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过政府采购招标的货物再次购买还需再招标吗

可以推荐三个或以上,不能指定单一品牌 实际操作中,遇到真正想推荐单一品牌的,一般采用迂回方式,以质量性能不低于某品牌,某配置的方式传递这个信息。
您问经过府采购招标的货物再次购买还需再招标吗? 答:您是说刚刚经过政府采购招标的货物,现在急需再购买一套,按照清理上讲不需要再招标、投标这个程序,因为是同样价格、同样的货物、相当于同样的时间,从哪个角度看都不会有什么出入,无需招标,如果要招标就是创造困难,浪费资金、浪费时间,给招标中介创造财源。
不能超过上次金额的10%!超过了就必须再招标! 或者你着急是因为啥?根据具体原因申请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竞争性谈判。

经过政府采购招标的货物再次购买还需再招标吗

2,政府采购招标标准

法律分析: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招标标准

3,服务类框架招标怎样写招标金额

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 10 万元,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30 万元)。
主要适合于企业集团或政府采购招标人采用集中一次组织招标,为下属多个实施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因零星、应急或重复需要分批次采购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相同的货物或同一类型的服务。招标人通过招标,与中标人形成货物或服务同一采购框架协议,协议中一般只约定有效期内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及其合同单价,不约定或大致约定采购标的数量和合同总价,各采购实施主体按照采购框架协议分别与一个或几个中标人分批次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协议。为了适应有效期内货物和服务产生的价格波动,框架协议中可以选择确定一个价格联动指数,适时调整框架协议确定的货物和服务合同单价,也可以采用定期更新补充框架协议中标人数量及其中标单价的动态调整办法。

服务类框架招标怎样写招标金额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在程序上应当遵守的规定百度知

遵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具体分析如下: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适用单一来源采购吗

单一来源采购首先只存在在政府采购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如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购前没有做好充分调查和了解而批复了公开招标方式,在采购执行中发现有以上三种情况发生,那么采购人可以向采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将公开招标方式改变为单一来源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这里的“以上”,包含了本数,即包含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严格地说,“以上”是不含本数的。如要包含本数,应使用“及以上”。这是我的粗浅认识。最好是请发文单位做出解释,这样才是最权威的。2015.10.09

6,竞争性谈判第二次报价可以比第一次高吗

可以。法律中没有要求每一轮报价都要与第一轮报价有增减,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和谈判文件的要求决定自己的报价。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正在为您查询相关资料,请稍等??您好,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流程一般情况有三次报价:一次为投百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第二次报价是在谈判过程中专家组认为已经澄清了问题后的报价(此次报价一般会征求所有投标人的意见,报还是不报?),专家组对所有问题澄清后,并投标人对专问家组提出的要求进行书面澄清或承诺后,专家组要求所有投标人进行最后一次报价作答为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公正期间应该所有投标人在同一时间同时报价),谁成为中标候选人要看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或该机构对公开招标改竞争性谈判的具体要求。如采用最低价法就是最低价中标,如果不是那就是综合评分法专家打分后属得分最高的中标。如果想要中标率高的话,建议多研究一下招标文件,相关资料准备齐全一些,业绩这些的很重要,如果业绩太少,中标率会低很多更多1条
当然可以,只要你老板不骂你。有效无效就是看对方愿意否,如果对方同意你了,你说。。。。。。结果是什么呢。
可以!但是,如果没有其它幕后因素影响,报价高必须有报价高的理由。例如,原标书中对于供货范围不清,经谈判后扩大了供货范围等原因,或者其它类似原因。如果没有拿得出的理由,第二次报价高就不合理了。
还刚考了招标师。。。。当然会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因为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在谈判中有权对采购货物进行调整,当然调整内容要和每位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书面澄清,当供应商认为调整后供货费用超过其首轮商务报价,供应商有权在次轮报价中提高商务报价。
可以。查阅《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并没有找到竞争性谈判的最终报价不能高于第一轮报价的禁止性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竞争性谈判的价格应该是越谈越低。实践中的谈判项目,最终报价大都低于第一轮报价。因为报价人大都知道谈判的规则,第一轮报价一般都往高里报,不轻易透露价格底线,给下一轮谈判留下足够的降价空间。但如果,采购文件中供货范围不清,经谈判后扩大了供货范围;或采购人增加了采购内容,提高了技术要求;或报价人第一轮报价有漏报的地方。在这样几种情况下,第二轮、第三轮报价有所提高也就可以理解了。扩展资料竞争性谈判不仅仅是谈价格,砍价不是竞谈的唯一目的。针对需求中的技术、服务,也可以谈判,甚至做出实质性变动。只是这种变动要经采购人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一般是专业复杂的采购项目,而非通用产品。许多情况下,竞争性谈判是基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难以在采购文件中准确表述,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细的谈判,才能让采购人与供应商达成共识。因此,如果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发生实质性变化,就会影响报价,进而出现竞谈价格变高,这应属正常现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7,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业务费的区别

1、首先,适用领域不同。政府购买服务: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除货物、工程、日常消耗需要的服务之外的能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无形服务,不包括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政府采购:泛指政府对货物、服务和工程进行购买的一种行为。2、其次,依据的法规不同。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付费型PPP的操作规范不能突破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这两者在各自领域又都有特殊规定,分别适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3、最后,操作程序也不同。政府购买服务:不需要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且无需参与后续项目运营,可以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在程序及操作流程上较为简单。扩展资料:共同点:主体都是政府。其次,都是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一种行为。最后,从本质上讲,政府付费型PPP和政府购买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的一种模式。并非所有的政府采购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所使用的必须是财政性资金。财政部于2014年发布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畴。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政府购买服务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委托业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如某项鉴定、某项研究等,政府不再直接插手办理,由社会组织办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办理的成果。避免什么都是政府说了算,但一般来说都是一次性有金额限制。财政委托业务费是指为实现工作项目目标,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将难以承担的辅助性专业技术业务或研究内容,委托外单位承担的费用,这种会用往往是长期性,和政府购买服务区别在于时间长短。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包括“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情况》,委托业务费属于支出经济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分设30款,委托业务费属于其中的一类。
政府采购是一种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政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民非组织收到的政府拨付的业务委托费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政府补助。

文章TAG: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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