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针对货物、劳务和服务流转过程当中的增值部分征税,故名“增值税”。想要进行增值税方面的税收筹划,前提是对交易或事项进行增值税处理时有选择的空间,才能有筹划的空间。那么,在增值税处理时,哪些方面是可以选择的呢?很多人提到了可以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我个人认为这种选择的空间有限,意义不大。

虽然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起征点范围内免征增值税,但是这仅仅适用于初创阶段,或者不必抵扣进项税额的小型、微型市场主体,如个体工商户等。说实话,这种意义不大,小规模纳税人本身交不了多少税,没有什么筹划的价值。对于志存高远的创业者来说,目标肯定是做大做强,只有成为一般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内控水平,才能让企业逐步走上正轨。

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不会超过3%;一般纳税人虽然适用的税率13%、9%或6%,但只要有充分的进项税额抵扣,实际税负未必也高于3%。在计税方式的选择方面,可以进行筹划,以适当降低增值税的税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流计税方式是一般计税法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果有的话)。

还有一种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即销售收入按照3%或5%征收率计算纳税,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一般纳税人自由选择是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折旧有了选择筹划的空间。那么,如果某个项目确实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或者某些行业无法本身就很难取得进项税额,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以达到合理少交增值税的目的。

例如,财税[2009]9号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允许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其他单位销售自来水9%);……这是因为上述这些项目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比较难以取得进项税额,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税负就非常高。

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就能有效降低税负。举个栗子如果某个5万千瓦的小型水电站,一个月发电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因为水力发电厂是基本上没有进项的,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200×13%=26万元;如果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200×3%=6万元。两者对比,简易计税方法节省增值税20万元。不过,纳税人在选择是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否则有可能在增值税这里捡了“芝麻”,在企业所得税这里却丢了“西瓜”。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因为少交的增值税,会造成销售收入的基数扩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恰好在某个临界点,会造成多交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同样一笔100万元的含税收入,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收入是97.09万元(100/1 3%),而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收入是88.50万元(100/1 13%)。

在同样的成本前提下,选择简易计税会导致该项交易的利润扩大8.59万元,假设适用2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最后的结果就是增值税少交了,但是应纳企业所得税多交2.15万元。企业所得税影响的是净利润,增值税只影响现金流,到底如果选择,企业财务人员应该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所以简易计税不一定是最优选择,不能一味盯着增值税,却忘了背后还有一个企业所得税。

在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确认方面,可以合理延后纳税发生时间,减轻资金外流的压力。增值税虽然是一个不影响利润,运行于利润体系之外的税种,但是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现金流是企业运行的“血液”,也是极端重要的。所以做好筹划,适当延后资金外流,也是很有必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原则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一,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发票不要太积极。否则就马上发生纳税义务,到税款所属期的次月征期必须马上缴税。当然,前提是符合税法的规定。第二,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形式的,要在书面合同上明确收款时点。现在的市场竞争很激烈,不少企业的账期很长,如果没有在合同上做好这手准备,就意味着不但在损失流动性,还要替下家垫付增值税!分期收款,就可以分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一定要在合同上明明白白注明分期收款的时点,以尽可能避免一次缴纳增值税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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