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走逃失联企业发票如何处理?

我以一个在工作中遇到的真实咨询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作为参考:一、情况描述1.销售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已跑路;2.该项交易的商品已完成对外销售;3.该项交易的合同、物流、发票、资金流等信息都有真实凭据;4.账面上已对发票所载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了转出处理。二、咨询意见(一)进项税额转出按《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文)规定:失控发票,暂时不得抵扣,移交稽查处理。

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抵扣;否则不能用于抵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进一步明确:如果开票方已经申报并纳税,受票方可以抵扣。程序上要求,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一个已缴税的证明。鉴于贵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并没有申报纳税,按规定不能用于抵扣,账务上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二)转出的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取得走逃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来说,取得此类发票涉及的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关键要看其有关交易是否真实、发票是不是虚假的。贵公司收到的失控发票,就其本质而言,是该发票脱离了防伪税控系统的监管。如果贵公司取得的失控发票形式要素完备,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发票反映的交易信息和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则失控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据。

(三)账务处理1.收到发票和商品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2.该批商品出售(1)确认收入的实现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发现开票方走逃,发票“失控”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税务机关通知有发票“失控”,如何应对呢?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1.建议首先了解失控发票具体明细情况,然后与企业实际收到的发票、记账情况,查找上述发票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货物入库记录、劳务考勤记录等,如果企业的业务真实,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企业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2.如果确实是企业为了偷逃国家税款或者因为各种原因请第三方违法代开的发票,建议及时说明情况,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处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处以罚款。

3.实务中也发现有极少数企业得知失控发票明细情况后,故意丢弃相关发票,表示没有收到相关发票,以逃避税务机关的处理,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会留下痕迹的,一旦发现,可能会面临更重的处罚,涉嫌犯罪的,可能还会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出现了上述问题,一定要积极主动接受税务机关处理。4.建议企业不要违规购买发票,因为一旦发现,企业面临的经济损失还是比较大的,避免得不偿失。

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半年后出问题,开票方跑路,税务要求我方补缴税,该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分析一下:1、增值税是价外税,是一环扣一环的,上一手开出的销项税额,滚到下一手就变成下一手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下一手可以把该金额进行抵扣的前提是上一手需要缴纳。如果上手不缴纳,那么这税额就流转不通,这亏损额不是下手吃亏就是税局吃亏。2、税局收税行为是国家行为,具强制性及无偿性。在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有冲突时,潜规则还是前者优先保护或照顾。

3、再者,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你交友不慎,与上手的交易不谨慎,与骗子进行贸易往来而上当了,你选错了合作贸易的人,你自己就得承担损失。不但是税款,甚至是货款,债权之类,同样。因此,这税款的坑国家是不垫的,国外也同样。4、在贸易中,如果你有与骗子串通合谋的迹象,或是虚开发票,那么就会对你进行处罚,如果你是无辜的,清白的,那么你就仅承担这税额的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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