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生在校时间同学之间互相戏闹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和老师应负什么责

有几个个问题需要核实,小学生所在的学校是寄宿制的,还是非寄宿制的?小学生嬉闹是在上课期间,还是在做游戏期间,还是在课间或其他时间?老师是否在场?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情景不同,学校承担的责任会有差别。 有的学校因此要尽类似于监护人的责任,有的学校要尽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有的学校只尽小部分责任,情况不同,学校担责有很大差异。
学校和老师应承担小部分民事责任,因为他们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发生意外,但主要责任还在学生一方。
小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在学校,学校应负有监管责任。因此只要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和老师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责任大小还要看该事故中学校和老师的管理、教育和设施中是否存在问题,有过错的责任大些,无过错的小些。

小学生在校时间同学之间互相戏闹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和老师应负什么责

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如何处理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如何赔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则进一步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司法解释,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如何处理

3,学生意外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

一般分为五档:100元至1000元、1000元至5000元、5000元至10000元、10000元至30000元、30000元以上;报销的比例分别是50%、60%、70%、80%、90%。我们知道现在国家对学生的安全问题越来越来,从幼儿园到高中,甚至是大学,都鼓励家长为孩子购买学生保险。学生意外伤害的赔偿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是有一定规定的。一般报销费用范围在3千到6千之间,并且有不同的报销比例,一般分为五档:100元至1000元、1000元至5000元、5000元至10000元、10000元至30000元、30000元以上;报销的比例分别是50%、60%、70%、80%、90%。按理说是医疗费越多报销的越多,但实际上,学平险的报销还有很多其他的条文规定。例如,就医的医院需要是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定点医院,就医时使用的药物需要在保险规定范围内,因为自费药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一般在医院就医时医生都会告知,所使用的药物是否是自费药。

学生意外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4,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 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 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 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

5,工厂人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将伤员送往医院治疗;2、保护事故现场;3、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你好,属於工伤,按工伤程序处理,先由单位申报工伤,如单位拒绝申报,职工或者近亲属也可以自行申报,工伤认定後要做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後确定可享受的待遇,再和单位协商待遇问题,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涉及很多问题,建议先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还有不明之处,再来咨询为宜。
你好!问题描述过于简单了吧。工厂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该首先明确法律关系、伤害性质,也就是受伤者是什么人?因为什么受到了什么样的伤害?如果受伤人与工厂存在雇佣关系,那么工厂应该承担损失,发生争议的,受伤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受伤人与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受伤后应该首先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享受工伤待遇。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问题描述过于简单了吧。工厂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该首先明确法律关系、伤害性质,也就是受伤者是什么人?因为什么受到了什么样的伤害?如果受伤人与工厂存在雇佣关系,那么工厂应该承担损失,发生争议的,受伤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受伤人与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受伤后应该首先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享受工伤待遇。

6,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正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于2002年3月26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教育部12号令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7,学生课间发生安全事故学校班主任负何责

不管在学校出现任何问题都和学校有关系的,老师都有监管不利的责任,你可以直接让学校承担主要责任,这个不用和他们客气,实在不行就去法院告他们,肯定没问题的,只于另一个学生家长有点不太好认定,应该有次要责任,但要看法院怎么判了,这个你可以去咨询一下律师,当然能够协商解决最好的,不然孩子以后在学校很难办的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这种情况老师是没有责任的学校是有一定的责任的提问那被撞的孩子呢回答被撞的孩子不是没有受伤吗那就不用赔偿了受伤了就要赔偿这个事学校是肯定要负责任的,然后就是这个孩子自己了,如果老师及时送他去医院,也就尽到了义务,也就可以了?提问撞人的自己受伤了,我是被撞的孩子的家长该怎样和学校还有受伤的孩子家长说这件事呢,关键他们都觉得是我的孩子错了孩子是我去了送去医院的,还出了钱,学校没送孩子去医院一直在学校等待家长,可是我觉得我的孩子没有错,该怎么和学校里理论呢,老师请指教回答你可以和他父母以及你孩子的老师沟通一下,表明一下你的认为和想法,不然他们也不了解情况,可能你孩子也没有把情况告诉别人,别人误解也是有可能的。跟校方好好反映一下,调查清楚真相。让校方出面,跟受伤家长解释清楚,是他的孩子撞人,自己还受伤的,它应该庆幸被撞的孩子没事。你的孩子是受害者,不能让孩子心理上再受伤。最后可以实在不行可以走意外保险,也应该轮不到你来赔钱但是你要弄清楚到底是不是你孩子的问题,可能你听的也只是你孩子的一面之词提问老师您的意思是,像我的孩子这种情况他是没有责任的是吗?我明天再去看看监控确认一下,如果我家孩子说的是事实,我们就没有责任是吧老师回答去看监控确认一下吧提问好的谢谢了,老师回答您的孩子按照您的说法,肯定是没有责任的可以赞一下吗?谢谢更多21条
我也是教师,同样担任班主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事故一般都和学校有关系,要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生在课间发生矛盾是正常现象,在安全教育上是不是教育啦,还有水果刀是不能带入学校。这个是班主任的疏忽。是要一定的责任。扣除当月的绩效工资是也算正常,希望你能接受。

8,既管理好班级纪律又不伤害同学之间感情的办法

我知道你是在说我,没事,你也怪可怜的,可怜的孩子呀,我当年当课代表是怎么没有像你这样呢,问题在你自己身上,你的办法不对,你记同学名字在黑板上,你认为OK了,但是你没有经过同学角度去想想,人家的感觉,弄不好人家会讨厌你一辈子,自己想想把。可怜的孩呀!
你是高中还是大学的? 其实两者无论哪个,都需要最重要的一点,要言行果断自信,有一定得语言威慑力和说服性,让人觉得你的话有分量,可信。 如果是高中的,尽量保证对违纪行为少当众说出来而是通过两人沟通的方式解决,过分在公共场合强调纪律的确会让人厌烦,此外,听从老师安排也是大方向。 如果是大学,呵呵,说来惭愧,敝人刚因错误被从班委队伍中拉下马,大学同学们的接触机会很少,只有上课时间,而点名的工作就是你的,这一点不知你的学校课堂考勤管的严不严,逃课的是一定有,需要你酌情配合同学们的需要,毕竟大批同学被抓到旷课,老师也会心情不好的。
你只要别记名字就好了,嘴上说说就好,我们就不会说你了
楼上的说的好!
这是很正常的 不管谁当上了这个职务都会遇到相同的麻烦 你下课尽量拉近和同学的关系 建立良好的人缘关系 多关心她们 让同学们觉得你是好人 她们自然会给你面子
这是个相当严肃滴问题..自己解决吧
呵呵,我是一名班长。也遇到过你这样的麻烦。 给你看下网友们给我的建议吧: 摘抄.. 1 有一句很俗气的话,你应该听说过,你又不是人民币,凭什么让每个人都喜欢你呢?不需要去为了讨好所有的人来改变自己的个性。让每个人都喜欢你是不太可能的事情。当然作为班长,你需要处理好人际关系,坚持自己原则的同时,也需要听听他人的意见,是对的就虚心接受。对于平时他人的错误,对事不对人,尽量维系好这种关系,用心去做,相信你一定可以做的很好的。 2 是班长就必须立威,或许平常你们兄弟几个私下嘻哈,玩乐,这没有关系,毕竟是亲密的“战友”!可是在一些严肃的场合,你不可以公私不分,要公平!!其次,你要有让人服你的本事,心胸要宽阔,在某些时候是你可以处理的事情不用上报老师,不用想着别人是怎样想的。你的心要有杆秤,你的底线是什么?超越了这个底线,那么就不用给面子了!该怎样 做就怎样做!! 3 一个好的班长还是很需要自身的人格魅力的。除了在学校,在私下也尽量的和他们走近。 班上肯定会有些小团伙。抓到团伙的头头(也就那么几个,不是强力打击他们。。。是私底下经常交谈嘛。)那么就好管。有些事,不是改变自己的风格就会有所改变要抓住重点。杀鸡儆猴也不错。但一定要找班上公认的捣蛋鬼、这样才不会发生民愤。也能让别人看到你强硬的一面。哈哈哈哈哈哈。其实在你焦急于如何当好班长的同时千万别把自己想得很高。班长只是一个职务。但同样大家都是人。人与人的交流才是最重要的。有时候班长这个职位让你变得高高在上。 亲民才是最重要的。哈哈哈哈哈 。相信我。

9,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可以请求按人身伤害的标准赔偿吗因为

理解你的想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赔偿标准确实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要高。但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法院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赔偿的数额,而不会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也就是说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作的特别规定,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要优先适用该条例的规定,而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具体法律规定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 )
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
协商不成,就得做伤残鉴定了。
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应首先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工伤鉴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话,雇佣方应该负责全部医疗费和医疗期间的工资。在实际作业中会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相应的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与责任。1.劳动关系产生于公司员工型的农民工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无论这些经济组织与农民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还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农民工都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一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便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没有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就有责任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负有赔偿责任。 2.雇佣关系则产生于部分散兵游勇型的农民工之中。这些农民工没有公司企业作为依托,但他们受命于某一“个人”,即“工头”。他们把劳动力出卖给“工头”,从而从“工头”那儿换取劳动报酬。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仅仅是农民工“效力”的对象不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效力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形成雇佣关系的农民工则效力于某一“个人”。3.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之契约。约定完成工作之人,称为承揽人,相对人称为定作人。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如果农民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与个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则农民工可以依法从雇主处获得同样的经济赔偿。1,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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