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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青岛租了一套房子需要开发票应该到哪里开

地税局,携带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协议或合同、房产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在青岛租了一套房子需要开发票应该到哪里开

2,要是我们公司是潍坊的 和青岛那边发生业务 必须去青岛地税开吗

地税发票不是全国统一的,但是只要是真的发票应该是全国都承认的。你需要问清楚那边为什么不承认,凭什么?在哪边开票,需要看你们之间是什么业务,双方税局都可以开的,只要注意不要重复纳税,这是重点。

要是我们公司是潍坊的 和青岛那边发生业务 必须去青岛地税开吗

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开具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新版通用发票适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财险)》、《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六种面值)、省局统一的各类寿险专用发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国际旅客航空运输专用发票》和《出租车专用发票》、《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停(泊)车定额专用发票》(八种面值)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开具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4,去税务所代开发票 税务登记证 是原件还是复印件盖公章

你好!公司合理避税可搜“捷税宝”——免费在线筹划顾问,包落地实施!所需资料: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 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4、 法人(或责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 公章;6、 经办人身证原件及复印件;7、 委托证明书;8、 销售(或供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注: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章公章;法人本人办理不需第7项,申请千位及以上发票需第8项;百位及以下发票当天申请即可批复,千位及以上发票交齐资料后等专管员看场地流程:1. 带齐上述资料到发票科填表;2. 递交资料(领取受理回执);3. 等专管员看场地;(递交资料后一个星期内)4. 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5. 买发票。(经办人带身份证)注:基本户上一定要可以扣钱(用于缴纳发票工本费,税务局不接受划卡或现金)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统一税率,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个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向代开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的行为。第三条代开发票的种类包括:(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三联)(普通发票代开使用);(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四联)(销售不动产业发票代开使用);(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第四条 受理代开发票业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三)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娱乐业、“服务业—饮食业”税目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二)辖区外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未申请领购发票而需要开具发票的。(三)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四)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六)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对按照规定属于不征收或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开具发票,收款方、付款方应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开具或收取合法、有效凭证。第七条 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开申请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样附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代开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代开申请人应提供其税务登记证件(无税务登记证件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已纳入“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再留存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开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它有效证件。1、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还应提供《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2、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四联)的,还应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权属证明。3、个人出租房屋申请代开发票的,应同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房屋所有权的证明资料。(二)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服务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经营活动中签订的标明项目、单价、金额等内容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确认证明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1、合同或协议属一次性付款业务并已注明成交金额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没有注明成交金额的,还需提供付款方证明。2、原来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合同或协议。3、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除外),应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三)代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的,还应提供代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四)完税凭证。第八条受理代开发票业务的地税机关对代开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代开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不正确的要求代开申请人重新申请。对按差额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或税收优惠、减免的代开申请,由前台受理人员进行受理、初审,须经纳税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核确认。第九条主管地税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代开发票,应先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如确需核定征收税款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纳税人发生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业务,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均应严格按照法定税率征收各项税款。第十条 除以下设定的代开发票综合征收率外,其他应缴税费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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