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待遇怎么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待遇后好的了,项目奖多多的。只要能进就去哦。是个肥差。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待遇怎么样

2,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 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第七条 本市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监督抽查,是有规划、有组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较大规模的检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要求,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全市范围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根据本市的实际和需要,按照确定的产品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防止重复。  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由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应当作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共同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公布或者告知被检查者。第九条 对质量问题多、群众意见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少数产品以及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重要农用生产资料,实行售前报检。  对质量体系认证合格企业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合格的产品和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可视情况免检。  售前报检具体办法和检验目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监督检查及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产品标识中明示的内容、实物样品、产品说明和经济合同中的质量约定等;  (四)国家和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者质量评价规则。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生的检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监督抽查的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三)日常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费用由被检查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其他方式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二)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质量;  (三)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轻微,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进行现场处罚;  (四)对生产、销售有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处理;发现生产者、销售者有明显携带财物逃匿意图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必要时可以予以封存、扣押,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  实施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市和区、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行政执法人员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3,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 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第七条 本市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监督抽查,是有规划、有组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较大规模的检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要求,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全市范围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根据本市的实际和需要,按照确定的产品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防止重复。  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由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应当作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共同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公布或者告知被检查者。第九条 对质量问题多、群众意见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少数产品以及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重要农用生产资料,实行售前报检。  对质量体系认证合格企业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合格的产品和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可视情况免检。  售前报检具体办法和检验目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监督检查及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产品标识中明示的内容、实物样品、产品说明和经济合同中的质量约定等;  (四)国家和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者质量评价规则。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生的检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监督抽查的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三)日常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费用由被检查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其他方式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二)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质量;  (三)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轻微,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进行现场处罚;  (四)对生产、销售有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处理;发现生产者、销售者有明显携带财物逃匿意图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必要时可以予以封存、扣押,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  实施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市和区、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行政执法人员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宣传教育中心这个单位怎么样待遇好不好 搜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宣传教育中心应该是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工作较为轻松,待遇好不好要看中心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好,福利及待遇就好,能进这样单位我认为是不错的。
在这里能了解到单位详细内部的待遇、发展情况,这个概率是有的,但很低很低,建议直接投递简历求职。面试时和招聘人员了解清楚。同时看下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如何,你可要求了解实际应聘岗位的工作内容,就有机会和员工直接交流(最好单独交流)。先问岗位工作都做些什么。之后问下他们吃住情况,下班都做些什么,了解日常花销,就能估计工资大概范围。有的也会说公司情况和发展什么的。或面试前先到单位附近转转,看周边有什么人,比如小店、保安什么的聊聊,有希望了解到一些情况,这样面试就有谱了。说了一点自己的看法。不一定适合你。祝你找到好工作。

5,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工商企业生产的和在本市经销的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在本市生产、经销的产品,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市标准计量局依法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和协调工作,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参与优质产品的审定,管理产品质量的认证工作,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对市场商品进行抽检。  药品、食品、锅炉及压力容器、进出口商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各专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  各区、县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地方企业和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协调。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以及同群众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第六条 对任何产品的质量问题,用户和消费者有权向生产、储运、经销等企业提出查询,被查询企业必须自接到查询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查询人。如产品质量不合格,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向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申请质量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团体应用户或消费者请求,可以参与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仲裁,并支持用户和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 市标准计量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承担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市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从现有的检测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定,发给证书和印章。监督检验站的撤消及站长的任免须征得市标准局的同意。  市标准计量局可以委托有检验能力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他部门承担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区、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区、县地方企业和乡镇企业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颁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 生产、经销企业应当严格检查产品质量,保证生产、经销的产品符合《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经销有关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和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还应当附有国家专门规定的检验鉴定证明。第十一条 经销企业对达不到质量标准尚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降价出售,但是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标出明显的“处理品”字样。  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合格品,严禁出售。第十二条 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经抽检达不到优质条件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不准使用优质标志;  (二)达到技术标准的,可以按合格品出售;  (三)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本市生产企业限期达到优质条件,逾期未达到的,提请原评审部门取消优质称号,并予以通报。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到企业抽检样品时,应当出示市标准计量局签发的质量监督检查证件和盖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印章的抽样单。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检验人员不出示上述证明的,企业有权拒绝抽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对产品检验结果除按规定公布外不得随意泄漏。第十四条 受检企业对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报告十日内申请复验,也可以申请仲裁检验。  申请复验的,经复验,确属原检验失误的,由承检单位负责更正,免收检验费;原检验无误的,受验企业应当支付复验的费用。  申请仲裁检验的,按照有关仲裁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章罚则的规定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标准计量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对企业依法处理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6,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个人吗

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部分部门如食品检测,珠宝鉴定能部门的业务是完全对个人开放的。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集体、国有、外资企业都在监督范围。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参考: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bjtsb.gov.cn%2findex.asp%3fkindid%3d11" target="_blank">http://www.bjtsb.gov.cn/index.asp?kindid=11</a>》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拟定本市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 负责本市质量监督检查;受理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调解质量纠纷;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负责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监督管理评价性活动。 (三) 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 负责研究本市名牌战略政策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推荐并监督管理北京名牌产品;组织对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 负责本市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审批和发布本市地方标准和有关标准化的技术规范; 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和工业产品标准登记,监督标准的实施; 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制定、修改和管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和检定规程;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检定进行监督管理;对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实验室进行计量认证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的计量行为;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六) 对国家规定实行安全人者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质量认证机构的业务活动;指导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受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和安全认证的备案。 (七) 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实施监督检查。 (八) 制定本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科技、信息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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