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法属于什么法律

选C建筑法应该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就是国家对建筑行业和建筑活动管理的法律规范
目的: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个人认为属于社会法部门
C 经济法。建筑法是国家对建筑行业的宏观层面的管理规范。符合经济法的概念特征。

建筑法属于什么法律

2,建筑法属于什么法

1、建筑法属于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建筑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建筑法属于什么法

3,建筑法属于行政法经济法还是民法商法

简单讲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参与建设活动的主体之间一旦被建筑法律所调整,就形成了建筑法律关系,而这种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大部分都是行政主体,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环境检测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程规划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他们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管理与被管理、执行与被执行的关系,所以建筑法中很多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当然也存在许多平等协商关系,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当事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就是一种平等自愿协商的合同承包关系,他们之间就不是行政管理关系。总之,说建筑法是行政法是从总体上讲的,也就是行政性大于经济性,所以才将其定型为行政法!
简单讲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参与建设活动的主体之间一旦被建筑法律所调整,就形成了建筑法律关系,而这种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大部分都是行政主体,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环境检测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程规划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他们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管理与被管理、执行与被执行的关系,所以建筑法中很多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当然也存在许多平等协商关系,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当事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就是一种平等自愿协商的合同承包关系,他们之间就不是行政管理关系。总之,说建筑法是行政法是从总体上讲的,也就是行政性大于经济性,所以才将其定型为行政法!
简单讲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参与建设活动的主体之间一旦被建筑法律所调整,就形成了建筑法律关系,而这种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大部分都是行政主体,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环境检测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程规划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他们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管理与被管理、执行与被执行的关系,所以建筑法中很多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当然也存在许多平等协商关系,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当事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就是一种平等自愿协商的合同承包关系,他们之间就不是行政管理关系。总之,说建筑法是行政法是从总体上讲的,也就是行政性大于经济性,所以才将其定型为行政法!

建筑法属于行政法经济法还是民法商法

4,王老师上课的时候可是一直都在强调建筑法属于什么法

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
你好!建筑法在2010年二级建造教材中属于经济法,在2011年一级建造师教材把建筑法改归类为行政法,一般来说,都是新法优于旧法。所以如果应付考试,根据教材走。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一级建造师教材中归在行政法,二级却归于经济法。同求解
部门法规
王老师上课的时候可是一直都在强调

5,什么样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规划使用性质建设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
一、不管是进行临时建筑还是永久性建筑,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手续,否则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规划使用性质建设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二、根据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旧城棚户区改造的通知(济政发〔2007〕9号文)和济南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旧城棚户区片有关冻结事项的通知》(济旧该发[2007]1号有关要求:城区二环路以内城市国有土地上低洼易涝、基础设施严重不配套的平房、简易房、危险房集中的区域,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旧城棚户区改造任务,要求停止办理上述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等审批手续
没有合法批建的房子都属于违章建筑
没有批准手续的就是违法建筑

6,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规定,既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奋斗成果的确认,也是对我国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的确认,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2、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做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3、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人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更加重视。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要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7,大禹治水开创可哪一种治水之法

自汉以来的人们便把鲧禹父子治水一成功一失败归之于父子二人治水的方法不同,禹治水成功是因为采用疏导的方法,而鲧治水失败是因为用堵截的方法.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对古文献的误读.在大洪水来临之初,不可能用疏导的方式去治理洪水,只能像鲧一样用修筑堤防的方式.禹治理洪水只能是在大洪水逐渐平息下来的后期,用疏导水道办法去治水.古史传说中说共工和鲧是修筑堤防堵截洪水,完全是因为地处黄河中游,而且共工、鲧皆为农业部族方国,实行定居的生活方式,在大洪水来临之际只有用建堤防拦截洪水,这样便给黄河下游的众多方国部族带来了大灾难,而共工、鲧遭到讨伐后被迫迁徙到边远地区.所有这些现象都说明战国之前的上古时期有一个重要现象:人们在大小江河之上并不建筑堤防.
海瑞治水和大禹治水都做到了躬亲(及身体力行),但海瑞治水不仅躬亲,还很清廉,亲给钱粮,不扣一钱,但大禹治水只躬亲,没做到清廉。
大禹,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人物,由他所创立的夏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夏、商、周三代之首。虽然夏王朝只是一种部落联盟,和秦、汉以后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朝大不相同,总算已具备了国家形式,使得中国历史从传说时代进入信史时代。大禹治水,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虽然世界上许多民族都有关于洪水的传说,但是中华大地上的洪水为患一定特别严重,所以才产生了「洪水猛兽」的成语,认为洪水比猛兽更为可怕。大禹治理水患,让大家安居乐业,得到了许多部落的共同拥戴,继舜而成为部落联盟的领袖。在考古工作中,虽然至今还没有发现夏王朝的直接史料,但是结合古代文献和考古发现来考虑,许多学者都认为二里头第一、二期古文化遗址当是夏代文化的遗留。在距今4200年以前,中原已经建立起一个具有国家规模的夏王朝,这是不成问题的;这个王朝的领袖是一位善于治水的大禹,他主要以治水之功获得领袖地位,创业垂统,这也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在大禹这个人,治水这件事上,近年来却产生了许多复杂分歧的看法,很难统一起来。不同的看法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传统的说法,二是新说。关于大禹本人,传统的说法是:大禹出身于华夏族群(根据是「夏为中国之人」),他出生的地方是四川西部(根据是「禹兴于西羌」)。新说是:大禹出身于古越人(百越族群),在中原民族大融合的时代,是从东南地区带着南方农业文化的某些优势进入中原争得领袖地位的。距今六七千年的浙江河姆渡、湖南城头山古文化遗址的发现,都对新说作了有力的支持。所谓「夏为中国之人」是周代以后才产生的说法,周代以前,夏人活动的许多史迹实际上都在东方。与大禹有关的古迹,更是集中于东南地区。「禹兴于西羌」一语是司马迁说的,那是指禹后来到西方的发展而言,并不是「禹始生于西羌」。通过一些出土文物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作为夏王朝国家重器的鼎、钺和许多玉器都来源于东南的古越人地区。至于大禹治水治的是哪条「水」,如何治法?传统的说法似有夸大之处。传说中的龙门,在陕西韩城与山西河津之间,黄河至此,两岸峭壁陡立,十分险要,相传这里是大禹凿开的,所以龙门又称禹门口。但按夏代的施工技术水平,绝对完成不了这么大的工程。又传说大禹根据不同的水系,划天下(全国)为九州,其实夏代初期的疆域绝没有如此之大。许多传说,都不免互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新说是:大禹治水,治的并不是滔滔的长江、黄河之水,那时的洪水实在是海侵,就是海平面上升,海水倒灌到陆地上来。这是世界性的,所以许多民族都有被洪水所淹的传说。洪水退后,地面一片淤泥,不加以治理,就不便耕种。大禹所治理的,正是这种田间水渠的管理。这和孔子所说的「尽力乎沟洫」是大致符合的。《孟子.滕文公》中说:「当尧之时,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当尧之时,水逆行,泛滥于中国。」中华大地上的江河,大都是发源于西部,滚滚东流。不论水大水小,都不会是「横流」、「逆行」,只有在海侵时,海水由东向西倒灌,才会出现「横流」、「逆行」的现象。传统的说法是:舜命鲧治水,鲧只懂得堙、填之法,失败后为舜所杀。鲧之子禹接受父亲治水失败的教训,改用疏导之法,终于成功。史实并不如此简单,鲧也不会如此之笨。失败或者成功总是由多种因素所造成,《国语》等古籍就说过大禹治水也是用的堙、填之法,如「堙洪水」、「以息土填洪水」。直到战国时代,《墨子》书中才称大禹治水常用疏导之法。从大禹时代到战国时代,相距一千多年,我们先民治水的方法必然一再改进,有了不少成就。传统的说法实际上是把这一千多年中前前后后许多治水的功绩都归功于大禹一人,对历史作了夸大。作为一位出身百越族群能够北上中原发展的部落联盟领袖人物的大禹,他的才能当然不限于治水,在使用青铜器发展生产,建立国家制度,对外用兵(击退苗蛮族群的进攻)等等方面,也有不少的功绩,但是后人纪念他与崇拜他,却选择了他的主要功绩——治水,这是不难理解的。作为一位农业社会的领袖人物,首先应该关心与致力的就是国计民生,农业生产。这一件大事办不好,别的事办得再好也不行。现在距离大禹时代已有4000多年,我们还难以根治水患,每年还得为防洪而担心,几千年前的先民,对于这位为了治水「劳身焦思,居外十三年,过家门不敢入」的大禹的感激与崇敬,也就可想而知。至于他当时领导群众兴修水利,限于客观条件,限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只能一点一滴地去做,不可能出现甚么奇迹,所以会长达13年之久。后人为了纪念他,把他身后的许多治水功绩也算在他的头上,这也容易理解。这才是大禹治水的事迹越传越多越传越大的真实经过。参考资料:中华民族史研究会会长:史式

8,钢筋混凝土大梁最大跨度是多少

一、现在混凝土框架梁最大跨度12-15米。理论上没有最大跨度,主要是考虑钢筋长多了不好施工,你想下如果钢筋很长,那么拉的时候费力,又不好弄。设计时也不会设计成很长,否则长多了受力就不能不平了。只不过在实际中我们要考虑成本所以会给性价比最高的一个跨度。二、跨度大直接后果是带来梁高的增大。梁高近似以十五分之一来取,14米的跨度就是1米左右的梁高。而12米的跨度可以取0.8米的梁高。计算工程量的话,每根梁就多用的四分之一的混凝土。为了支持这部分混凝土的自重还要加粗柱子,加密配筋。如果要保证空间净高的话,每层要加高0.2米,这样墙体高度要增加十五分之一左右。所以总体算下来是极不合算的。三、如果不是造型别致,而且出自大师手笔,极少有投资者会为大跨度混凝土结构买单。扩展资料大跨度桥梁的施工控制的方法作为施工控制的核心问题,施工控制方法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结构实际状态与目标状态之间的偏差降至最低。大跨度桥梁的施工控制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1)预测控制法该方法主要是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来预测各施工阶段的状态,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以确保能够按照设计要求顺利进行各项施工操作。但是,由于预测控制法难以完全准确预测出下一施工阶段的梁体结构,导致预测的状态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因而只能在下一个阶段预测上一阶段误差的影响,循环往复,才能确保施工的顺利完成。此种施工控制方法具备良好的稳定性与控制性,能适应复杂的施工环境,因而在连续刚构桥、连续梁桥等大跨度桥型中得到非常广泛的应用。(2)自适应施工控制法由于混凝土等施工材料的张拉预应力、非线形等因素与实际施工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自适应施工控制法便是在无法改变位移与内力的条件下,在下一阶段结构分析中输入这些影响结构内力的误差参数,通过不断循环计算,使结果逐步接近实际测量值,从而得出精确度更高的计算模型,指导桥梁施工达到理想目标状态。(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 跨度)
钢筋混凝土大梁最大跨度是12米。它是否能到达最大跨度,要通过计算来衡量。拓展资料:钢筋混凝土梁是用钢筋混凝土材料制成的梁。钢筋混凝土梁既可作成独立梁,也可与钢筋混凝土板组成整体的梁-板式楼盖,或与钢筋混凝土柱组成整体的单层或多层框架。钢筋混凝土梁形式多种多样,是房屋建筑、桥梁建筑等工程结构中最基本的承重构件,应用范围极广。
钢筋混凝土的最大大梁跨度1.据了解,钢筋混凝土大梁的最大跨度为12米。大梁其实是两端跟柱子相互连接的梁子,也可以是两端与墙相互连接不过要求跨高比大于或等于5的梁子。2.对于实际的建筑,关于大梁其实也有一种观点,就是用来抗震的梁子。因为高楼的不断建立,单纯的框架式建筑越来越少,但是墙型框架式建筑越来越多变成用来抗震的梁子。拓展资料关于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英文:Reinforced Concrete或Ferroconcrete),工程上常被简称为钢筋砼(tong)。是指通过在混凝土中加入钢筋网、钢板或纤维而构成的一种组合材料与之共同工作来改善混凝土力学性质的一种组合材料。为加劲混凝土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参考资料:搜狗百科: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框架梁允许最大跨度12米。框架梁(KL)是指两端与框架柱(KZ)相连的梁,或者两端与剪力墙相连但跨高比不小于5的梁。现在结构设计中,对于框架梁还有另一种观点,即需要参与抗震的梁。纯框架结构随着高层建筑的兴起而越来越少见,而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梁主要则是参与抗震的梁。当房屋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建造时,可以有以下两种框架类型:(1)现浇框架结构,指梁板柱和楼盖均采取混凝土现浇,而且梁板柱形成统一整体。(2)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梁、柱均为工厂或者现场预制,然后现场吊装,一般是在构件的适当部位预埋钢板,安装就位后再予以焊接;也可以在吊装后将梁、柱中的钢筋在节点处钢筋焊接,并在现场浇筑部分混凝土使节形成为整体。框架结构中板可以现浇;也可以预制后一块块按要求吊装搁置框架梁上,板纵向钢筋连接,板缝适当配细钢筋然后浇筑混凝土,使其成为整体;还可以在装配式框架结构的基础上,现浇一层40mm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层,使得楼板的整体性加强,形成装配整体式楼盖。资料拓展:混凝土是水泥(通常硅酸盐水泥)与骨料的混合物。当加入一定量水分的时候,水泥水化形成微观不透明晶格结构从而包裹和结合骨料成为整体结构。通常混凝土结构拥有较强的抗压强度(大约 3,000 磅/平方英寸, 35 MPa)。但是混凝土的抗拉强度较低,通常只有抗压强度的十分之一左右,任何显著的拉弯作用都会使其微观晶格结构开裂和分离从而导致结构的破坏。而绝大多数结构构件内部都有受拉应力作用的需求,故未加钢筋的混凝土极少被单独使用于工程。 相较混凝土而言,钢筋抗拉强度非常高,一般在200MPa以上,故通常人们在混凝土中加入钢筋等加劲材料与之共同工作,由钢筋承担其中的拉力,混凝土承担压应力部分。工作原理钢筋混凝土之所以可以共同工作是由它自身的材料性质决定的。首先钢筋与混凝土有着近似相同的线膨胀系数,不会由环境不同产生过大的应力。其次钢筋与混凝土之间有良好的粘结力,有时钢筋的表面也被加工成有间隔的肋条(称为变形钢筋)来提高混凝土与钢筋之间的机械咬合,当此仍不足以传递钢筋与混凝土之间的拉力时,通常将钢筋的端部弯起180 度弯钩。此外混凝土中的氢氧化钙提供的碱性环境,在钢筋表面形成了一层钝化保护膜,使钢筋相对于中性与酸性环境下更不易腐蚀。参考链接:百度百科 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框架梁允许最大跨度目前是18米,原来的老规范是12米。跨度还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设计、施工、材料等相关因素。框架梁(KL)是指两端与框架柱(KZ)相连的梁,或者两端与剪力墙相连但跨高比不小于5的梁。现在结构设计中,对于框架梁还有另一种观点,即需要参与抗震的梁。纯框架结构随着高层建筑的兴起而越来越少见,而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梁主要则是参与抗震的梁。拓展资料:“跨度”是梁式构件的一种尺寸,用于板、梁、屋架等。跨度就是在“进深”方向的轴距,例如柱子平面定位图上,相邻柱子间,沿数字轴方向的间距,就叫框架梁的跨度。广义说,梁的两相邻支座中心线间的距离叫梁的跨度,屋架的跨度同理。自支座边缘计算的净距叫“净跨”。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9,香港国安法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重要立法项目。该法律是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这部法律共6章、66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等内容,建立起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法律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要求,即依法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于6月30日下午作出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标志性法律,将切实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保障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确保香港“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法律全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一节 职责第二节 机构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第六节 效力范围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第六章 附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第五条 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第六条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一节 职责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第二节 机构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第十七条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为:(一)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二)部署、协调、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三)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四)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五)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六)执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该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第十九条 经行政长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第二十四条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或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的组织。第二十六条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宣扬****、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八条 本节规定不影响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冻结财产等措施。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第三十条 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对该组织判处罚金。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本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因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应当予以追缴、没收。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对有关犯罪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执法、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规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项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本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驱逐出境。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前款规定资格或者职务的丧失,由负责组织、管理有关选举或者公职任免的机构宣布。第六节 效力范围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第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未经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但该规定不影响就有关犯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羁押,也不影响该等犯罪嫌疑人申请保释。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二)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三)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四)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五)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七)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对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负有监督责任。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应当分别由各该法院的指定法官处理。第四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应当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处理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第四十六条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凡律政司长发出前款规定的证书,适用于相关诉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条文关于“陪审团”或者“陪审团的裁决”,均应当理解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第四十八条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第四十九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三)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四)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第五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第五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第五十二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加强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第五十三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第五十四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第五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其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第五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自被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任何人如果知道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情况,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第六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据本法规定履行职责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六十三条 办理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或者办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配合办案的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时,本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和“罚金”分别指“监禁”“终身监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罚款”,“拘役”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禁”“入劳役中心”“入教导所”,“管制”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社会服务令”“入感化院”,“吊销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取消注册或者注册豁免,或者取消牌照”。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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