等等。这些理论虽然具有一些新意,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应该从整体的战略高度去审视农业。

应该把“三农”问题和城市化问题,“三农”问题和城镇化问题作为一个整体去考虑,不能就“三农”说“三农”,就城镇化说城镇化。摆正农业和工业,农业和城市、农业和城镇化的关系。要充分利用国家的工业化成果,让国家工业化的成果如何有效地为发展大农业服务。毛主席当年的《论十大关系》就明确的提出了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对今天仍然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基层农村税务分局如何提高纳税人申报意识?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肯定,但目前在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尚有一些客观、实际的问题,纳税人普遍存在缺少法律观念和纳税意识不强、税收遵从度不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难以满足当前税收形势发展的需要。造成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现行税制对偷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处罚不够严厉,加上少数纳税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在权衡违法的成本后,就有了偷税的动机。

二是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不高,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理解不深不透,纳税服务水平始终达不到新的层次和要求。三是征纳关系不够和谐,少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满而产生抵触的心理。四是纳税人存有侥幸心理。他们虽了解纳税规定,但担心纳税会暴露“家底”,没有对所有应税收入进行申报,建假账、设二套账等现象较为严重。如何改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一、要强化税收宣传力度。

加强税收宣传,有助于纳税人纠正错误或消极税收观念,培养和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科学设计宣传内容、制定宣传计划,通过让全社会参与,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强化宣传力度,让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入脑入心,从而增强全民依法纳税意识,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使纳税人知道遵从、愿意遵从。二、要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共同面对的课题,需要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作出必要的努力。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强制无偿地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收只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只会付出直接的经济代价,而没有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因而在征纳活动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必然会发生矛盾。所以在税收征纳关系必须体现:法治、公平、沟通、信任。

着重应从推进依法治税、改进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等方面入手,积极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三、要提高税务干部综合素质。地税部门应从思想入手,从实际着眼,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措施办法,领导干部应大力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同时应加强制度的建设与管理,组织专人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不断完善队伍建设制度体系,确保制度落实到实处,使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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