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几年为什么会出现砸日本车和抵制日货事件

什么是抵制日货?抵制日货是在有的选择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买日本的牌子选择其他的替代品牌.中国官方从未有过任何的抵制日货的声明或文件,都是民间一小撮别有用意的人胡扯的。网上凡是恶意的无节制的骂日本车或德国车的,80%都是受雇佣的水军、车托,现在的恶意公关很猖獗,认真你就输了。。习和部队的座驾几乎都是日本车(丰田考斯特、霸道、陆巡、日产碧莲),只有外事活动才用皇冠平台打造的大红旗。。皇冠还是周在1973年跟日本谈判引进的官车。南京的出租车满大街的日产天籁和丰田凯美瑞、南京军区几乎都是尼桑的天下砸车事件触犯了很多日系车主的利益。同时也引来了利益相关者及其五毛们疯狂的攻击(不要小看了日本人在中国的公关能力),搞得现在好像支持抵制日货的人不是汉奸就是愤青似的。有些人总是举些极端的例子来说明抵制日货不可行,比如电子原件什么的,你能告诉我,什么电子元件只有日本能做其他国家都做不了的吗。很多电器里都有日本原件没错,那不代表没有日本不行,只是它占了这块市场,把市场空出来马上就会有人取代它,可能质量更好,当然也可能差点。难道你的民族自尊心还比不上对这点点品质的容忍吗?再说没有中国出口过去的稀土,日本人能用泥巴做出电子元件吗?还有你看日本AV片要付钱给日本吗?我所知道日本目前只在成像技术和AV片技术上有绝对优势,其他方面都是别人可以取代的,特别是汽车方面。但中国有一样东西是日本必须的,那就是中国的巿场。日本在中国的工厂所产的东西基本上都是供应中国市场的,在市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日本人走后,马上就会有别的供应商(外国的,也有国产的)取代它,同时要生产这些产品,仍然需要这么多的劳动力,大量失业根本就不会出现。所以抵制日货对我们国家来说损失不大,而我们出口日本的大都是廉价原料及食品类对日本来说必须的。所谓的抵制日货是杀敌八百自损一千跟本就是放屁,日本的损失远比我们大的多。很多人喜欢那全球化说事,你们不要忘了韩国人不买日货现在还活的好好的,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对于砸日本车事件,我觉得太极端,对政府不满也不能发泄在老百姓身上。不过话说回来如果砸几辆日本车能断了一部分国人买日本车的念头的话,那几辆日本车牺牲还是值得的。至于无辜的车主,不好意思你就当为国捐躯了

前几年为什么会出现砸日本车和抵制日货事件

2,安徽芜湖一小区车库内18辆高档轿车被砸物业在此事中有哪些责任百度

此前经常能看到街边停放的车辆被砸窗盗窃的新闻,然而芜湖荣盛华府小区市民没想到,自家车停在停车场也遭殃,调查发现砸车人竟是外来人员。事件回顾2022年1月15日,芜湖有市民称荣盛华府小区车库内18辆高档轿车被砸,车内财物被盗走。视频显示被砸的车有奔驰、奥迪等。2022年16日警方称已立案调查,暂不清楚砸车人系盗窃还是出于报复心理,目前案件还在办理。2022年1月17日,事发小区物业人员称,肇事者系外来人员,该人员跟随业主溜进小区。物业在此事中有哪些责任?物业公司的义务范围:《民法典》第942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综上,物业服务人员对小区内业主车辆受损是否担责的问题,主要可能涉及到以下两个义务:1、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基本秩序,2、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实践中,涉及到维护秩序和保护财产安全主要集中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安保”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服务。而安保的性质,需结合以下两个方面:一、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二、物业维护基本秩序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1、合同中明确“安保”服务提供的内容。有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中明确约定,停车场收取的服务费用,用于“安保”服务,仅为场内照明、相关环保清洁及定时的巡逻服务。同时在针对无监控区域或监控死角时,贴上适当的温馨提示,简单的说,就是给所有业主提供范围性的维护治安秩序、安全的服务,而不具有“保管”的义务。或直接在合同中注明,该服务费不包含“保管”职责。2、若合同中未写明“安保”服务具体内容或以“提供照明……等服务”约定不明的,则需参考其价格是否与义务是否对等,采取的保障措施是否合理。《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即物业合同中,如果对服务事项、质量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般对服务的费用有明确约定。实践中都会认可“收费价格与服务质量成正比”,即高收费,应提供高服务质量标准。例如某小区物业费按最高规格收取,物业服务标准为:非业主、车辆进入小区需经其他业主同意;严格的人员出入登记、大件物品带、出入小区严格登记;24小时全天候巡逻,严密的摄像监控等一系列安保措施,这一系列的物业保障措施哪怕未写明,但也能推断出其提供相适应的“保管”义务。即小区内物业费用高,应有高质量、高标准的体现,例如:能聘请数量更多、能力更强的保安、更多的监控探头等安保措施等,其自然承担一定的“保管”义务。结语实践中,此类纠纷可以是合同之诉,也可以是侵权之诉,但一般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以合同纠纷居多,即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保护到什么程度、怎样保护、履行何等义务等。如果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较高,而合同又未对安保、巡逻等服务详细列明的,则应注意,如果业主举证其车辆在停车场受损,物业公司可能会承担赔偿的法律风险。因此,物业公司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或在车位使用须知等文件中,应详细列明所服务类别与标准,确认与业主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提醒业主应投保相应的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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