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吗?

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在会计上通常不确认为收入,但是在税务上应当确认为收入的行为,其本质就是税务和会计对同一项行为的定性不同。之所以税务上把会计上不应当确认为收入的行为确认为收入,是为了弥补税收征管漏洞的需要。而开具发票本身就是销售行为,不需要再“视同”销售。所以二者是互斥的,不可能同时存在。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视同销售行为在不同的税种上有不同的规定。

拿增值税举例,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不管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分红或者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行为的本质都是货物或者服务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视同销售行为和开具发票的关系上述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均不确认为收入,就不存在开具发票的情况。第一,既然是视同销售行为,就不可能再开具发票。例如,某企业将自产的食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优秀员工代表,一般情况下,企业是不可能再开具发票的。

假如企业开具了发票,就是正儿八经的销售行为,不需要再多此一举进行“视同”。第二,开具发票的行为就不再需要“视同”处理。例如某汽车工厂将自产的小汽车作为奖品,奖励给优秀的员工。因为汽车需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才能够登记上牌,所以企业肯定会开具发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开具了发票,就不需要再做“视同”处理,直接确认销售收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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