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车没有过户出事怎么

符合保险的先走保险。不符合保险或保险负担不了的首先由车辆驾驶员承担责任,如果驾驶员找不到,或没有能力承担,则由车辆所有人即车辆登记证上的车主承担。

是哦,大伙 的都说到了,没过户。 那辆车的车主还是你,如果出了什么事情,作为车主,不管你是不你肇事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只能拿着买卖时的协议去车管所看看有什么办法不,

二手车没有过户出事怎么办

2,二手车买出了没有过户发生事故是谁的责任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署了买卖合同,实际交付机动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期间车辆发生事故,由买家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是你自己的责任了,你是车主
谁开车谁的责任,但如果他肇事后跑了,交警找不到人,形式责任不用你承担,但赔偿责任就要你现行承担了,然后你再找买你车的人追偿。 所以车辆卖出后一定要及时过户,防止发生事故后警察要你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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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未过户出事二手车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处理期间,一般是不需要原车主(或二手车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发生肇事者不付医药费,不愿赔偿的情况下,交警就没有办法进行调解,就会出现受害者向法院起诉的情况。 如果向法院起诉就可以将肇事者和原车主(或者二手车公司)列为被告,有一些情况原车主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比如签订了挂靠协议挂靠车辆,出租公司的出租车等。 连带责任就是直接责任人无力或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将由负有连带责任人承担。
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因此,机动车肇事的损害赔偿,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便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通常不承担责任。

车辆未过户出事二手车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4,没过户的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车辆连环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规定只出买一次的原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民法的原则来看,车辆买卖后原车主不再受益,因此,不能承担赔偿责任。但须有证据证明你的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这就要正确地签订合同。
当事人双方签署有买卖合同实际交付了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此期间发生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家当事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负责,在车没过户的时,你还是车主,但是不负主要责任,对于事故构成的损害要承担部分 祝你好运
现在还是盲点,您最好还是过了的好,没有具体规定
原户主承担责任

5,关于买卖二手车没有过户如出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甲将车卖给

车子出现交通事故,不管车是谁的,怎么买卖,责任全部都是司机的,因为只要你开车,就必须对自己,对车,车上人和整个社会承担责任,但是事情都有不好的一面,如果司机赔偿不了的话(当然各种原因,比如没钱),车主有垫付责任,而且必须垫付,如案例所讲,丁开车出了事,走保险的话必须要经过甲,毕竟强险最高还11万?,也不算少,保险以外的要自己承担,承担不了的,要甲承担,而且必须通过甲,因为保险公司报销的话只可能把钱打到甲的银行账户,至于那些所谓的协议,意义不大,最多可以证明乙开车出去是经过甲认可的,而后面丙和丁就更可笑,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车子跟丙有关系(可能除了口头),竟然还有一份丙卖给丁的协议,按我的理解,又只能证明丁把车开走是经过丙的授权了,因为你的假设也是极端情况下,所以我再继续假设,如果大家都很不讲究的话,听说车子出了事,甲可以在警察没上门之前,第一时间报警说车子协议卖给了乙,还没来得及过户就丢了,无论乙做什么,除非可以证明甲是提前知道了车祸才报警挂失的,否则,最悲催的可能会是丙,其次是丁,当然如果乙不配合甲的话会好一些,如果乙也说车子丢了,那么丙还要证明自己不是贼等,因此,最完美解决1、丁开车出事,报警,报保险甲方出面共同解决。2、出了事,丁自己解决。3、出了事,丁没钱,被害人起诉丁和甲解决。4、5、6、以后就没法说了,都不讲理,狗咬狗一嘴毛……这种车想必又是抵押车什么的,还是不建议大家买啊,有太多的抵押车被偷回等等,除非就在自己封闭的别墅里练车用,还要证明车不是偷的……
首先事故责任认定,如果丁所驾驶的车辆负全责,则事故产生的费用由丁所驾驶的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丁承担,丁无力承担的部分有车管所登记的车辆所有者承担。如果丁所驾驶的车辆负部分责任,则所负的责任按上诉同理排序。如果丁所驾驶的车辆无责,责任由对方承担。而丁可获取对方车辆的所有赔偿。前提是丁履行了购车协议。

你的车既然没过户,在期间发生什么事情最后追究的法律责任都是你的。没签买卖合同,但是也没有权利去注销的,择牵扯打牌一个叫做间接所有权归属问题

6,未过户车辆发生事故原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原车辆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原车辆所有权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特殊情况包括:买卖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 其法律依据为: 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1-12-31【失效时间】【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二手车过户 为什么要过户? 二手车过户对卖方来说,可以避免债务纠纷。简单地说,若车辆不经过过户,虽然是新车主使用车辆,但交通违法罚单都会开给原车主。解决这些罚单就很麻烦。更甚者,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要追究原车主连带责任,因为名义上,车还是原车主的。 对买方而言,车辆不经过过户,新车主就只拥有车辆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车辆无法办理租赁、质押、财产继承、财产转让。就连最基本的年检、车辆保险还得需要原车主协助办理。另外,如果原车主出现债务纠纷,车会被法院查封,因为车辆还在原车主名下。
甲没有过错,且没有从中受益的话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王春花律师
原车主负连带责任

7,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这就要分析车辆买卖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据此,买卖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的,则转移动产占有时为交付。(2)如果是不动产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的,以办理特定手续后转移。(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其中,办理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特定要件,应当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那么,对于车辆买卖未经登记情况下如果转移了占有,应当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理由如下: 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车主变更、车辆转籍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的可能。 车辆买卖中过户登记的性质 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的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但是,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这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因违反行政法律而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除不动产外,登记也是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为客体的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立法上一般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非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其意义在于“对抗要件”,即在多重买卖的情况下,未经过登记的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因登记而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第三人。因此,并不是说办理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毫无意义。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过户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畴,而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责任从买卖标的物转移占有时转移,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由实际负管理职责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不合法理 原车主与车辆买受人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后,当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仍旧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显失公平,有悖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而且还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相符。 首先,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审判实践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观念对案件进行裁判。车辆买卖未经过户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买受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车辆实际占有和使用,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能。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车辆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无管理的可能。在买受人占有机动车期间,原车主不应再承担危险。因此审判实践中,判决不实际支配车辆的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支配车辆的买受人却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既不公正也不合理。交通事故是在直接满足买受人某种需求或让买受人可以取得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发生的,买受人享受了这些权利自然也应承担义务。 其次,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它是以由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为基础,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都是有机统一的,具有一致性。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义务人在履行自己义务时也同时享受一定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机动车转卖未过户情形下,原车主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后,权利义务随之一并转移,买受人享有了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权利,而原车主已不能从机动车那里获得任何利益。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自然应由享受权利的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让没有享受任何权利的原车主来承担这个义务。坚持这一点,既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正义精神,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否则的话,将造成权利义务失衡,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背道而驰,并且还势必引起交易秩序的极大混乱,直接影响到交易稳定,构成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仍然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此类案件中,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车主是没有过错的,真正有过错的是车辆的经营人即买受人。原车主虽然是名义车主,但这一身份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只有行为与损害结果才有因果关系。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这就要分析车辆买卖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据此,买卖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的,则转移动产占有时为交付。(2)如果是不动产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的,以办理特定手续后转移。(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其中,办理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特定要件,应当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那么,对于车辆买卖未经登记情况下如果转移了占有,应当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理由如下: 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车主变更、车辆转籍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的可能。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车辆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 据此,买卖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的,则转移动产占有时为交付。 (2)如果是不动产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的,以办理特定手续后转移。 (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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