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注册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贷款学生,需要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注册。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发放、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管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建立健全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可以帮助家庭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线注册学生初次贷款时,可以直接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注册其基本信息,并提出贷款申请。注册时,学生输入身份证号码,系统自动从教育部数据中读取,学生可修改,若教育部没有该学生信息,学生自行填写。申请后,学生携带相关资料找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审查,审查通过后,学生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和申请信息将作为系统内保存的正式信息。
携带《高等学校家庭经济调查表》就是由乡镇民政部门盖章证明的贫困生证明,去你们县区所在的教育局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将材料带回学校就ok 但是由于这个时间是比较长的,所以你需要向你们学校提交缓缴学费申请 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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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省高校助学金学生在线申请的信息为什么保存失败

1、检查是不是有必填的内容没填,注意页面上的提示;2、检查网络,网络是否已断开。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施行国家助学金政策。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能是:参与协调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参与制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指导并参与监督下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工作,建立全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处理资助工作信息,承担资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省内外资贷款教育项目的执行及管理工作。
最后一项“获得奖项“那个地方不要学太多。
证明要居委会写 要盖章的 在你的录取通知快递中有一个粉色的小本 打开里面就有几张大学生助学金申请的贫困表单 把它填上 然后找相关部门填下 要盖章 我就是这么办得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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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信网账号是什么

学信网是一个用来查学籍信息的网站,一般函授的专业之类的站点都会让学生注册一个学信帐号。用来随时查询学习状态,也有单位用来查入职员工的毕业信息,是一个大学生学籍信息网站。“学信网账号”可用于登录学信网各个服务平台。支持“学信网账号”的学信网服务平台有:学信档案、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全国征兵网、学信就业、内地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学职平台等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chsi),是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于2002年主办的集高校招生、学籍学历、毕业生就业和全国高校学生资助信息一体化的大型数据仓库。该网站包括“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内地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等平台,开通学历查询系统、在线验证系统等20余个信息系统。学信网是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指定的电子政务平台,网站依托中心建立的集高校招生、学籍学历、毕业生就业和全国高校学生资助信息一体化的大型数据仓库,开通“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内地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等平台,开通学历查询系统、在线验证系统、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和录取检查系统、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全国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学历认证网上办公系统等20余个电子政务系统和社会信息服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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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西生源地助学贷款那个支付宝怎么进去

河北首次推行网上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07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石家庄7月22日专电(记者朱峰)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日前已经开通,凡准备申请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和今年度被录取的高校新生,均可上网登录填写申请表。这是河北省首次推行网上申请此种贷款业务。 记者从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悉,凡准备申请的学生现在均可以从互联网登陆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初次登记必须使用真实身份证号进行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即可按所给初始密码及真实身份证号进入系统,并按照申办要求填写贷款申请表。需要提醒的是,在所填写的各项信息提交前可以进行修改或保存,但确认提交后所有信息不能再行修改信息。 提交申请后的学生可打印贷款申请基本情况表。到生源地民政部门加盖印章,并持相关证件(在校生凭身份证、学生证、新生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共同借款人证件)到当地信用社(县信用社或县所属联网信用社)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事宜。经县联社审核批准贷款后即可签定贷款协议。本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将截止到10月30日。 贷款学生和信用社联社签定贷款协议后,如是河北省外高校的学生,由县联社打印高校回执表,学生到高校报到后交学校确认盖章,由学生将确认后的回执表寄回本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再将回执信息输入到该生在校状况表中,返给县联社。河北省高校贷款学生和信用社签定贷款协议后,高校回执自动转到高校端口,高校在网上审核该学生的高校回执,审核完成后在系统中返回县信用社。 信用社在网上收到高校确认回执后,将贷款金额打到贷款学生所在高校的指定账号。并填写贷款日期、还款日期、贷款利率等合同相关信息,合同确认生效。如贷款学生因某种原因不在高校学习,贷款合同将不能生效。 按相关规定,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在就读期间由财政继续贴息。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5,国家助学金发放规则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 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教〔200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加强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原则上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通知所指技工学校为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技工学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份技工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并抄送省级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省以下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各技工学校。   四、技工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指南见附件2),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统一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并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及时向技工学校批复审核意见。技工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五、技工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报《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备案,纳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   劳动保障部门对其管理的技工学校实行电子注册,其有关学生信息抄送同级财政、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   六、各民办技工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底前,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所在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实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专项责任人制度,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技工学校要做好受助学生的资格审查,严把审核关。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教育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符合受助条件的技工学校学生享受到国家助学金。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省(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省(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6,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其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 贷款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我省辖内;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学校名单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 贷款申请材料: (一)新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3.本人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以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 4.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2.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4.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有关申请表格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处领取。 第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申请受理日期定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已经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需要当年续放的,应当在8月1日至10月20日向贷款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已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到学生首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和划款委托授权书,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划款授权委托书,将贷款资金从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汇划至其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并备注借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 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学生,并将贷款中生活费部分转发给借款学生。 第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当及时将借款学生的信用信息准确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机构根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学生协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第十一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如基准利率调整,则参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变更贷款利率。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其利息由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退学、开除等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并协商确定具体还款计划。借款学生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高校应及时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将借款学生的有关变更信息书面通知贷款机构,并抄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高校应当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到贷款机构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末汇总所有高校数据后,及时反馈至省农信社。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连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需要申请在连续攻读学位期间继续贴息的,须在录取当年的6月底前,向原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并到贷款机构办理合同变更后,其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利息按原渠道进行贴息。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贷款偿还方式,允许其在提前还款日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在毕业前申请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应当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并由学校相关部门盖章确认。贷款机构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不还本金,但应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按还款计划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第五章 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在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在市财政供给的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市级财政承担,省财政负责归集。 第十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贴息每年度拨付一次。贷款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将实际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身份信息、学籍信息、贷款金额、利率、利息及贴息等情况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农信社,省农信社汇总后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2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材料提交各高校确认后,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12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省农信社。 第二十条 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担50%。我省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为: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市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以高校为单位统一报省农信社,省农信社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各高校确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确认的风险补偿金数额,会同省财政于12月20日前归集省以下所承担的资金。省财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省以下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省农信社;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省财政在收到后,及时拨付省农信社。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按月统计汇总本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省农信社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统计年报,并按年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统计年报。 第二十六条 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本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本贷款。 第二十七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开展工作。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进行解释等方面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督促市级财政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监督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等。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高校开展政策宣传,贷款信息确认,诚信教育等工作,负责归集风险补偿金,并协助省财政厅完成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支付工作。 省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省农信社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操作,汇总并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申请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拨付。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时、足额安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及时提供借款学生动态信息。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税局、省农信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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