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税是什么时侯开始免的

地税没有免,免工商管理费。
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

地税是什么时侯开始免的

2,2016年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卖方)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税的比例暂按1%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契税缴纳按合同备案时期规定缴纳的。

2016年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3,公司16年成立17年四月份国地税报道还用申报残保金吗 问

自2016年4月起,将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其中征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由依据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时“残保金”的征收政策在征收标准、征收时间、征收机构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北京地区的企业主们从9月1日起就要按照新规缴纳“残保金”了。国家制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立法精神是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用人单位只要按规定雇佣残疾人,即可减免残保金。因此建议企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大雇佣残疾人的力度,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还可以为残疾人创造工作机会,同时提升了企业公益形象,造福社会,真正实现了国家、企业、残疾人的共赢。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则按照单位成立后的满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在内。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地税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6年12月完成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按照税种核定单上的走,一般是不用申报的
不用申报,残保金是按报税年核算的。---中智信元---欢迎您免费咨询。
残保金是按年申报的,如果17年报道,税种核定单上应该显示的是17年开始申报残保金,那就18年正常申报就可以了。
2017年报到的企业不用申报残保金。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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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总局关于财税140号文件怎么看

继36号文确立金融业营改增基本方案后,2016年12月21日及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简称140号文)及其政策解读文件。文件在对36号文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并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虽然部分细则和操作方案尚未明确,但或对资管行业现有生态从增值税缴纳的角度有一定影响。点评摘要总的来说,140号文既是对36号文相关规定的补充,又是对资管行业增值税缴纳的明确规范:(1)明确了“保本收益”的定义,明确了保本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2)明确了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缴纳增值税;(3)将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拓展至“一行三会”批准成立并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4)140号文同时明确了“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缴纳人,并明确指出应税行为不仅包括管理人管理费,还包括资管产品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税行为。结合140号文第1条、第4条,“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属于保本收益,保本收益须缴税、非保本收益不缴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样的征税条款配合下:1)避免了对非保本资管产品多层嵌套背景下对最终投资人的重复征税,即最终投资人购买非保本资管产品免税,但非保本资管产品的(最终)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承担缴纳增值税的责任。由于第4条中并未区分保本还是非保本,但第一条投资人投资保本的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保本类资管产品或存在重复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有待进一步明确。2)140号文的意图在于补增值税漏洞,投资人投资资管产品跟投资人自己投资债券、放贷等一样,均需穿透到底层资产,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国债、央票、地方债、政金债等券种,以及同业存单、同业存款、回购等金融同业往来的持有利息收入,股票分红等,免缴增值税)。3)对于资管产品而言,将根据底层资产不同的投资性质,如贷款服务(票息)、金融商品转让(资本利得)等,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纳增值税。实际中,预计管理人会将税赋一部分转嫁给最终投资人,当然具体看产品设计、合同以及投资人与管理人的约定;

5,2016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有什么优惠

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16年怎么执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部 长 金人庆 署 长 牟新生 局 长 谢旭人 二ОО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六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一)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实验用材料; (八)实验用动物; (九)研究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一)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研究开发机构)。

7,关于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问题

根据规定,纳税人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理由、依据、所属年度、金额;(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示范文本: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申请表纳税人名称: (印章) 金额单位:元税务登记证号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法人或负责人 房 产 地 址 隶属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财务经办人或 税务代理人 房产情况 房产原值 年减 免税情况 应税房产原值 年经 营情况 年销售(营业)收入 免税房产 房产租金收入 本年利润 应纳税额 申请减免税额 年初未分配利润 申请减免税 原 因 主管税务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市级地方税务局 经办人意见: 签名: 所(分局)长意见: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意见: 签名: 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意见: 签名: 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制申请书式样:关于请求给予减免××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请示范文本:关于请求给予减免 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我公司是 年成立的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年销售收入(经营收入)款 万元,其它收入 万元,现有在册职工 人,其中:在岗人员 人,下岗人员 人 ;年职工人均收入 元,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原因、理由 ,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是 申请减免税所属时间 金额为:申请人:(盖章)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税新条例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各地对第七条有具体规定,如吉地税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消后停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例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审批办法;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由于停产而产生缴纳税金困难,不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是否可以减免,应根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即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即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忖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高校征免房产税问题。"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以及出租的房产,均不属于自用房产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高校征免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3.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问题。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4.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7.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8.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9.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0.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11.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12.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3。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对房管部门经祖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征免手续。   14.邮政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房产,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15.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资产重估后不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   16.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这里所称之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我是下岗职工,2002年下岗后用优惠证免费学的理发学得也不精,因为年龄大了学的时候就30岁了,所以有自卑感,就硬是自己勉强开了个小理发店租了个15平米的小门市效益也能维持生活,我想问问 我这个条件有没有优惠政策,如果有按什么交,如果没有按什么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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