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最近好多个朋友问这个问题,经过这两天的整理,今天就把关于“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的税收问题,统一总结一下一、个人提供建筑服务,要不要预缴增值税?不需要。有人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2条的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所以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增值税。

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自然人属于“其他个人”,不适用本办法,不需要预缴增值税!这个很好理解,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很多都不是固定的,怎么去预缴呢,干一天、两天活换个地方的情况很正常,每次都去税务大厅预缴增值税的话,太浪费时间了,还要不要干活了!二、个人提供建筑服务,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应该缴,不需要预缴增值税,不等于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是两个概念,根据营改增文件规定,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法,征收率为3%。

不过今年特殊情况,有优惠政策,2020年3月1日至 12月31日期间,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比如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300元,应交增值税10300/(1 3%)×1%=100元;三、个人提供发票,要不要开发票?很多人认为,我是个人,开不了发票很正常!其实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既然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那肯定是要开具发票的。

有的人认为,不开发票不需要交税,省钱又省事,但是不知道发生了纳税义务未申报,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一旦被查处,补税是肯定的,还会被罚款!四、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去哪里开发票?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说白了,工地在哪里就去哪里开发票,并且要在代开的发票备注栏内项目地址、项目名称等信息,否则就是不合规发票!五、要不要缴纳印花税要缴,建筑服务,应当按照“建筑安装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03%。六、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方面最复杂,很多人容易搞混淆个人与个体工商户1、接受建筑服务方要不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很多人认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支付的费用属于劳务报酬,支付报酬方在支付报酬时,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按照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既然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那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范围,所以支付费用方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2、怎么计算生产经营所得?说实话,针对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经营所得”,无法计算准确,所以大部分地区都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各地的征收率略有不同。比如我们这地方,个人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时,直接按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金额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开10100元的发票,应交个人所得税10300/(1 3%)×1%=100元。

3、包工头要不要扣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包工头和农民工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但是无论哪一种都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不是临时的,那农民工兄弟取得的收入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包工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临时喊过来干个活,那么农民工兄弟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包工头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回答完毕,有不尽之处,还望大家补充,我是财税小青年,欢迎朋友们指导、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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