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证实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如何对待?

这个问题具体回复是这样的,上面也说到恶意与善意问题,其实现在对已证实虚开发票真正善意是少的,大多数是当事人有明知或应知道情节,尤其是有真实业务,并且发票是交易方提供的情况居多,这种业务税务局办理证明接受方是否恶意比较困难,比如很多当事人取得发票,不管对方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对方提供能认证的发票就付款,认为自己不担责任。

这时如果实际交易方与发票提供方明显为不同地区或第三人,一般判定恶意。如果取得发票付好处费并或有资金回流,那更是证据确凿了。这是最难判定是否恶意的一种业务。其它相对较简单。要提醒的是,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开与税务机关有所不同,特别是近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越来越不一样,相对而言,税务机关认定较严一点。现在有时间,再补充一下,即使没有其他证据,如果有明知而为之情节,税务机关认为你还应承担过失责任,一般应当负担行为责任,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如何判断纳税人是否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判断善意取得必须四条件同时具备:(1)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3)票实相符;(4)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只补税(进项税额转出),无滞纳金,无罚款;如果能重新取得合规发票依然可以抵扣。★存在真实的交易的判断:①交易合同;②出入库单据;③发票;④付款凭证;⑤账务处理(购进、领用、成本结转、资金支付)。


文章TAG:如何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另类思考  如何  认定  善意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