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局工作的人都很懂税法吗?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1.作为基层税务一线的一名税务工作者,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发言权。在税务局工作的同志不一定都懂税法。具体原因如下:一是税务局不仅有业务岗位,也有党务、政工、人事、后勤等非业务岗位,非业务岗位的同志由于工作与税收业务联系并不是很紧密,他们很多同志对税收实际业务并不一定熟悉,当然税务机关对非业务岗位也会组织一些业务方面的培训,但由于平时工作不经常接触,也容易忘掉。

二是在县局及以上税务机关,业务岗位分很多科室处部门,比如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财产行为税科、非税收入科等,一般专职某个税种的管理工作,可能对自己科室处业务比较熟悉,对其他科室相对陌生一点。三是税务系统还有的同志由于参加税务工作时间不长,比如军转干部、新入职的大学生等,业务学习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下子熟悉所有税法。

四是目前我们日常接触比较多的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就有十多个,每个税种都有不少具体规定,而且变化近几年也比较大,因此对税务局工作的同志来说每个税法都很精通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五是以前国税局与地税局是分设的,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种由不同的税务局管理,2018年国地税合并后,所有税种的业务学习还有一个过程,虽然各级税务机关加大了培训力度,但做到熟悉税法还需要花很大努力。

2.说了这么多情况,不过税务系统还是有不少业务精英,对各税种税法都比较熟悉,业务也很精通。特别是一二线城市,很多毕业于985、211高校,学习能力也很强,这些人在一线工作锻炼后,很快就会成为业务骨干。也有不少军转干部通过自己的努力,也成为了业务骨干。3.因此建议大家不要认为只要在税务局工作,就自然会熟悉税法,这是误解。

国税地税合并,工作人员应该怎么安排?

国地税合并已经开始实施,目前看到的情况是这样的:一,整体原则,人员目前不瘦身,慢慢消化,从省局挂牌,市局挂牌,县区局挂牌全部统一时间,体现了总局在这次机构合并的整齐划一,工作做的非常到位。二,领导安排,省局采取党委,行政分开,其余副职采取拉长板凳的办法安排,市县区局党政一肩挑,副职也是拉长板凳的办法安排,中层干部要等“三定方案”出来之后,再妥善安排,暂时不动。

县级部门改革以后,多出来的人员怎么分流?

县级部门机构改革后,多出来的人员怎么分流?党政机构改革,机构有整合,有撤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除更大范围和更大力度的整合、撤销外,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还要取消编制使用,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还要全面撤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也要改企,再加上行政类职能划转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承担后,参公事业人员没有了参公岗位,身份前途也成了转隶的对象。

党政机构改革人员转隶已经非常困难,事业单位改革后,最大的问题就是人员转隶,各种身份的人员要想调整到位,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也正是党政机构改革后,事业单位改革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所在。一、党政机构:对于党政机构来讲,人员转隶最大的困难有两个:一个是因基层行政编制紧缺,造成的人员超编问题;另一个是行政类事业单位职能整合到政府部门后,造成的混编混岗问题。

1、行政超编问题:党政部门大范围整合,还包括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等新组建机构,基层党政机构设置虽然实行限额制,但实际上县区基层机构设置的重心是规范化,并非是精简机构。对于县区来讲,国家、省、市权力下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接、放、管”的落脚点也是在县区,职能改革的重点也是整合、统一,县区行政职能只有增加没有减少。

与之对应的是,省市职能精简、下放,人员编制都是在同级消化,并没有随着权力下放到县区一级,将省市承担职能的人员和编制,一起下放到县区一级。相反,县区行政编制“只减不增”,机构“撤一建一、多撤少建”,编制总数“不得突破2012年编制底数”。职能增加了,机构却要求精简,编制也要求严控。事总得有人干吧,于是乎就造成县区基层大面积超编现象越来越严重,再加上原来行政编制就紧缺,人编矛盾就大,历史遗留就有超编问题,两者相加,县区基层超编现象最为严重。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党政机关的机构整合,一般原则都是原来承担职能的人员,连人带编一起调整到新机构。有编一起调,超编没编人员也随职能调整,反正都是超编,在哪儿超都一样的。再加上县区机构设置,不允许设置6名编制以下的机构,各部门编制只有减少没有增加的余地。机构改革中,明文规定不允许趁机构改革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县区基层编制也并没有因严重紧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增加的。

依然还是在原来的行政编制总数内,调整腾挪,尽量满足基本要求,至于超编问题,只能往后靠一靠了。(画外音:我太难了,太难了)2、党政机关混编问题: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整合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承担,再加上规划、农综等职能整合,按照“编随人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这些承担行政职能的人员连同编制,要一起划转到对应的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行政部门使用的是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划转到行政机关,称为“机关事业编制”,是典型的“混编”,属于违规行为。按规定,因机构改革造成的混编问题的解决,要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但县区基层早已经无编可用,超编严重,哪儿来的多余编制,解决这类“混编”问题。没办法,只能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允许因职能划转“连人带编”调整,按最低需要在政府部门设置部分机关事业编制,用于解决随职能划转的人员安置问题。

使用这部分事业编制的,基本上都规定必须是参公人员身份, 以避免机关人员身份混杂造成新的问题。将来解决的途径,也是采取“只出不进”、自然减员的办法,逐步消化。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中,主要存在三大类问题:一是机构整合力度大,管理人员超职数现象严重;二是行政职能划转,参公人员身份转隶困难;三是生产经营类改企,人员分流难上加难。

1、管理人员超职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事业机构失去了两大块职能:一块是行政类,一块是生产经营类。将来,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就只有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也就只有全额事业编制。职能减少后,事业机构大范围整合,分行业、甚至跨行业整合职能相近的单位,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已经完成事业单位试点改革的辽宁省,省直、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精简50%以上,县区精简90%以上,可见力度之大。

机构精简后,原来分机构设置的管理岗位、领导干部职数全部撤销,新机构严格按照编制数设置管理岗位和领导职数,编制在50名以下的机构,设置一正两副3名领导职数;编制在500人的单位,也只能设置一正四副5名领导职数。原来已经取得职级的管理人员,或者担任实职的领导干部,因事业单位机构精简,没有了职位,短时期内根本无法靠调剂岗位消化,就只能是暂时享受相关待遇,等待空缺岗位出现了。

事业单位又没有类似公务员“职级并行”的政策,对于许多人来讲,到退休前,能不能再任实职,都是一个问题,将来的上升通道就此关闭,再想寸进,难如登天。2、参公人员转隶: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转到政府部门承担后,事业单位没有了行政职能,也就没有了参公的根本依据。在职能划转中,由于行政编制短缺,只有极少数参公人员随职能划转到行政部门,这其中大部分还是领导干部。

明确保留的参公事业单位,只有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五领域的执法机构,能容纳的参公人员极其有限。其他大部分参公人员,都要整合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失去参公岗位,转为纯事业岗位。虽然参公人员身份可以暂时保留,但也成为了无根之萍,只是在等待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而已。规定省考、群团、军转等六类参公人员可以在公务员岗位自由转任,但前提是党政机关得有空缺的领导职数和行政编制,这几乎就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

同时,还规定因参公中断了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参评职称,参公年限认定为技术职称评定年限,满足条件的可直接晋级,这对于原来享受职称工资的人员,又多了一条出路。3、生产经营类改企:事业单位改革不仅要实行政事分离,还要实行事企分开,事业单位不再承担生产经营类职能,所有可以由市场或者社会替代的服务职能,一律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

生产经营类改企后,原来承担生产经营类职能的事业人员,按原则都要随企改制,成为企业人员。这对于原来的聘用合同制人员来讲,还好接受,但通过正规途径进入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正式职工,以及转业安置的退役军人来讲,就不容易接受了。原来是体制内人员,端的是“铁饭碗”,一朝改革,就和原来单位的合同工人一样,成了企业人员。

这类人员转隶,只有少数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可能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大多数人员还是要随企改制,成为企业人员。部分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涉改人员,按规定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门保障。不愿意随企改制的,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领取经常补偿后,自主创业或者自主择业。随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自收自支类编制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中编办已经明文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撤销,各地已经有动作但进展不一。

个体工商户小规模想改为一般纳税人,该如何办理?很难吗?

焦点财税:只为提供优质财税干货!点击右上角一键关注,获得更多精彩财税知识!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以下规定标准: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上述“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是指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二、提供资料  首先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然后到税务机关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如果个体工商户原先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的,则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直接按以下第(二)、(三)点程序申请办理。

  (二)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定期定额的取消手续  属于定期定额(即定税)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需要办理该手续后,才能按第三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如属于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则可直接按第三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办理流程  携带上述资料到南沙国税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取号机取号后在等候区等待叫号→移步办理窗口办理。

  四、办结时限  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为即时办结,定期定额取消手续为即时办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为20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一)按第二点要求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和“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可手写)以示确认。  (二)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资料后,将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审核,约见相关人员,纳税人须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3.业主和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如外籍人员确实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业主需提交第二代身份证)、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4.所有开户银行账户、账号的证明材料。  5.相关会计账册和凭证原件,包括:总账、分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金明细账、资金往来账,原材料和商品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

公司有100万的利润,股东要分红,如何合理地少交所得税(企业 个税)?

公司利润,股东分红,按常理来说,应该按红利交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对于股东分红我们还有其他方法达到分红的目的。个税角度-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每个月工资发放,根据个税新政策,工资每个月免征额为5000,还有六项专项扣除,假如股东符合赡养老人扣除和住房贷款扣除,股东每个月工资可以发八千不用交个税,每年就有96000元不用交个税。

与公司经营有关的费用报销,为了公司的经济业务,招待客户吃饭费用,给客户送礼之类的费用。假设每个月费用报销5000元,那么一年报销6万元。年终奖发放,根据国家税务局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小于36000元,是不用交个税的。

当年终奖等于36000元,应交税费=36000元*3%=1080元,当年终奖大于36000元时,就是第二个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210,这样就不划算了。综合上述三点,当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每年可以拿到工资96000,费用报销60000元,年终奖35999,共计:191999,不用交个税。

节省个税38399.8元。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为自己节省了个税,还给公司增加了费用,减少了利润,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角度-企业是否有加计扣除项目“三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科技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实际发生额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安置残疾人工资,在按照实际支付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了解这些加计扣除项目,可以享受成本加计扣除,从而降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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