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你所在的镇突然发现了牛的口蹄疫。为控制疫情包括镇书记镇长在内的干部忙的推迟几个小时吃饭,甚至有时候熬通宵。沒有吃苦精神的人是撑不住的。3、因工作分工不太细致,你必须成为多面手。乡镇工作入户进村是常态化的工作。领导和其他干部都深入下去了,只剩你值班,这时候找上门的群众,不管是打架骂仗的、闹矛盾离婚的、邻里纠纷矛盾激化的还是上访告状的,你都要接待答复。

平时你如果不留心多学一点,这时会头上冒冷汗的。工作环境逼着你多学多看,全面掌握政策和基本情况。4、基层工作你必须学会做群众工作。现在农村的人走南闯北的见多识广。你要开展什么工作打官腔说空话肯定吃不开了。你要深入到他们之中,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推心置腹的谈话交流,人家才给你说实话说真话。你要推行的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这样由生疏到熟悉的过程,就是你吸收营养不断成长的过程。5、根本宗旨意识会进一步增强。在新时期的新农村建设中,新的情况和问题会不断涌现。你只有扎根人民群众之中,才能把党的政策与当地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按照群众的意愿和期盼进行开发建设,为群众排忧解难,给他们办实事办好事。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行动上,感受会更深刻。

你觉得乡镇上哪个单位发展前景最好

乡镇有两个一把手,即: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这两个都是正科级,分别是党委和政府的负责人、一把手。实际上,体制内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每个班子只能有一个“话事人”,在两个貌似平级的领导中,乡镇党委书记其实是真正的一把手。在实际工作中,也都是乡镇书记作主,乡镇长服从领导,只是在自己负责的圈子里面有签字权而已,比如政府工作、财政等方面。

乡镇长的前途,一般有以下几种:1、乡镇书记:乡镇长的出路,一般都是晋升乡镇书记,当真正的乡镇当家人,百分之八九十的乡镇长,想走的、最终走的也都是这条道路。如果在本乡镇不能提拔,也是到其他乡镇交流担任乡镇书记,这是最为常见的现象。2、县区部门、事业单位一把手:乡镇长是正科级,如果不能提拔乡镇书记,部分人会选择回县直单位,直接提拔为机关事业单位一把手。

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提拔为党政机关负责人,而是提拔为二级部门、小部门负责人,人大、政协科室负责人,或者是事业单位负责人。3、县直党政机关副职:高职低配,转任党委机关、政府部门副职。这在过去非常常见,通过担任党政机关、一级部门常务副局长、副主任,然后再转任本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一把手职务。现在不允许超规格配备干部,不允许低职高配或者高职低配,因而乡镇长以副科级担任党政机关副职的现象,会越来越少。

4、提拔担任副处级干部:在乡镇长的位子上,直接提拔为副县长,或者是市直部门副职、市级事业单位副职等,提拔为副处级干部。这类现象十分罕见,除非是选调生、下派干部,或者是身份特殊,属于年轻干部、无党派人士、妇女干部、知识分子等,上级机关为了调整班子结构,直接从乡镇长的位子上提拔任用。5、转任非领导职务:因过错直接免去现职,只享受职级待遇,甚至是降级,或者是因为年龄、前途等原因,自愿辞去现职,去县区党政机关,享受职级待遇,不担任实职,退居二线。

镇政府的证明法院认可吗?具备法律效力吗?

关于镇政府的证明,法院是否认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的问题。以下笔者结合问题,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谈谈自已的看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采法定证据制,即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才具有证据的作用。从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概念来看,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意味着证据不一定是真实的,也不一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只有既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镇政府的证明从广义上来说当属证人证言的范畴,至于单位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目前尚存争议,但主流观点仍认为单位不具有证人资格,以单位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证人证言的效力。如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由自然人签字,视为在证明材料上签字的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开庭时,在证明上签字的人应出庭质证,否则,该证据的证明力有限或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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