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1.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2.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非法证据,例如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而取得的证证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3.提供的电话录音应当尽量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4.电话录音应当尽量完整的反映权利义务关系。

美国媒体曝光了特朗普电话录音,究竟是谁要狗急跳墙?

《华盛顿邮报》曝光了特朗普的所谓电话录音,其动机值得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其背后的操盘侠究竟是谁呢?什么人要狗急跳墙了呢?我认为,就是拜登和他身后的那些个所谓的精英派,以及为其吹喇叭抬轿子的那些个无良的媒体。为了联合绞杀特朗普,真是不择手段煞费苦心啊!《华盛顿邮报》的这个曝光的时间点,选择的也太“寸”了点吧?究竟是谁吃了熊心豹子胆监听总统的电话?就在美国国会即将召开联合大会郑选举人团选举结果的当口,就在160多名共和党议员准备质疑大选认证结果的时候,特朗普的录音丑闻就横空出世了,这也太邪乎了吧?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华盛顿邮报》和它背后的主子民主党人的险恶用心了,目的就是混淆视听,就是要“搅黄”160名议员反对认证这件事,就是要吓退他的,就是要扫清拜登上台的最后一个屏障。

道理很简单:这个电话录音是否真实已经不重要,也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去调查之,重要的是丑化摸黑特朗普的目的达到了,起码可以蛊惑那些大量的中间派选民。自11月3日至今,我发现了一个很诡异的现象,就是美国的这些所谓偏左的主流媒体,已彻底撕下了他们的伪善的面具,把职业道德和和节操甩到了水沟里,积极地配合民主党人,联合共和党内的建制派(三类人有一个共同的雅号,那就是所谓精英阶层),上演了一出出联合绞杀特朗普的大戏,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上。

①美国媒体一而再再而三的向民众灌输选举“大局已定”的论调,围绕拜登赢了而进行舆论信息轰炸,让一些民众的思想上形成定势。②拜登团队俨然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上,对特朗普进行道德绑架,除了成天约人逼迫特朗普交权和认输之外,却对特朗普团队所指控的大选舞弊装聋作哑视而不见,拜登不敢接招的背后,心里是否有鬼呢?③对特朗普实时造谣污蔑贬损甚至妖魔化,把特朗普描绘成了一个输不起的小或精神病疯子。

特朗普真的如此不堪吗?四年前特朗普也是以6900万张普选票当当选的,此次特朗普更获得了7500万张选票啊。既然拜登获得了8000多万张普选票,还怕什么呢?为何就不敢勇敢地站出来彻查所谓的舞弊真相呢?让特朗普输的心服口服,不正是最好的釜底抽薪吗?拜登们为何狗急跳墙了呢?因为特朗普基本捏住了的对方的七寸——如果国会批准对大选舞弊进行10天的紧急调查的话,就彻底打乱了拜登的登基计划,1月20日顺利进入白宫已经不可能

事实上拜登和特朗普都心里明白,是否真的会调查出大选舞弊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把认证选举结果推迟10天,天有不测风云,这十天里可能会发生一些臆想不到的事,许多偶然之中含有必然的事就会叠加暴发。现在最害怕的反倒不是特朗普,他已经闹腾了两个月了,也快到疲劳的时候了,风正也不嫌事大,秀才不中原职在。倒是拜登就要坐卧不安了,我们从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发现了许多改变历史的事件,几乎都是在不经意的小细节中兜生出枝节的。

总之,拜登们也开始绝地反击了,要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既然特朗普团队指控大选舞弊,那么拜登团队现在也造出了一个录音事件,这难道不是特朗普在干涉大选吗?哈哈,拜登们也太小瞧民众们的智商了。现在对特朗普而言,就是天王星把地球撞了也无所谓,反正这四年来丑闻不断,虱子多了不痒,反正是要卸任了。拜登就不一样,他一旦开了这个拙劣的魔多拉的盒子,特朗普是那个饶爷爷的孙子吗?可能从此以后就用无宁日了。

手机里的录音不能当证据吗?为什么?要什么样的录音才可以呢?

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了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手机录音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那么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搜集录音证据需注意哪些?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并非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有些人指责周立波夫妇做人阴险,打个电话都要录音,你怎么看?

中国有句老话叫“害人之心不能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老祖宗用数千年的经验告诫我们,凡事长个心眼儿,要防患一切,所以在先人的教导下,我们把社会关系过成了一个人人设防的圈子,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与人交流话到嘴边留半句,与人相交留后路。我感觉,周立波和某某的关系,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简单,他和某某的交往,肯定不是单纯为了处朋友交流感情,也不是异国他乡老乡见老乡的真情实感。

通俗一点讲,他们之间应该有各自的利益诉求,都有自己内心的小九九,从一开始他们的交往都带有明确的功利性。周立波肯定知道某某的身份和能耐,某某也清楚周立波在国内的名气。周立波敢是某某陷害自己,我想他心里应该最清楚为什么要陷害,某某在美国呆的好好的,不可能闲来无事就想陷害哪一个人吧?所以我感觉周立波在讲述某某要陷害自己时,掩盖或者回避了之前他和某某的矛盾。

在此环境之下,你们感觉周立波的设防没必要吗?他的录音是多余的吗?我想他在和某某交往一段时间之后,就对后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有了提前考虑,所以就留了后手,这也是周立波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所以我认为算不上阴险。而且,我还在想某某应该也有相关的录像或录音证明,他应该也给自己留了后手,这个某某应该不会比周立波傻。

熊磊发文许敏哥哥录音要52万赔偿费用,对于录音这行为合理吗?

熊磊发文许敏哥哥录音要52万赔偿费用,对于录音这行为合理吗?网络传播的录音是这样的:“当时在开封打官司,我妹妹前期支付的几十万医疗费,当时为什么把票据给他们(姚策和熊磊)打官司呢?是怕医院赔的钱不够,怕到时候孩子的治疗费不够,因为官司打以前呢,咱也不知道能赔多少钱,会是什么结果,这都是未知数。所以我们把给孩子看病的所有发票都给了那边,给他们先打官司,先把钱赔了治病。

打官司以后医院把所有的钱都赔给了他们……但是后来呢,(姚策和熊磊)一直没有把这笔钱给我妹妹。”也就是说,熊磊一面说许敏没有好好给姚策看病,一面又对许敏哥哥的录音耿耿于怀。这是非常矛盾的事,也是非常可耻的事。如果没有许敏的52万医药费发票,医院方面也不可能提供那么多的赔偿款。而现在,熊磊一推二六五,对许敏的付出一分钱也不认了,要把赔偿的60多万元全部占为已有,显然是非常卑鄙的。

为了确保服务质量,您的通话可能会被录音,你知道录音的真正目的吗?

这句话在呼叫中心中总是会听到,而每次拨打这种客服电话,都已经习惯性的听到“为了确保服务质量,您的通话可能会被录音,敬请谅解”。而我们有没有真正的思考过为什么要提示用户这句话呢?我有幸参加过一些大型呼叫中心的会议,了解了一些相关的信息,通常情况在一些呼叫中心中这个录音有以下几个用处:1. 可以规范客服话术在呼叫系统中是存在这样一个部门,叫质检,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检查客服是否礼貌用语,处理问题是否准确规范,是否使用统一标准话术,处理问题是否准确及时…这些都是作为客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可以通过录音来质检出他们是否专业,用心的去服务用户。

2.利用大数据,分析出公司想要的数据现在是移动互联时代,也是大数据信息时代,通过用户的录音可以详细的分析出用户最真实的痛点,可以更好的去优化产品,以及提出更好的产品方案,这对整个行业以及公司有潜在的发展潜能。3.当顾客投诉时,有录音证明可以追溯在呼叫中,常常令人头痛的就是顾客的投诉问题,有的时候确实是公司的错,但有的时候也是顾客无理取闹的结果,所以有了录音,无论遇到哪种情况,都可以查到当时真实的场景,以便快速的解决问题。

4.特殊行业的特殊要求我平时和保险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接触,了解到对于银行和保险这类涉及电话咨询财产的事情,都是有录音的,而这些录音也是要上传到银监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存档,已被后期档案的查阅,防止客服随意承诺和虚假一些经济信息,这对于用户来说也是一种保障。录音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可能是我们的一些信息被泄露,但是利还是大于弊的,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面来保障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录音也是一种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