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有没有贩卖二手汽车的在天津

天津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 天津运达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卫国道津昆桥下 津滨大道东方花市
太阳城那边可能有吧
有在 唐海路

请问有没有贩卖二手汽车的在天津

2,小白求助电池充不上电了拆开了各位高手请来看一下

没有保护板的电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充电放电,肯定存在过充过放,过充之后的电池内部有金属锂枝晶析出,容易刺穿隔膜造成内部短路爆炸,有安全隐患不要用。卖二手车的本身黑心,当然会用回收的严重衰减的废品电池替换,没有任何必要继续使用这电池
看均衡线闲置放在外面,电池肯定是被换过,你现在的这个废电池是不带任何充放电保护,你充电没有发生燃烧爆炸已经很幸运了。没有什么继续研究的必要,可以直接找坛内卖家做一组成套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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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海县大黄牌货车能过户吗

唐海县登记的黄牌货车不能办理过户之后的落户上牌手续。需要是国五排放机动车才可以办理。黄牌货车,是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的统称。通常是尾气排放污染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车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三、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工业信息化部2016年1月14日
我也不确定,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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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山火车站服务热线是多少想提前关注下能不能买票

就近到代售点去购买预售票。序号 窗口号 具体位置 1 016 唐山饭店112号房间饭店停车场建设南路46号 2 024 南刘屯 复兴路44号 汽车交易市场北行500米路西 3 025 朝阳道 朝阳道68号 朝阳道与河西路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北 4 026 赵庄 新华西道96号 渤海早市西行200米 5 027 丰源道 丰源道61号 远洋城后身西行200米 6 028 祥云道 祥云道69号 唐山海关北行300米路西 7 029 华岩路 华岩路57号 唐山市公交总公司对面 8 030 胜利路 胜利路104号 人民医院东行50米路南 9 031 唐海 恳丰大道63号 10 032 古冶 林西新林道50号 古冶区委文化广场西行300米路南 11 033 丰南 青年路13号 丰南商厦对面 12 034 开平 西城路12号 开平镇镇政府南行50米 13 035 缸窑路 缸窑路101号 唐钢医院南行500米路东 14 036 文化路邮政支局 文化路132号 煤医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北行100米路西 15 037 建设路邮政营业处 建设南路27号 百货大楼后身 16 038 兴源道邮政支局 兴源道196号 天元小区正门对面路南 17 039 龙泽南路邮政支局 车站路169号 开滦医院后身 18 040 龙富道邮局 火炬路11号 火炬路与龙富南道交叉口北行30米路东(会展广场东) 19 041 南新西道邮政支局 南新西道124-31号 福乐园北门东行30米路南 20 042 唐山市车站路邮政支局 车站路32号 21 043 棉纺路1号 棉纺路邮政支局 22 044 唐山宾馆国际旅行社建设路25号 唐山宾馆北停车场与燕山影院之间底商 23 045 翔云宾馆128房间 建华西道3号 建设路与建华道交叉口唐钢设计院旁边 24 046 如意快捷酒店光明路40号 西山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南角五十四中对面 25 047 建设路6号 唐山市康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唐钢设计院北行30米 26 048 航空售票新华西道27号 尚座西行20米 27 049 南新西道车站邮政支局 南新西道146号车站路与南新西道交叉口东行500米路南 28 050 赵庄铁路楼东门大理路中段 建筑段赵庄铁路楼工区门口(大里路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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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唐山陈学军案一审开庭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虽与被告马力、李全顺、王喜柱、古文英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但原告就是否足额交付转让金问题未得到原资产共有人的一致确认,被告王喜柱作为五原告的入股中介人,虽确认原告已向其足额交付了转让金,但并未就转让金的处置进行详细说明,原告亦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足额交付转让金,故本院不能认定原告已足额交付资产转让金。原告未足额交付资产转让金,不能完全享有原、被告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的相应权利,亦无权要求按该协议所确定的资产份额分割相应资产。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就其享有的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份额签署的分割资产《协议书》,系五原告的内部协议,对原告以外的其他资产共有人不产生效力。故原告的诉讼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原告负担。唐山陈学军案审理过程原告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诉称,2006年1月10日,就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转让事宜,我们五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了《协议书》,我们五人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就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得所有资产我们和四被告各方持有的份额分别为:宋玉成占有12.5%的份额、陈学军占有10%的份额、张超中占有10%的份额、赵红占有12.5%的份额、李冠琼占有5%的份额、马力占有15%的份额、古文英占有10%的份额、王喜柱占有15%的份额、李全顺占有10%的份额。2006年1月17日,原唐海县房产管理局向各共有人颁发了《房屋共有权证》,对上述各共有人的共有关系及共有份额予以了确认。2013年9月9日,我们五原告签署了《按份共有资产分割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1、将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所占有面积为41420.07平方米的土地,以从东到西为横轴,从横轴的中点做横轴的垂线(南北向)。以纵轴为基准平均划分,纵轴以东,从南至北,面积为20710.03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及该土地附着的房产由原告共同共有;纵轴以西,从南至北的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所占有土地(面积:20740.035平方米)及该土地附着的房产由被告所有;2、共有资产分割后,对分割后的资产,我五原告合意仍然按份共有,各方的份额比例如下:(1)、宋玉成占分割后资产的25%的份额;(2)、陈学军占分割后资产的20%的份额;(3)、赵红占分割后资产的25%的份额;(4)、张超中占分割后资产的20%的份额;(5)李冠琼占分割后资产的10%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各按份共有人享有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我们五原告向被告提出通过协议平均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后,未得到被告的回应。故要求将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所占有的土地,以从东到西为横轴,从横轴的中点做横轴的垂线(南北向)。以纵轴为基准平均划分,纵轴以东,从南至北,面积为20710.03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及该土地附着的房产由原告拥有;同时按我们五原告于2013年9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将我们所拥有的资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为(1)、宋玉成占分割后资产的25%的份额;(2)、陈学军占分割后资产的20%的份额;(3)、赵红占分割后资产的25%的份额;(4)、张超中占分割后资产的20%的份额;(5)李冠琼占分割后资产的10%的份额。被告李全顺辩称,原告诉前并未与我们协商土地分割问题,其所诉请的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的东半部也不一定归原告所有。而且我们和原告曾有协议,协议内容有必须经60%的股东同意才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置。现在并没有达到60%的股东同意,故无法处置这块土地。另外,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转让资产时,受让人只是马力自己,事后我和王喜柱入股。五原告入股时,按协议应投入资金190万元,而马力只收到入股金119万元,故在原告未足额投入股金前,更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被告马力、古文英同李全顺答辩意见。被告王喜柱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同意按原被告的协议分割共有财产。而且原告已按约定向我付清入股股金。宋玉成给我86万元,其中30万元偿还马力、李全顺欠高文利的借款,另外给付马力粉红款10万元、李全顺分红款16万元、我应得分红款10万元。另外马力支取3万元,尚有17万元在我手里。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力、李全顺、王喜柱以马力名义于2003年12月份受让了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经王喜柱介绍,原告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入股成为财产共有人。2006年1月10日,原、被告共同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书》,就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份额转让事宜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一条、转让标的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第二条、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范围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的资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该厂建筑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全部资产。第三条、转让资产的对价款额宋玉成先生、陈学军先生、张超中先生、赵红女士、李冠琼先生共出资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向原资产共有人马力先生、古文英女士、王喜柱先生、李全顺先生购买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其中:宋玉成先生出资47万元,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2.5%的份额;陈学军先生出资38万元,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0%的份额;张超中先生出资40万元,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0%的份额;赵红女士出资45万元,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2.5%的份额;李冠琼先生出资20万元,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5%的份额。第四条、转让后各方所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份额:马力先生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5%的份额;王喜柱先生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5%的份额;李全顺先生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0%的份额;古文英女士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0%的份额;宋玉成先生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2.5%的份额;陈学军先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0%的份额;张超中先生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0%的份额;赵红女士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2.5%的份额;李冠琼先生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5%的份额。本协议签署完毕后,各方按照前款所记载的比例,对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的资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即各购买人对上述财产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上述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五条、授权各方可共同授权上述各方其中的一位共有人代表各方主张对该资产的权益,授权必须得到60%以上(含60%)份额的各方同意才能生效。第六条、(略)。第七条、(略)。第八条、(略)。第九条、(略)。上述协议签订后,李全顺、王喜柱、古文英、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在马力与原唐海县国有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补签了签字。2006年1月17日,原唐海县房产管理局向各共有人颁发了《房屋共有权证》(持证人均为马力)。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实际由马力、李全顺负责管理。2013年9月9日,原告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就其享有的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份额签署了分割资产《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各方所占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共有部分的比例分别为:、、宋玉成占分割后资产的25%的份额;陈学军占分割后资产的20%的份额;赵红占分割后资产的25%的份额;张超中占分割后资产的20%的份额;李冠琼占分割后资产的10%的份额。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与被告马力、古文英、王喜柱、李全顺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2、马力、李全顺、王喜柱、古文英、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与原唐海县国有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原唐海县房产管理局向各共有人颁发的《房屋共有权证》;4、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就其享有的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份额签署的分割资产《协议书》;5、原、被告陈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依此作出判决。参考资料宋玉成、陈学军等与马力、古文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天眼查[引用时间2018-1-28]
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据我查询已经一审宣判,但是裁判文书并未公开,理由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开。
关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进度,无法获得准确信息。当事人可以关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其确实具有知情权,可以到法院咨询。因为不是所有案件都属于公开审理的范围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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