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走逃失联企业发票如何处理?

我以一个在工作中遇到的真实咨询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作为参考:一、情况描述1.销售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已跑路;2.该项交易的商品已完成对外销售;3.该项交易的合同、物流、发票、资金流等信息都有真实凭据;4.账面上已对发票所载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了转出处理。二、咨询意见(一)进项税额转出按《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文)规定:失控发票,暂时不得抵扣,移交稽查处理。

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抵扣;否则不能用于抵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进一步明确:如果开票方已经申报并纳税,受票方可以抵扣。程序上要求,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一个已缴税的证明。鉴于贵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并没有申报纳税,按规定不能用于抵扣,账务上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二)转出的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取得走逃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来说,取得此类发票涉及的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关键要看其有关交易是否真实、发票是不是虚假的。贵公司收到的失控发票,就其本质而言,是该发票脱离了防伪税控系统的监管。如果贵公司取得的失控发票形式要素完备,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发票反映的交易信息和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则失控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据。

(三)账务处理1.收到发票和商品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2.该批商品出售(1)确认收入的实现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发现开票方走逃,发票“失控”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半年后出问题,开票方跑路,税务要求我方补缴税,该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分析一下:1、增值税是价外税,是一环扣一环的,上一手开出的销项税额,滚到下一手就变成下一手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下一手可以把该金额进行抵扣的前提是上一手需要缴纳。如果上手不缴纳,那么这税额就流转不通,这亏损额不是下手吃亏就是税局吃亏。2、税局收税行为是国家行为,具强制性及无偿性。在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有冲突时,潜规则还是前者优先保护或照顾。

3、再者,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你交友不慎,与上手的交易不谨慎,与骗子进行贸易往来而上当了,你选错了合作贸易的人,你自己就得承担损失。不但是税款,甚至是货款,债权之类,同样。因此,这税款的坑国家是不垫的,国外也同样。4、在贸易中,如果你有与骗子串通合谋的迹象,或是虚开发票,那么就会对你进行处罚,如果你是无辜的,清白的,那么你就仅承担这税额的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

企业在已付款已收货的情况下,进项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发票,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非请自来。当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怎么要求怎么做,准没错。这里有一点没交待清楚,是否经过核实为失联发票呢?作为购买可能也想不明白,真实的业务,合法有效的发票,怎么就会被认定异常发票呢?企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一不小心就涉及税收问题。尤其是在增值税方面,我们知道增值税是流转税,对采购方而言的进项税额就是销售方的销项税额,销售税额意味着要交增值税。

简单介绍相关抵扣规则:例如:乙企业从甲企业采购商品,甲企业作为销售方实现收入100万元,正常的流程是,开出一张发票,相应产生销项税额13万元,不考虑其他,需要缴纳税款13万元;下游企业乙企业采购进来后再对外销售,销售额300万元,对应的销项税额是39万元,可以抵扣“销售税额13万元”,应交增值税就是39-13=26万元。

上例所有业务,正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征收的税额是13 26=39万元。问题是,甲企业爱搞事情,比如经营不善,卷款跑路,13万元税款分文未缴。这就影响乙企业抵扣了。试想一下,如果让抵扣后乙企业只缴税26万元,税务机关少收13万元,将造成税收损失。既然找不到甲企业,乙企业也不能置身事外,躺着中枪在所难免。


文章TAG:如何对失联发票说明  失联发票进项税额转出怎么做账  如何  失联  联发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