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企业走逃,下游企业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上游企业走逃,下游企业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谢谢邀请。关于走逃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国家是有文件的,一般参照国税总局2016年第76号文执行即可。1. 关于走逃企业和异常凭证。走逃企业,或者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监管的企业。有些企业没正常纳税,但税务机关想方设法也联系不上了,或者虽然联系上了代理记账人员、报税员,但是这些人对企业状况并不知情,仍不能联系上实际控制人,那么这类企业都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存在一些情形,就属于异常凭证。(1) 商贸企业买卖货物的名称严重背离,生产企业的生产与销售可能存在不实。(2) 不纳税或者虚假申报纳税。2. 上游企业走逃,下游企业如何处理。如果上游企业走逃,下游企业收到的是异常凭证,那么就按照文件的规定处理。

取得走逃企业发票就一定不能抵扣进项吗?需要注意什么

上游企业走逃,下游企业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走逃企业,是增值税管理中的一个术语,其身份就相当于网上通缉逃犯,指的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的企业。针对这种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第一,走逃企业文件规定的走逃企业范围比一般人想像的要大得多。

包括两个要件:一是不履行税收义务;二是脱离税务机关监管。意思就是说,不及时报税,不及时交税,不及时做税务登记变更,并且税务机关找不到企业的,都是走逃企业。 所以,企业搬家、换号一定记得向税务机关报备一下,别弄成了走逃企业就麻烦了。第二,异常发票要注意的是,异常发票不是针对某一项具体业务来确定,而是根据走逃企业出现某种情形的一个时间段来确定。

当走逃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其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专票)全部列入异常: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有意思的是,单纯的偶发的故意欠缴税款行为反而不在规定情形之内。同时也说明,出逃企业未发生上述行为所属期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应列为异常发票。第三,发票抵扣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如果经核实,相关业务真实,并未被认定为虚开,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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