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下调后,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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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2、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

《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4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5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6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7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八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8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  《公告》第九条明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税率调整后,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如何规定的?

降税率后如何开发票,开票流程没有发生变化,重点是开票的时候如何选择税率或者征收率!增值税税率下降主要针对16%降为13%、10%降为9%!第一步:点击开票软件图标第二步:操作员及密码第三步:税率下降,提示性信息第四步:认真阅读提示并确定第五步:编码检测第六步:编码更新第七步:友情提示第八步:点击“发票管理”第九步:点击发票填开第十步:选择增值税专业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十一步:核对空白发票与系统发票信息第十二步:核对比确定第十三步:填写购货单位信息第十四步:选择应税项目明细详情第十五步:注意税率注意税率第十六步:核对开票信息第十七步:保存并打印第十八步:盖具发票专业帐(完毕)重点检查以往常开的税率,防治税率选错!重点应加强税率选择的比对,税率选择的原则如下:一、4月份申报2019年第一季度增值税包含的收入,但发票在4月份开的选那个税率?开票时,选择老税率!二、已包含在2019年度第一季度增税申报金额内,在将来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选哪个税率?开票时,选择老税率!三、4月份之前开的发票,4月份发生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选用哪个税率?红字发票和重新开的发票均选择老税率!四、4月份之前签的合同,4月份开具增值税发票,选择哪个税率?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是4月份之前的,选择老税率;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是4月份之后的,选择新税率;五、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选择哪个税率?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是4月份之前的选老税率;之后的选新税率!六、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选哪个税率?4月份之前发货的,选老税率;4月份发的货,选新税率!。

4月1日增值税税率下调后,跨期发票如何开具?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并公布一系列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配套举措。明确了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等等。

税率调整,引发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税率适用问题。特别是涉及税率调整起始日前后,即4月1日前后发生的业务,发票按照什么税率开,比如:1、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在4月1日前开具发票的原有业务。2、4月1日前已经开展并将会持续到4月1日以后继续开展的业务。对于这个问题,税务局已明确规定,要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但未及时开具发票的,扔按照原来的税率(16%和10%)来开票和纳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税率开票纳税。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16%和10%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具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所以,4月1日以后,税务局开票系统和纳税申报系统将会新税率和旧税率并行,企业根据上面所说的适用税率原则进行开票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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