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三包制度是什么

汽车三包制度是以下三点; (1)包修。在“三包”期限内,凡系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经“技术服务中心”或“特约维修站”进行技术鉴定后,一律给与免费修理。 (2)包换。在“三包”期限内,如发生无法修理的质量问题,经“中心”或“特约站”鉴定后,可以给予免费更换合格的零件或总成。 (3)包退。在“三包”期限内,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经前两项处理后仍然达不到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用户提出书面退货要求,经“中心”鉴定确认,根据其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收取折旧费(货车折旧费1元/公里,厢式车折旧费1.5元/公里)后,可由销售商办理退车。详询易车网

汽车三包制度是什么

2,汽车新三包法有哪些新规定

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汽车新三包法有哪些新规定组要内容如下:   首先,新标准明确,“汽车三包”的概念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其中,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其次,新标准规定,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在汽车产品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第三,新标准规定,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上述汽车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根据新标准,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可包括正反两面,其中正面应至少包括产品信息、生产者信息、销售者信息、三包条款等,背面应列出其他三包相关信息,包括: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等。

汽车新三包法有哪些新规定

3,什么 是汽车三包

在“包修”方面,草案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可在指定或约定的修理商处免费修理,包括免工时费和材料费。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损失。其中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在“包退”方面,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规定的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规定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所规定的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在“包换”方面,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换货条件的,因销售商无同品牌型号整车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更换整车时,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什么 是汽车三包

4,汽车三包政策是什么意思

1、换车 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2、退车 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3、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 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修理,更换,退货。今年汽车新三包政策已经提案
一分钟用车小知识:汽车的三包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哪些零部件享受质保?
1.包修。在“三包”期限内,凡系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经“技术服务中心”或“特约维修站”进行技术鉴定后,一律给与免费修理。 2.包换。在“三包”期限内,如发生无法修理的质量问题,经“中心”或“特约站”鉴定后,可以给予免费更换合格的零件或总成。 3.包退。在“三包”期限内,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经前两项处理后仍然达不到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用户提出书面退货要求,经“中心”鉴定确认,根据其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收取折旧费(货车折旧费1元/公里,厢式车折旧费1.5元/公里)后,可由销售商办理退车。

5,汽车三包政策的三包内容

内容是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在汽车三包政策规定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即2013年10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之前),不能按照三包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 所以建议消费者如果要想享受到汽车三包政策规定的这种权益的保护的话,一定要在汽车三包政策规定实施之后再去购买相应的车辆,这样才能取得汽车三包政策规定的相关权利。 扩展资料 汽车三包政策 消费者应注意的规定有: 1、不能私自改动车辆。汽车三包政策规定中显示,“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2、必须在指定维修站做保养。汽车三包政策还规定,“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这意味着,消费者如想被汽车三包政策保护,就必须在汽车三包政策期限内去官方指定维修站进行定期保养。 3、汽车三包政策的第十七条中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汽车三包政策
1、换车 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2、退车 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3、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 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6,汽车售后服务三包政策是指哪三包

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即2013年10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之前),不能按照三包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所以建议消费者如果要想享受到三包规定的这种权益的保护的话,一定要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后再去购买相应的车辆,这样才能取得三包规定的相关权利。
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拓展资料: 汽车三包内容: 1. 换车: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 2. 退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换两次仍不正常可退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3. 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汽车十不包: 4.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5. 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6. 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7. 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8.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9. 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10.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 11. 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 12. 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包修:包修是指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因素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在维修时消费者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由厂商所提供完全免费的维修服务。 包换:包换指对顾客购买的产品因厂家原因影响使用体验,消费者可以向卖家或者厂家提出更换产品,给与更换的一种售后的服务方式。 包退:包退服务是指对顾客购买的产品根据顾客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条件,给予顾客退货的一种售后服务方式。
售后服务三包政策指的是哪三包汽车售后服务三包,那就是包退包退包退款
汽车三包指的是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其中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7,汽车三包具体条文谁知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 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 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 第八条 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第九条 在制造商未设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销售商应当通过与有关维修商签定代理修理合同,为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按本规定向消费者负责提供维护、修理。 第十条 销售商销售汽车产品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以下内容: (一)汽车产品结构、配置、性能、产地; (二)汽车产品己行驶的里程; (三)汽车产品三包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汽车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检验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并试车; (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 (三)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四)提供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 (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商有关信息; (七)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 对于进口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第十二条 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查询、投诉。 第十三条 销售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汽车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 第十四条 修理商应当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维修工艺技术文件和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修理商应当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用零部件、维修费、备用车、拖运费及补偿费等。 第十六条 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维护和修理用总成、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修理商用于维护和修理的总成、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新的装车件。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应当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汽车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消费者有权查阅本人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八条 修理商应当认真、完整、真实地填写维护和修理记录。维护和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维护和修理项目(此项需消费者确认)、更换的总成、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和工时,以及拖运费、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费、交车时间、修理商和消费者签名等。 维护和修理记录应1式3份,分别由消费者、制造商、修理商保存。 提供给消费者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修理商应当在向消费者交车时,当面交接验收、核对,并向消费者提供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九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无法行驶或者不能正常行驶时,修理商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开展现场维修服务,或者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二十条 修理商应当保持维护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总成的合理储备,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总成而延误维护、修理时间。 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 制造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其中: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 总则》;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规定的要求编写。 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其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应当明确在使用说明书中。 (二)在随车文件中应有随车提供的工具、附件、备件等物品清单。 (三)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编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产品合格证编号;制造商名称、邮政编码、地址、客户服务电话;销售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销售日期;修理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三包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文章TAG:汽车三包政策解读  汽车三包制度是什么  汽车  三包政策  政策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