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跨年使用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跨年使用吗

阅读了上面14个关于这个话题的答复,会财网和会计小微的回答最为准确。从会计角度和从税法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跨年度发票入账其实不是问题,可以说是伪命题。从会计角度来说,会计工作只是对经济业务的记录,只要有证明该笔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原始凭证,就可以记录了。这个原始凭证不是可以内部资料也可以外部的资料。有可能是收据或者白条,也有可能是发票。

总之可以是任何证据。所以说该笔跨年度的发票所承载的经济业务早已发生,已经按照会计准则要求都已经登记入账了。从税法角度来说,以票控税,发票是税务局认定的合法凭据,也就造成了税会差异。如果两者完美统一,那就是会计的最大福音了,可惜事宜愿为,实际情况相当不乐观。当然解决方案还是要有的,就跟应收预收,应付预付一样,都是由时间差造成的。

解决方案有二:一种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正规发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不用做纳税调增的。第二种由于没有及时取得正规发票所产生的税会差异,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是要做纳税调增的。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前没有及时取得了正规发票,是要做纳税调增的另一种过了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取得了正规发票,那我们该如何是好呢?还没写完,待续……… (1)印制年份跨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规定:“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  (2)开具年份跨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发票跨年报销,怎么处理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跨年使用吗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1.跨年报销发票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纸质发票没有到,发票电子信息已经可以查询了。一种是发票电子信息和纸质发票都没有收到。2.会计核算按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处理,比如对于跨年报销的发票。如果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应该及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相关成本费用,跨年报销只是付款时间发生了后移,如实记账就行了。

3.如果跨年报销的发票超过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计提的成本费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4.实务中可能有一些金额很小的跨年支出,实务中难以暂估具体金额,这种情况即使跨年,在具体收到发票报销时记入当年相关成本费用就可以了。一般情况下很多企业都有类似支出问题,税务机关实务检查过程中也不会要求进行跨年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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