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合法生育2个孩子其中一个

根据浙江计划生育政策还可以。但是其他很多地方还是不可以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合法生育2个孩子其中一个

2,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六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3,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问题

这样的问题,必须到浙江省计划生育部门去咨询,看看有没有协调的余地。最后只有他们认可才行。我的理解是,必须男方到女方落户,才可以算是入户女方家庭,把户口落在女方家。当然应该依浙江省计生部门的解释为准。祝顺!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问题

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计算方式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计…921

5,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离婚后男方已生育二胎女方为生育过

不可以。如果男方在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且离婚时归对方抚养的,再婚女方从未生育过,才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6,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第一条是什么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7,地方上的条例是不是都会跟着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的

肯定会罚款,只是会少一些。就是有结证的,没有办理准生证生孩子的都要罚款,何况没有结婚证的呢。当然找找关系,证件补齐了,也可以免除处罚。 本人也是浙江人。浙江的计划生育搞的真是相当严格。生完孩子就得带环,育龄妇女一年必须两次检查带环情况……很多地方都没这严格要求了。 具体你可以查询你们市的计划生育实施条例,规定的一定比省的要细,要严。
,什么样的情况下用二倍

8,浙江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哪些

奖励和待遇较多,可以百度参考《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三十六条至四十六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在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已明确规定的奖励及其优先优惠待遇的政策。由于各省市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你可在网上查阅你省经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奖励与保障”部分,那就是你省正在实施的全部的奖励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你可自行对照。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9,浙江省杭州市计划生育条例晚婚男方护理假7天护理假包括双休日

应该不包括双休日本身就是法定休息日。
当然是包括的,国家除了法定节假日遇休息日补假之外,其他假期都是包括休息日的。楼上所说双休日是法定休息日显然是错误的,只有国庆、劳动节、清明、中秋、元旦、春节、端午是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是法定的,很多单位都是单休。
当然不包括,遇双休日顺延 追问: 我们公司晚婚假期15天包括双休日在内的 。要是护理假也把双休日算在内,我该怎么办? 回答: 15-4=11,也就是说除去4个双休,你还有11天的假期,高于国家和和杭州的标准了,呵呵~ 追问: 那是婚假 是有15天的啊,规定是遇到双休日顺延啊!现在护理假7天,不知道双休日算不算在内? 回答: 我查了一下,杭州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配偶晚育护理假只有3天,你现在有7天,是不是单位规定的? 追问: 不是吧,只有三天? 晕 回答: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杭州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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