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几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几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2,杭州市健康证网络查询

新版健康证已开通网上查询功能,市民只要在网站上输入持证人的姓名和健康证编号,即可查询、验证健康证真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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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多久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每年进行一次。
要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一次到当地的医院或卫生院, 一个星期后取证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多久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多久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申请烘焙食品营业执照有何必备的手续

需要带上本人身份证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到当地辖区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办好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证 还有这个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吊销卫生许可证通知后,随即吊销营业执照。卫生监督机构除每年对卫生许可证审查验收一次外,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五条 现有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建筑、场地和设施,凡不合乎卫生要求的均应改造或迁移。 第六条 食品卫生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根据职业训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技能检定合格者为技术士资格,由中央主管机关统一发给技术士证」,因此一定必须参加技能检定合格,才能取得技术士证,目前并没有提供其它国家证照,或是其他检定机构颁发的证照可以直接换发技术士证的规定。

5,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什么

食品卫生管理员职责一、 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二、 拟定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检查;三、 每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及时纠正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四、 每天抽查原料或成品索证情况,查验标签与货物是否相符,并提出是否需要进一步检验确证;五、 对学校食堂提供的集体用餐及大中型餐饮业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的食品的留样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六、 对收回、退还的不合格食品进行记录,并记录销毁等处理数量、时间、方式和流向等;七、 对食品及餐用具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八、 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落实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病症者调离相关岗位;九、 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该单位存在的食品卫生问题及改进情况,负责按要求报告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并协助调查处理;十、 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十一、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关食品卫生管理的情况,并督促落实卫生监督意见;十二、发现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的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实施时间和完成时限等意见;十三、根据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奖励和惩处建议;十四、其他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取得那两个证上岗

关于健康证的问题,有如下具体规定:1:对象: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均须持<健康证>上岗. 2.办证程序: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或上岗期间,每年必须要有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时要带一寸照片2张,体检合格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才可领取<健康证>;不合格,需凭复检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复检. 3.办证地点:各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健康证流程图 1、领体检表 2、到收费处交表 3、内科、外科检查 4、照相 5、抽血 6、X光透视 7、领取回执单 8、卫生知识培训 工矿企业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者于第2个工作日下午,饮食行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者于第5个工作日后,又要到健康检查科办证室领健康证. 又:办证时要提供:体检办证回执单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注:体检后超过二个月未办证者,体检结果无效的,要重新体检方可办证.顶替、涂改表格,经查实一律取消体检资格,没收体检表格的.
需要健康证和上岗证健康证是健康检查证明,证明你开始了健康检查。它主要涉及五个行业六种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体检地点: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此项工作的,其出具的体检单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签发健康证。一、对象: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不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或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生活饮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旅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场所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二、主要检查项目: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粪便细菌学培养(某些地区无此项)等。三、体检和办证流程: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人员到健康体检单位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一、办理健康证前先进行健康查体。1、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领取体检表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粘贴照片(另一张领健康证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2、检验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验。3、内、外科常规体检。4、x光胸透。5、完成全部体检项目。二、查体结果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查体结果不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健康证。经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将本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辖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健康证明。三、注意事项1、采血需在每天上午9时前空腹进行;2、体检前避免剧烈运动,忌饮酒和肉类食物,以免影响肝功能化验结果。上岗证,指从事某种行业或岗位所具有的资格证明。这种资格表现为能力,条件等等客观存在或具有的资质。上岗证既保证了该行业从业者的能力,安全等等,又给该行业所面对的消费者提供了各方面保障;并且划分了责任承担。在你附近的警察局办理即可,带好身份证和200元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7,开饮食店需要具备什么

理财投资: 去工商局办时,要带什么证件,多少经费 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如何交税 一些审批手续最好提前申请、咨询,这样才不会在开店的时候走冤枉路、花冤枉钱。 申请开餐馆需要前置审批,即在工商部门拿到营业执照前,必须先得到卫生许可证和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 以个体工商户开一家小餐馆为例,具体程序是这样的:先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工商所登记名称,记住这只是登记一个名称,还没到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时候。因为在领取工商执照之前,必须先到辖区内的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所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先到辖区环保局办证处申请,受理后,工作人员会上门去检查指导。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两个必须条件是:楼上不能有居民住宅;污水要能纳入市政污水管道。上门检查的工作人员会根据营业面积的大小来决定装何种抽油烟机。自己买了家用的抽油烟机或者环保没有认可过的抽油烟机都不行。办证处的工作人员提醒:在决定租下一个店面或是装修之前,最好向环保部门咨询一下。比如,有的店主在开店装修时,排烟口或厨房的窗口正好对准了后面的住户,即使管理部门一时不知,后面的居民还是会去投诉,最后往往得再花钱调整。 卫生许可证的申领:找到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所申请受理,接着要让餐馆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在检查和培训合格的前提下,主要看以下几方面:一是卫生设施是否完备,主要指消毒、清洗设施;二是加工场所和营业场所面积比例是否达到。不同地段的餐馆,比例要求会不一样,事先咨询还是必要的。 工商营业执照:拿到这两个证后,就可以凭这两个证及相应的房屋租赁证明、身份证,去工商所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了。 按照规定,在开业之前,还需要向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申批,这需要在装修的时候就向所在辖区申请。 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要向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地税税务登记号。带上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还有经营者的身份证。个体工商户开的小餐馆,要交5%的营业税。另外需交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税额是营业税的11%,还有一部分其他的税额,所占份额非常小。
申请卫生许可证 办所有的税务 好的手艺 最好是有自己的 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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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申请卫生许可证时须提交的资料:(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详细的加工工艺简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 (4)产品原料、配方、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5)产品执行标准(GB或QB),产品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及 评价报告(近期报告最长不超过一年)。 (6)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7)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9)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1持上述资料去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资料齐全,符合要求者,给予受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者,不给予受理,“窗口”退回申请资料,补齐资料后再申请。 2卫生许可受理后三天内,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前往现场进行监督审查,提出卫生监督意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限期内完善卫生设施,申请卫生工程验收。 (三) 由两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卫生审查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批。 (四) 市卫生局在收到卫生许可申请资料后,一天内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签署审批发证意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退回资料。 (五) “窗口”发证工作人员根据市卫生局签署的审批意见,电脑打印《卫生许可证》并发放给生产经营单位。

8,广元办健康证需要查乙肝吗

关于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1995年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2010年2月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 预防性健康检查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 单位管理   第四条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 健良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 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九条 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编辑本段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频次依照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健康检查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健康检查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十九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使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2.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学生健康检查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果是大三阳的话就不可以,其他的应该可以

9,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本

一、卫生管理制度 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主管厨房负责人及厨师长,对食品卫生负全面管理责任。并承担卫生管理职能。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2)制订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6)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2.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应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3.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4.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 5.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辞退。 四、卫生检查制度 1.按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卫生要求,开展卫生检查工作。 2.由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卫生检查工作。 3.每次检查均应将发现问题与当事人确认,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 4.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及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5.健全卫生管理奖惩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均应纳入单位工作考核。 6.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备查。 五、个人卫生制度 1.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应戴口罩。 2.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各类熟食品。 3.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场所。 4.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和随地吐痰。 5.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食品处理区。 6.操作人员都应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勤剪指甲。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或上厕所后; (2)处理食物前或处理生食物后; (3)处理用过的设备或食用具后; (4)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触摸耳朵、鼻子、头发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7)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后。 7.不得在操作过程中佩带饰物及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 六、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l.采购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并依法向供货方索取当年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备查。 2.采购食品要认真严格地进行质量检查;不得采购无食品标识、标识不清及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食品。 3.所购食品执行入库交接验收登记制度,登记后由采购员和管库员双方签字确认。 七、库房管理制度 1.库房要有专人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出入库检查验收制度。 2.食品的储存要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标记鲜明,码放整齐,隔墙离地,定期检查。发现超期和变质食品要及时处理。 3.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消毒药品及有强烈刺激气味的物品不得与食品同库存放。 4.库房必须有机械通风设施,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库房干燥。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要及时处理。 5.做好库房防鼠、防虫、防蝇及防蟑工作,通向室内的门要加防鼠板。 6.设置退货位,对拟退食品应及时处理。 7.要保持库房卫生良好,内外整洁。 八、粗加工管理制度 l.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内进行,工具、容器要专用。 2.加工前要先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3.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应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将外壳洗净,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处理。 4.清洗后的食品应保持清洁,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货架(台面),不得直接置于地面,以防食品污染。 5.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6.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7.加工场所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得随意乱扔或堆积,要设专用箱(桶)并加盖。 8.要保持加工场所卫生整洁。 九、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 )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3.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4.烹调后的食品要保洁存放,不得与半成品、原料混放。 5.剩饭菜应冷却后冷藏存放,外购熟食品应回锅充分加热后供应。 6.烹调出菜流程合理,无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应分台或分层放置,生熟容器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混放,用后洗净消毒,定位保洁存放。 7.盛装调料的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调料内无异物、无油垢,并定期消毒。 8.烹调过程中应保持操作台面清洁。 9.不用炒菜勺尝味,不用抹布擦拭碗碟。 十、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l.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2.在操作间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落地。 3.调味品贮存的容器要符合卫生标准,容器要加盖,防止鼠、害虫污染食品。 4.制作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 5.食品应蒸熟煮透,在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6.加工带馅食品时,未用完的馅料应冷藏存放,并在规定存放期内使用。 7.各种设备用具用后应保持清洁,加盖清洁的防尘布罩。 8.应保持操作间卫生清洁。 十一、凉莱制作管理制度 1.凉菜制作必须做到“五专”:即专人、专室、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并在凉菜制作间入口处设预进间,供工作人员二次更衣、洗手消毒使用。 2.凉菜制作间内必须安装空调设施,保证室温低于25℃。 3.凉菜制作间加工前必须进行紫外线消毒,每次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凉菜制作前要将刀、砧板、台面、手进行消毒并有消素养记录。 5.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供加工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制作间。 6.凉菜制作要有计划,当日加工当日使用。 7.工作结束后要做好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及制作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8.非专业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十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l.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2.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其他水池混用,要有明显标记。 3.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4.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在一起,保洁柜要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干燥、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5.禁止使用破损餐饮具及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6.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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