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的管理、保障、教育、培训、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落实安全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足额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提供其他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学校加强安全人员配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研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学校安全培训、宣传和评价等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权处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客观、公正地报道学校安全事件和安全事故信息,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  (一)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  (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六)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岗位安全职责和考核制度。  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书面告知学校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  (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四)教育学生改正不良行为;  (五)其他需要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履行的责任。  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书面告知学校。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及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第三条 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和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第七条 建立省、地级以上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校车服务财政资助制度,落实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担的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校车路桥车辆通行费的优惠办法。  保险机构应当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等保险条款费率,对符合费率浮动优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惠。建立校车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校车理赔时效和服务水平。第八条 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并收取校车费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线路性质执行相应价格政策。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第十一条 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具体规定,以及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学生、幼儿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消防、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配合学校对乘坐校车的学生及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演练。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等应当有书面记录。第十三条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监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的重点车辆监控平台,应当对校车运行进行统一监管。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3,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你怎么

谢谢邀请!我觉得应该支持。从小听过一些说法,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师出高徒之类的话,虽然不是说去提倡,但是也有一定的道理的。学生不仅要学习课本的知识,更要学会做人的道理,学生上课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等这些行为,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对自己的不负责,而这个年龄的学生,有些观念还不成熟、不完整是需要老师的教导。老师采取的这些教育措施只是让学生加深下教育、对学生没有物理上的伤害。
谢谢邀请!我觉得应该支持。从小听过一些说法,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师出高徒之类的话,虽然不是说去提倡,但是也有一定的道理的。学生不仅要学习课本的知识,更要学会做人的道理,学生上课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等这些行为,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对自己的不负责,而这个年龄的学生,有些观念还不成熟、不完整是需要老师的教导。老师采取的这些教育措施只是让学生加深下教育、对学生没有物理上的伤害。我是教师,在一线教学30多年,经验教训只有一句:教学两条高压线不能碰,基本能平平安安职业生涯过一生。这两条高压线是:惩罚学生和有偿补课。广东省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谁理解为教育的尚方宝剑,谁就太幼稚了。首先从“教育惩罚措施”前限制性词语看看:“依法”。其实,有这个词是必须的,全国人民都要依法办事,学校和教师更是如此。那就有这个意思:广东省和全国这样,按照已有的法律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这个词语是必须的,也是相对于以前的任何规定价值是不是为0?还是说了老话嘛!“可以”。法律语言,这个词语是可“选择”的。就法言法语而言,是与“必须”相对的。试比较:周六你可以加班。/周六你必须加班。有选择,非必要,教育惩罚措施,非迂腐的教师我想他们当然也不会用。“一定”。这个词语意味深长,意思是这个教育惩罚措施是有条件的,是含有“合适”场景、对象、方式、手段等等,不是随便用的,又没法说明白。不用列举法,用这个“一定”,条件十分微妙。怎么做,什么情况需要“一定”,不好把握,结果就是一定别采用教育惩罚措施。惩罚措施,本来和表扬措施一起,是教育的两条线。但,人性喜欢受到表扬,不喜欢接受批评,小孩子更是如此简单。惩罚了,学生脆弱的心理如果承受不了,最终承受不了的人是教师。再说,惩罚措施运用了,教师会有怎样的好处呢?既然结果不可能有好处,还要深藏危险,还有拿捏的“一定”,最简洁明了的办法,亲爱的教师同行,该明白怎么做了吧?我努力工作,认真踏实,但不会像年轻人一样有火气,也不会惩罚了。我不能不保晚节的。我是花自香17,欢迎留言交流教育问题。如果同意我的观点,也请不吝点赞转发。
谢谢邀请!我觉得应该支持。从小听过一些说法,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师出高徒之类的话,虽然不是说去提倡,但是也有一定的道理的。学生不仅要学习课本的知识,更要学会做人的道理,学生上课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等这些行为,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对自己的不负责,而这个年龄的学生,有些观念还不成熟、不完整是需要老师的教导。老师采取的这些教育措施只是让学生加深下教育、对学生没有物理上的伤害。我是教师,在一线教学30多年,经验教训只有一句:教学两条高压线不能碰,基本能平平安安职业生涯过一生。这两条高压线是:惩罚学生和有偿补课。广东省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谁理解为教育的尚方宝剑,谁就太幼稚了。首先从“教育惩罚措施”前限制性词语看看:“依法”。其实,有这个词是必须的,全国人民都要依法办事,学校和教师更是如此。那就有这个意思:广东省和全国这样,按照已有的法律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这个词语是必须的,也是相对于以前的任何规定价值是不是为0?还是说了老话嘛!“可以”。法律语言,这个词语是可“选择”的。就法言法语而言,是与“必须”相对的。试比较:周六你可以加班。/周六你必须加班。有选择,非必要,教育惩罚措施,非迂腐的教师我想他们当然也不会用。“一定”。这个词语意味深长,意思是这个教育惩罚措施是有条件的,是含有“合适”场景、对象、方式、手段等等,不是随便用的,又没法说明白。不用列举法,用这个“一定”,条件十分微妙。怎么做,什么情况需要“一定”,不好把握,结果就是一定别采用教育惩罚措施。惩罚措施,本来和表扬措施一起,是教育的两条线。但,人性喜欢受到表扬,不喜欢接受批评,小孩子更是如此简单。惩罚了,学生脆弱的心理如果承受不了,最终承受不了的人是教师。再说,惩罚措施运用了,教师会有怎样的好处呢?既然结果不可能有好处,还要深藏危险,还有拿捏的“一定”,最简洁明了的办法,亲爱的教师同行,该明白怎么做了吧?我努力工作,认真踏实,但不会像年轻人一样有火气,也不会惩罚了。我不能不保晚节的。我是花自香17,欢迎留言交流教育问题。如果同意我的观点,也请不吝点赞转发。日前,《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中提到的关于教师对于学生的管理权,是这样说的: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这里,确实是明确了教师对于学生的管理权,这是在当今教师管理权丧失殆尽的环境下,是一个比较令人振奋的消息,这说明,教师无权管理学生,不敢管理学生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已经引起了高度关注。但是,这并不是说,广东省的这个学校安全条例颁布施行了,教师就敢管学生了,因为条例赋予了教师管理学生的法定权力,但是,并没有怎么管理,怎么惩罚的细则,缺少这个可操作的细则,教师不敢管理学生的情况依然会是涛声依旧。广东省的学校安全条例是法规,但是,不可能很具体地提出哪些情形下,教师可以采取何种惩罚措施惩罚学生,而有了这个条例,就必须有具体的详细的可操作性的细则出来,教师才可以真正使用这个权限来管理学生。所以,光有这个条例还不行,还应该由教育部门和立法机关,相互配合,就教师对学生管理权这一内容,制订细则,这样才可以推行到学校的实际工作中。对于广东省的这部条例我们充满期待,我们更期待细则能早日出台!管理学生并不是为了管理,而是为了学生能够真正地接受教育,成长为真正的合格公民。而如今学校的学生管理,怎一个乱字了得。教师对于违反纪律、故意捣乱的学生,束手无策,课堂喝酒嗑瓜子打闹,教师不敢管又不能不管,相当尴尬。教师管了,这样的学生是肯定不让管的,这样冲突所在难免,只要发生冲突,不管是什么具体情况,教师都是死定了。如果教师受到伤害,基本无人顾及,学生受到一点点伤害,那就是地动山摇,哪里还有教师敢于出头管理学生呢?君不见那位女老师,罚站三分钟,关押七小时!于是,教师的佛性正在扩散和成长,不得已的扩散和成长,可怕的扩散和成长!如今,广东的学校安全条例来了,给了学校学生管理的希望。广东的条例来了,全国各地的条例一定也不会太久!
谢谢邀请!我觉得应该支持。从小听过一些说法,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师出高徒之类的话,虽然不是说去提倡,但是也有一定的道理的。学生不仅要学习课本的知识,更要学会做人的道理,学生上课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等这些行为,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对自己的不负责,而这个年龄的学生,有些观念还不成熟、不完整是需要老师的教导。老师采取的这些教育措施只是让学生加深下教育、对学生没有物理上的伤害。我是教师,在一线教学30多年,经验教训只有一句:教学两条高压线不能碰,基本能平平安安职业生涯过一生。这两条高压线是:惩罚学生和有偿补课。广东省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谁理解为教育的尚方宝剑,谁就太幼稚了。首先从“教育惩罚措施”前限制性词语看看:“依法”。其实,有这个词是必须的,全国人民都要依法办事,学校和教师更是如此。那就有这个意思:广东省和全国这样,按照已有的法律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这个词语是必须的,也是相对于以前的任何规定价值是不是为0?还是说了老话嘛!“可以”。法律语言,这个词语是可“选择”的。就法言法语而言,是与“必须”相对的。试比较:周六你可以加班。/周六你必须加班。有选择,非必要,教育惩罚措施,非迂腐的教师我想他们当然也不会用。“一定”。这个词语意味深长,意思是这个教育惩罚措施是有条件的,是含有“合适”场景、对象、方式、手段等等,不是随便用的,又没法说明白。不用列举法,用这个“一定”,条件十分微妙。怎么做,什么情况需要“一定”,不好把握,结果就是一定别采用教育惩罚措施。惩罚措施,本来和表扬措施一起,是教育的两条线。但,人性喜欢受到表扬,不喜欢接受批评,小孩子更是如此简单。惩罚了,学生脆弱的心理如果承受不了,最终承受不了的人是教师。再说,惩罚措施运用了,教师会有怎样的好处呢?既然结果不可能有好处,还要深藏危险,还有拿捏的“一定”,最简洁明了的办法,亲爱的教师同行,该明白怎么做了吧?我努力工作,认真踏实,但不会像年轻人一样有火气,也不会惩罚了。我不能不保晚节的。我是花自香17,欢迎留言交流教育问题。如果同意我的观点,也请不吝点赞转发。日前,《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中提到的关于教师对于学生的管理权,是这样说的: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这里,确实是明确了教师对于学生的管理权,这是在当今教师管理权丧失殆尽的环境下,是一个比较令人振奋的消息,这说明,教师无权管理学生,不敢管理学生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已经引起了高度关注。但是,这并不是说,广东省的这个学校安全条例颁布施行了,教师就敢管学生了,因为条例赋予了教师管理学生的法定权力,但是,并没有怎么管理,怎么惩罚的细则,缺少这个可操作的细则,教师不敢管理学生的情况依然会是涛声依旧。广东省的学校安全条例是法规,但是,不可能很具体地提出哪些情形下,教师可以采取何种惩罚措施惩罚学生,而有了这个条例,就必须有具体的详细的可操作性的细则出来,教师才可以真正使用这个权限来管理学生。所以,光有这个条例还不行,还应该由教育部门和立法机关,相互配合,就教师对学生管理权这一内容,制订细则,这样才可以推行到学校的实际工作中。对于广东省的这部条例我们充满期待,我们更期待细则能早日出台!管理学生并不是为了管理,而是为了学生能够真正地接受教育,成长为真正的合格公民。而如今学校的学生管理,怎一个乱字了得。教师对于违反纪律、故意捣乱的学生,束手无策,课堂喝酒嗑瓜子打闹,教师不敢管又不能不管,相当尴尬。教师管了,这样的学生是肯定不让管的,这样冲突所在难免,只要发生冲突,不管是什么具体情况,教师都是死定了。如果教师受到伤害,基本无人顾及,学生受到一点点伤害,那就是地动山摇,哪里还有教师敢于出头管理学生呢?君不见那位女老师,罚站三分钟,关押七小时!于是,教师的佛性正在扩散和成长,不得已的扩散和成长,可怕的扩散和成长!如今,广东的学校安全条例来了,给了学校学生管理的希望。广东的条例来了,全国各地的条例一定也不会太久!赋予教师惩戒权必须五步走:凝聚共识,厘清概念,修改法律,制定细则,规范程序今年四月,广东出台《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据信息时报报道:9月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明确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该规定的草案出台之后,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的人认为,教师管教权明确后,可在一定程度结束“熊孩子”无法无天的现状,改变老师打不得骂不得的局面,有效遏制教师不敢管、不能管的风气。不过,也有人认为,明确教师管教权的同时,也要防止出现教育惩戒滥用的情况。而另外一种声音认为,赋予教师惩戒权,如何遏制教师滥用惩戒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相关的保护措施。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要落实教师的管教权,最关键是要将惩戒规则细化,否则将无法执行。一是老师可能会不愿意管,担心教育惩戒被解读成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二是老师惩戒的时候,不知道惩戒的尺度如何把握。这些说法和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但三水三心以为,赋予教师惩戒权,势在必行(我有多篇文章阐释原因,欢迎朋友们关注后查看我的文章,这里不再赘述),制定惩戒细则,也是至关重要,但在此之前,我们必须要明白,赋予教师惩戒权,并不是简单的授权,而是有至少以下四步需要走:第一,凝聚共识,应就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调研我们做出某一个决定,不能仅仅是拍脑袋。主席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就很好的诠释了决策之前我们最应该做的事。随后,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提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而现代社会,技术条件越发成熟,我们的调查研究,手段更加丰富。通过对教育现状的调查,了解广大民众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的态度,是非常容易的!个人以为,我们的调查研究,至少要面对以下几个群体来展开:一是家长群体:学生首先是家庭的孩子,教师是否应该有惩戒权,家长的态度是很重要的。所以,需要面对家长,进行调查。二是教育专家群体。教育专家这个词,目前有些尴尬,但总体上来说,专家的视野更宽,对教育的思考和理解也比一般人深刻得多,我们需要征求专家们的意见。三是法律界人士。教师的教育惩戒是否有悖于法律,我们必须征求法律界人士的意见,毕竟,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依法治教执教。四是教师群体。教育惩戒权的最后实施,是教师,给不给惩戒权、如何给惩戒权,如何实施惩戒权,教师应该是很有发言权的!连教室的意见都不征求,意义何在呢?但迄今为止,三水三心并没有见到任何一个部门,对教育惩戒进行调查研究(有些个人的调查,但取样存在扬中的偏差,不足以采信),这不能说不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第二,厘清概念,避免实际操作中出现模糊空间中国人讲究“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语出《《论语·子路》》)而在实际中,我们的一些概念,是不清不楚的。比如体罚、变相体罚。据《现代汉语词典》,体罚的解释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在这里,“罚站”是明确的被界定为“体罚”的,而后面的“等方式”,语焉不详,难以把握。更关键的是,“变相体罚”一词,并没有收入权威的词典中,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有些专家的界定,也不一定适用。这样一来,我们的实际操作中,就有很多的模糊空间——稍不注意,就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甚至,依照变相体罚的话,教师的任何教育行为,都可以被界定为变相体罚!比如,这次广东出台的《草案》中“责令站立、慢跑”,完全可以界定为“变相体罚”!为什么赋予教师惩戒权,而教师不敢接呢?原因不就在与这里吗?第三,修改法律,依法治教执教不能成为一句空话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不容逆转的。而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必然是教育的基本方向。也就是说,赋予教师惩戒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事实上,在目前,赋予教师惩戒权,还客观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五条就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曾经举过一个例子,我的一个学生,因为上课走神,被我瞪了一眼,一直对此耿耿于怀。在她看来,我的这一瞪,已经是“侮辱人格尊严”了!另外,现在的未成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低龄化趋势,前一段时间发生过两起“弑母事件”,皆因为未到接受刑事处罚的年龄,而免于处罚。而最近一些年日益猖獗的校园欺凌事件,最后的处理,也往往是不了了之。所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是赋予教师惩戒权的重要前提。否则,法规赋予了惩戒权,法律要惩治教师的惩戒行为,而在效力上,法律是大于法规的——教师不结果惩戒权,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第四,制定细则,让老师的惩戒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三水三心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就说,赋予教师惩戒权,需要明确惩戒的内容,制定惩戒细则。我们很容易将惩戒与体罚等同,其实,惩戒,是包含体罚的。我不是鼓吹体罚——试想,将犯罪分子,关进监狱,这是不是一种控制身体的行为?控制身体、限制自由这是不是一种体罚?我总认为,我们不能谈体罚色变,有些专家,反正自己又不上课,尽说些无用的——但结果是被采纳了。也就是说,哪些行为,应当受到惩戒,应当受到怎样的惩戒,都要明确,要通过制定一些细则,来具体规定,不能泛泛而谈。这个细则,应该针对不同的年龄阶段认知水平不同的特点,加强针对性。惩戒可以从学习、纪律、卫生、交往等方面制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了什么应该怎么办,都应具体。如何制定这个细则,应该通过学校、教师、法律工作者、家长、社区代表等,一起来制定。这个惩戒细则制定之后,教师的惩戒行为,就不应受到任何非议,法律和社会要充分保护,才具有实质的意义。而一旦教师的惩戒行为,跳出惩戒细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对学生正当权利的保护。第五,规范程序,用程序正义保证学生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说法。赋予教师惩戒权,也要通过程序的规范,来确保惩戒权的合理使用。据不完全统计,大多数暴力体罚,都是教师情绪失控的状况下发生的。而避免教师情绪失控的办法之一,就是规范惩戒程序。举个例子,监狱是惩戒,但必须通过公安的调查取证、检察院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之后,才能送到监狱去接受惩戒。教师的惩戒权,也应该用规范的程序来行使。三水三心以为,可以采取如下的程序:1.教师提出书面的惩戒请求并附相关材料;2.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3.学校相关部门出具惩戒告知书并送达学生及家长;4.学生积极长进行申诉;5.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惩戒!在这个过程中,老师的情绪会逐渐平和,而规则的威严,得以保护。如果学生和家长不认可,可以申诉,这就类似于二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冤假错”。总之,广东出台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在全国开了先河,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勇士,值得钦敬。但赋予教师惩戒权,绝不仅仅是细则那么简单。(三水三心的所有回答,皆为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一切剽窃和洗稿,都将受到追究)
谢谢邀请!我觉得应该支持。从小听过一些说法,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师出高徒之类的话,虽然不是说去提倡,但是也有一定的道理的。学生不仅要学习课本的知识,更要学会做人的道理,学生上课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等这些行为,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对自己的不负责,而这个年龄的学生,有些观念还不成熟、不完整是需要老师的教导。老师采取的这些教育措施只是让学生加深下教育、对学生没有物理上的伤害。我是教师,在一线教学30多年,经验教训只有一句:教学两条高压线不能碰,基本能平平安安职业生涯过一生。这两条高压线是:惩罚学生和有偿补课。广东省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谁理解为教育的尚方宝剑,谁就太幼稚了。首先从“教育惩罚措施”前限制性词语看看:“依法”。其实,有这个词是必须的,全国人民都要依法办事,学校和教师更是如此。那就有这个意思:广东省和全国这样,按照已有的法律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这个词语是必须的,也是相对于以前的任何规定价值是不是为0?还是说了老话嘛!“可以”。法律语言,这个词语是可“选择”的。就法言法语而言,是与“必须”相对的。试比较:周六你可以加班。/周六你必须加班。有选择,非必要,教育惩罚措施,非迂腐的教师我想他们当然也不会用。“一定”。这个词语意味深长,意思是这个教育惩罚措施是有条件的,是含有“合适”场景、对象、方式、手段等等,不是随便用的,又没法说明白。不用列举法,用这个“一定”,条件十分微妙。怎么做,什么情况需要“一定”,不好把握,结果就是一定别采用教育惩罚措施。惩罚措施,本来和表扬措施一起,是教育的两条线。但,人性喜欢受到表扬,不喜欢接受批评,小孩子更是如此简单。惩罚了,学生脆弱的心理如果承受不了,最终承受不了的人是教师。再说,惩罚措施运用了,教师会有怎样的好处呢?既然结果不可能有好处,还要深藏危险,还有拿捏的“一定”,最简洁明了的办法,亲爱的教师同行,该明白怎么做了吧?我努力工作,认真踏实,但不会像年轻人一样有火气,也不会惩罚了。我不能不保晚节的。我是花自香17,欢迎留言交流教育问题。如果同意我的观点,也请不吝点赞转发。日前,《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中提到的关于教师对于学生的管理权,是这样说的: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这里,确实是明确了教师对于学生的管理权,这是在当今教师管理权丧失殆尽的环境下,是一个比较令人振奋的消息,这说明,教师无权管理学生,不敢管理学生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已经引起了高度关注。但是,这并不是说,广东省的这个学校安全条例颁布施行了,教师就敢管学生了,因为条例赋予了教师管理学生的法定权力,但是,并没有怎么管理,怎么惩罚的细则,缺少这个可操作的细则,教师不敢管理学生的情况依然会是涛声依旧。广东省的学校安全条例是法规,但是,不可能很具体地提出哪些情形下,教师可以采取何种惩罚措施惩罚学生,而有了这个条例,就必须有具体的详细的可操作性的细则出来,教师才可以真正使用这个权限来管理学生。所以,光有这个条例还不行,还应该由教育部门和立法机关,相互配合,就教师对学生管理权这一内容,制订细则,这样才可以推行到学校的实际工作中。对于广东省的这部条例我们充满期待,我们更期待细则能早日出台!管理学生并不是为了管理,而是为了学生能够真正地接受教育,成长为真正的合格公民。而如今学校的学生管理,怎一个乱字了得。教师对于违反纪律、故意捣乱的学生,束手无策,课堂喝酒嗑瓜子打闹,教师不敢管又不能不管,相当尴尬。教师管了,这样的学生是肯定不让管的,这样冲突所在难免,只要发生冲突,不管是什么具体情况,教师都是死定了。如果教师受到伤害,基本无人顾及,学生受到一点点伤害,那就是地动山摇,哪里还有教师敢于出头管理学生呢?君不见那位女老师,罚站三分钟,关押七小时!于是,教师的佛性正在扩散和成长,不得已的扩散和成长,可怕的扩散和成长!如今,广东的学校安全条例来了,给了学校学生管理的希望。广东的条例来了,全国各地的条例一定也不会太久!赋予教师惩戒权必须五步走:凝聚共识,厘清概念,修改法律,制定细则,规范程序今年四月,广东出台《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据信息时报报道:9月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明确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该规定的草案出台之后,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的人认为,教师管教权明确后,可在一定程度结束“熊孩子”无法无天的现状,改变老师打不得骂不得的局面,有效遏制教师不敢管、不能管的风气。不过,也有人认为,明确教师管教权的同时,也要防止出现教育惩戒滥用的情况。而另外一种声音认为,赋予教师惩戒权,如何遏制教师滥用惩戒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相关的保护措施。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要落实教师的管教权,最关键是要将惩戒规则细化,否则将无法执行。一是老师可能会不愿意管,担心教育惩戒被解读成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二是老师惩戒的时候,不知道惩戒的尺度如何把握。这些说法和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但三水三心以为,赋予教师惩戒权,势在必行(我有多篇文章阐释原因,欢迎朋友们关注后查看我的文章,这里不再赘述),制定惩戒细则,也是至关重要,但在此之前,我们必须要明白,赋予教师惩戒权,并不是简单的授权,而是有至少以下四步需要走:第一,凝聚共识,应就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调研我们做出某一个决定,不能仅仅是拍脑袋。主席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就很好的诠释了决策之前我们最应该做的事。随后,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提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而现代社会,技术条件越发成熟,我们的调查研究,手段更加丰富。通过对教育现状的调查,了解广大民众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的态度,是非常容易的!个人以为,我们的调查研究,至少要面对以下几个群体来展开:一是家长群体:学生首先是家庭的孩子,教师是否应该有惩戒权,家长的态度是很重要的。所以,需要面对家长,进行调查。二是教育专家群体。教育专家这个词,目前有些尴尬,但总体上来说,专家的视野更宽,对教育的思考和理解也比一般人深刻得多,我们需要征求专家们的意见。三是法律界人士。教师的教育惩戒是否有悖于法律,我们必须征求法律界人士的意见,毕竟,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依法治教执教。四是教师群体。教育惩戒权的最后实施,是教师,给不给惩戒权、如何给惩戒权,如何实施惩戒权,教师应该是很有发言权的!连教室的意见都不征求,意义何在呢?但迄今为止,三水三心并没有见到任何一个部门,对教育惩戒进行调查研究(有些个人的调查,但取样存在扬中的偏差,不足以采信),这不能说不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第二,厘清概念,避免实际操作中出现模糊空间中国人讲究“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语出《《论语·子路》》)而在实际中,我们的一些概念,是不清不楚的。比如体罚、变相体罚。据《现代汉语词典》,体罚的解释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在这里,“罚站”是明确的被界定为“体罚”的,而后面的“等方式”,语焉不详,难以把握。更关键的是,“变相体罚”一词,并没有收入权威的词典中,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有些专家的界定,也不一定适用。这样一来,我们的实际操作中,就有很多的模糊空间——稍不注意,就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甚至,依照变相体罚的话,教师的任何教育行为,都可以被界定为变相体罚!比如,这次广东出台的《草案》中“责令站立、慢跑”,完全可以界定为“变相体罚”!为什么赋予教师惩戒权,而教师不敢接呢?原因不就在与这里吗?第三,修改法律,依法治教执教不能成为一句空话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不容逆转的。而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必然是教育的基本方向。也就是说,赋予教师惩戒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事实上,在目前,赋予教师惩戒权,还客观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五条就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曾经举过一个例子,我的一个学生,因为上课走神,被我瞪了一眼,一直对此耿耿于怀。在她看来,我的这一瞪,已经是“侮辱人格尊严”了!另外,现在的未成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低龄化趋势,前一段时间发生过两起“弑母事件”,皆因为未到接受刑事处罚的年龄,而免于处罚。而最近一些年日益猖獗的校园欺凌事件,最后的处理,也往往是不了了之。所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是赋予教师惩戒权的重要前提。否则,法规赋予了惩戒权,法律要惩治教师的惩戒行为,而在效力上,法律是大于法规的——教师不结果惩戒权,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第四,制定细则,让老师的惩戒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三水三心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就说,赋予教师惩戒权,需要明确惩戒的内容,制定惩戒细则。我们很容易将惩戒与体罚等同,其实,惩戒,是包含体罚的。我不是鼓吹体罚——试想,将犯罪分子,关进监狱,这是不是一种控制身体的行为?控制身体、限制自由这是不是一种体罚?我总认为,我们不能谈体罚色变,有些专家,反正自己又不上课,尽说些无用的——但结果是被采纳了。也就是说,哪些行为,应当受到惩戒,应当受到怎样的惩戒,都要明确,要通过制定一些细则,来具体规定,不能泛泛而谈。这个细则,应该针对不同的年龄阶段认知水平不同的特点,加强针对性。惩戒可以从学习、纪律、卫生、交往等方面制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了什么应该怎么办,都应具体。如何制定这个细则,应该通过学校、教师、法律工作者、家长、社区代表等,一起来制定。这个惩戒细则制定之后,教师的惩戒行为,就不应受到任何非议,法律和社会要充分保护,才具有实质的意义。而一旦教师的惩戒行为,跳出惩戒细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对学生正当权利的保护。第五,规范程序,用程序正义保证学生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说法。赋予教师惩戒权,也要通过程序的规范,来确保惩戒权的合理使用。据不完全统计,大多数暴力体罚,都是教师情绪失控的状况下发生的。而避免教师情绪失控的办法之一,就是规范惩戒程序。举个例子,监狱是惩戒,但必须通过公安的调查取证、检察院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之后,才能送到监狱去接受惩戒。教师的惩戒权,也应该用规范的程序来行使。三水三心以为,可以采取如下的程序:1.教师提出书面的惩戒请求并附相关材料;2.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3.学校相关部门出具惩戒告知书并送达学生及家长;4.学生积极长进行申诉;5.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惩戒!在这个过程中,老师的情绪会逐渐平和,而规则的威严,得以保护。如果学生和家长不认可,可以申诉,这就类似于二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冤假错”。总之,广东出台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在全国开了先河,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勇士,值得钦敬。但赋予教师惩戒权,绝不仅仅是细则那么简单。(三水三心的所有回答,皆为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一切剽窃和洗稿,都将受到追究)太简单粗暴,忽视不同家庭有不同困难,忽视不同孩子的能力差异性。孩子的学习跟家庭关系重大,在学校表现不好大多跟家庭有关,一味惩罚孩子对孩子很不公。比如有的家长不重视孩子的学习环境要安静,不重视孩子要有足够睡眠时间,不重视孩子要按时吃饱饭,不重视家庭要和谐,经常打架吵架,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孩子上课迟到,完不成作业,上课打瞌睡,等等的主要原因,而我们不做调查就直接惩罚孩子,孩子还小不懂辩解,只能是让孩子压力越来越大,让孩子越来越无助,身心健康严重受影响。
谢谢邀请!我觉得应该支持。从小听过一些说法,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师出高徒之类的话,虽然不是说去提倡,但是也有一定的道理的。学生不仅要学习课本的知识,更要学会做人的道理,学生上课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等这些行为,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对自己的不负责,而这个年龄的学生,有些观念还不成熟、不完整是需要老师的教导。老师采取的这些教育措施只是让学生加深下教育、对学生没有物理上的伤害。我是教师,在一线教学30多年,经验教训只有一句:教学两条高压线不能碰,基本能平平安安职业生涯过一生。这两条高压线是:惩罚学生和有偿补课。广东省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谁理解为教育的尚方宝剑,谁就太幼稚了。首先从“教育惩罚措施”前限制性词语看看:“依法”。其实,有这个词是必须的,全国人民都要依法办事,学校和教师更是如此。那就有这个意思:广东省和全国这样,按照已有的法律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这个词语是必须的,也是相对于以前的任何规定价值是不是为0?还是说了老话嘛!“可以”。法律语言,这个词语是可“选择”的。就法言法语而言,是与“必须”相对的。试比较:周六你可以加班。/周六你必须加班。有选择,非必要,教育惩罚措施,非迂腐的教师我想他们当然也不会用。“一定”。这个词语意味深长,意思是这个教育惩罚措施是有条件的,是含有“合适”场景、对象、方式、手段等等,不是随便用的,又没法说明白。不用列举法,用这个“一定”,条件十分微妙。怎么做,什么情况需要“一定”,不好把握,结果就是一定别采用教育惩罚措施。惩罚措施,本来和表扬措施一起,是教育的两条线。但,人性喜欢受到表扬,不喜欢接受批评,小孩子更是如此简单。惩罚了,学生脆弱的心理如果承受不了,最终承受不了的人是教师。再说,惩罚措施运用了,教师会有怎样的好处呢?既然结果不可能有好处,还要深藏危险,还有拿捏的“一定”,最简洁明了的办法,亲爱的教师同行,该明白怎么做了吧?我努力工作,认真踏实,但不会像年轻人一样有火气,也不会惩罚了。我不能不保晚节的。我是花自香17,欢迎留言交流教育问题。如果同意我的观点,也请不吝点赞转发。日前,《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中提到的关于教师对于学生的管理权,是这样说的: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这里,确实是明确了教师对于学生的管理权,这是在当今教师管理权丧失殆尽的环境下,是一个比较令人振奋的消息,这说明,教师无权管理学生,不敢管理学生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已经引起了高度关注。但是,这并不是说,广东省的这个学校安全条例颁布施行了,教师就敢管学生了,因为条例赋予了教师管理学生的法定权力,但是,并没有怎么管理,怎么惩罚的细则,缺少这个可操作的细则,教师不敢管理学生的情况依然会是涛声依旧。广东省的学校安全条例是法规,但是,不可能很具体地提出哪些情形下,教师可以采取何种惩罚措施惩罚学生,而有了这个条例,就必须有具体的详细的可操作性的细则出来,教师才可以真正使用这个权限来管理学生。所以,光有这个条例还不行,还应该由教育部门和立法机关,相互配合,就教师对学生管理权这一内容,制订细则,这样才可以推行到学校的实际工作中。对于广东省的这部条例我们充满期待,我们更期待细则能早日出台!管理学生并不是为了管理,而是为了学生能够真正地接受教育,成长为真正的合格公民。而如今学校的学生管理,怎一个乱字了得。教师对于违反纪律、故意捣乱的学生,束手无策,课堂喝酒嗑瓜子打闹,教师不敢管又不能不管,相当尴尬。教师管了,这样的学生是肯定不让管的,这样冲突所在难免,只要发生冲突,不管是什么具体情况,教师都是死定了。如果教师受到伤害,基本无人顾及,学生受到一点点伤害,那就是地动山摇,哪里还有教师敢于出头管理学生呢?君不见那位女老师,罚站三分钟,关押七小时!于是,教师的佛性正在扩散和成长,不得已的扩散和成长,可怕的扩散和成长!如今,广东的学校安全条例来了,给了学校学生管理的希望。广东的条例来了,全国各地的条例一定也不会太久!赋予教师惩戒权必须五步走:凝聚共识,厘清概念,修改法律,制定细则,规范程序今年四月,广东出台《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据信息时报报道:9月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明确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该规定的草案出台之后,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的人认为,教师管教权明确后,可在一定程度结束“熊孩子”无法无天的现状,改变老师打不得骂不得的局面,有效遏制教师不敢管、不能管的风气。不过,也有人认为,明确教师管教权的同时,也要防止出现教育惩戒滥用的情况。而另外一种声音认为,赋予教师惩戒权,如何遏制教师滥用惩戒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相关的保护措施。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要落实教师的管教权,最关键是要将惩戒规则细化,否则将无法执行。一是老师可能会不愿意管,担心教育惩戒被解读成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二是老师惩戒的时候,不知道惩戒的尺度如何把握。这些说法和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但三水三心以为,赋予教师惩戒权,势在必行(我有多篇文章阐释原因,欢迎朋友们关注后查看我的文章,这里不再赘述),制定惩戒细则,也是至关重要,但在此之前,我们必须要明白,赋予教师惩戒权,并不是简单的授权,而是有至少以下四步需要走:第一,凝聚共识,应就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调研我们做出某一个决定,不能仅仅是拍脑袋。主席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就很好的诠释了决策之前我们最应该做的事。随后,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提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而现代社会,技术条件越发成熟,我们的调查研究,手段更加丰富。通过对教育现状的调查,了解广大民众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的态度,是非常容易的!个人以为,我们的调查研究,至少要面对以下几个群体来展开:一是家长群体:学生首先是家庭的孩子,教师是否应该有惩戒权,家长的态度是很重要的。所以,需要面对家长,进行调查。二是教育专家群体。教育专家这个词,目前有些尴尬,但总体上来说,专家的视野更宽,对教育的思考和理解也比一般人深刻得多,我们需要征求专家们的意见。三是法律界人士。教师的教育惩戒是否有悖于法律,我们必须征求法律界人士的意见,毕竟,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依法治教执教。四是教师群体。教育惩戒权的最后实施,是教师,给不给惩戒权、如何给惩戒权,如何实施惩戒权,教师应该是很有发言权的!连教室的意见都不征求,意义何在呢?但迄今为止,三水三心并没有见到任何一个部门,对教育惩戒进行调查研究(有些个人的调查,但取样存在扬中的偏差,不足以采信),这不能说不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第二,厘清概念,避免实际操作中出现模糊空间中国人讲究“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语出《《论语·子路》》)而在实际中,我们的一些概念,是不清不楚的。比如体罚、变相体罚。据《现代汉语词典》,体罚的解释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在这里,“罚站”是明确的被界定为“体罚”的,而后面的“等方式”,语焉不详,难以把握。更关键的是,“变相体罚”一词,并没有收入权威的词典中,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有些专家的界定,也不一定适用。这样一来,我们的实际操作中,就有很多的模糊空间——稍不注意,就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甚至,依照变相体罚的话,教师的任何教育行为,都可以被界定为变相体罚!比如,这次广东出台的《草案》中“责令站立、慢跑”,完全可以界定为“变相体罚”!为什么赋予教师惩戒权,而教师不敢接呢?原因不就在与这里吗?第三,修改法律,依法治教执教不能成为一句空话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不容逆转的。而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必然是教育的基本方向。也就是说,赋予教师惩戒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事实上,在目前,赋予教师惩戒权,还客观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五条就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曾经举过一个例子,我的一个学生,因为上课走神,被我瞪了一眼,一直对此耿耿于怀。在她看来,我的这一瞪,已经是“侮辱人格尊严”了!另外,现在的未成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低龄化趋势,前一段时间发生过两起“弑母事件”,皆因为未到接受刑事处罚的年龄,而免于处罚。而最近一些年日益猖獗的校园欺凌事件,最后的处理,也往往是不了了之。所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是赋予教师惩戒权的重要前提。否则,法规赋予了惩戒权,法律要惩治教师的惩戒行为,而在效力上,法律是大于法规的——教师不结果惩戒权,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第四,制定细则,让老师的惩戒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三水三心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就说,赋予教师惩戒权,需要明确惩戒的内容,制定惩戒细则。我们很容易将惩戒与体罚等同,其实,惩戒,是包含体罚的。我不是鼓吹体罚——试想,将犯罪分子,关进监狱,这是不是一种控制身体的行为?控制身体、限制自由这是不是一种体罚?我总认为,我们不能谈体罚色变,有些专家,反正自己又不上课,尽说些无用的——但结果是被采纳了。也就是说,哪些行为,应当受到惩戒,应当受到怎样的惩戒,都要明确,要通过制定一些细则,来具体规定,不能泛泛而谈。这个细则,应该针对不同的年龄阶段认知水平不同的特点,加强针对性。惩戒可以从学习、纪律、卫生、交往等方面制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了什么应该怎么办,都应具体。如何制定这个细则,应该通过学校、教师、法律工作者、家长、社区代表等,一起来制定。这个惩戒细则制定之后,教师的惩戒行为,就不应受到任何非议,法律和社会要充分保护,才具有实质的意义。而一旦教师的惩戒行为,跳出惩戒细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对学生正当权利的保护。第五,规范程序,用程序正义保证学生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说法。赋予教师惩戒权,也要通过程序的规范,来确保惩戒权的合理使用。据不完全统计,大多数暴力体罚,都是教师情绪失控的状况下发生的。而避免教师情绪失控的办法之一,就是规范惩戒程序。举个例子,监狱是惩戒,但必须通过公安的调查取证、检察院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之后,才能送到监狱去接受惩戒。教师的惩戒权,也应该用规范的程序来行使。三水三心以为,可以采取如下的程序:1.教师提出书面的惩戒请求并附相关材料;2.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3.学校相关部门出具惩戒告知书并送达学生及家长;4.学生积极长进行申诉;5.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惩戒!在这个过程中,老师的情绪会逐渐平和,而规则的威严,得以保护。如果学生和家长不认可,可以申诉,这就类似于二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冤假错”。总之,广东出台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在全国开了先河,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勇士,值得钦敬。但赋予教师惩戒权,绝不仅仅是细则那么简单。(三水三心的所有回答,皆为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一切剽窃和洗稿,都将受到追究)太简单粗暴,忽视不同家庭有不同困难,忽视不同孩子的能力差异性。孩子的学习跟家庭关系重大,在学校表现不好大多跟家庭有关,一味惩罚孩子对孩子很不公。比如有的家长不重视孩子的学习环境要安静,不重视孩子要有足够睡眠时间,不重视孩子要按时吃饱饭,不重视家庭要和谐,经常打架吵架,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孩子上课迟到,完不成作业,上课打瞌睡,等等的主要原因,而我们不做调查就直接惩罚孩子,孩子还小不懂辩解,只能是让孩子压力越来越大,让孩子越来越无助,身心健康严重受影响。广东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是可喜可贺的事情,什么素质教育,开放教育,只会把孩子惯坏,特别是小学、初中的学生,因学生太小,一味的顺从,用语言让其提高素质,很难收到理想效果。所以对其进行必要的惩戒和适当的体罚是很有必要的,只有这样小孩才能慢慢领会学习的重要性,最后步入学习的顶峰。
谢谢邀请!我觉得应该支持。从小听过一些说法,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师出高徒之类的话,虽然不是说去提倡,但是也有一定的道理的。学生不仅要学习课本的知识,更要学会做人的道理,学生上课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等这些行为,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对自己的不负责,而这个年龄的学生,有些观念还不成熟、不完整是需要老师的教导。老师采取的这些教育措施只是让学生加深下教育、对学生没有物理上的伤害。我是教师,在一线教学30多年,经验教训只有一句:教学两条高压线不能碰,基本能平平安安职业生涯过一生。这两条高压线是:惩罚学生和有偿补课。广东省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谁理解为教育的尚方宝剑,谁就太幼稚了。首先从“教育惩罚措施”前限制性词语看看:“依法”。其实,有这个词是必须的,全国人民都要依法办事,学校和教师更是如此。那就有这个意思:广东省和全国这样,按照已有的法律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这个词语是必须的,也是相对于以前的任何规定价值是不是为0?还是说了老话嘛!“可以”。法律语言,这个词语是可“选择”的。就法言法语而言,是与“必须”相对的。试比较:周六你可以加班。/周六你必须加班。有选择,非必要,教育惩罚措施,非迂腐的教师我想他们当然也不会用。“一定”。这个词语意味深长,意思是这个教育惩罚措施是有条件的,是含有“合适”场景、对象、方式、手段等等,不是随便用的,又没法说明白。不用列举法,用这个“一定”,条件十分微妙。怎么做,什么情况需要“一定”,不好把握,结果就是一定别采用教育惩罚措施。惩罚措施,本来和表扬措施一起,是教育的两条线。但,人性喜欢受到表扬,不喜欢接受批评,小孩子更是如此简单。惩罚了,学生脆弱的心理如果承受不了,最终承受不了的人是教师。再说,惩罚措施运用了,教师会有怎样的好处呢?既然结果不可能有好处,还要深藏危险,还有拿捏的“一定”,最简洁明了的办法,亲爱的教师同行,该明白怎么做了吧?我努力工作,认真踏实,但不会像年轻人一样有火气,也不会惩罚了。我不能不保晚节的。我是花自香17,欢迎留言交流教育问题。如果同意我的观点,也请不吝点赞转发。日前,《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中提到的关于教师对于学生的管理权,是这样说的: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这里,确实是明确了教师对于学生的管理权,这是在当今教师管理权丧失殆尽的环境下,是一个比较令人振奋的消息,这说明,教师无权管理学生,不敢管理学生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已经引起了高度关注。但是,这并不是说,广东省的这个学校安全条例颁布施行了,教师就敢管学生了,因为条例赋予了教师管理学生的法定权力,但是,并没有怎么管理,怎么惩罚的细则,缺少这个可操作的细则,教师不敢管理学生的情况依然会是涛声依旧。广东省的学校安全条例是法规,但是,不可能很具体地提出哪些情形下,教师可以采取何种惩罚措施惩罚学生,而有了这个条例,就必须有具体的详细的可操作性的细则出来,教师才可以真正使用这个权限来管理学生。所以,光有这个条例还不行,还应该由教育部门和立法机关,相互配合,就教师对学生管理权这一内容,制订细则,这样才可以推行到学校的实际工作中。对于广东省的这部条例我们充满期待,我们更期待细则能早日出台!管理学生并不是为了管理,而是为了学生能够真正地接受教育,成长为真正的合格公民。而如今学校的学生管理,怎一个乱字了得。教师对于违反纪律、故意捣乱的学生,束手无策,课堂喝酒嗑瓜子打闹,教师不敢管又不能不管,相当尴尬。教师管了,这样的学生是肯定不让管的,这样冲突所在难免,只要发生冲突,不管是什么具体情况,教师都是死定了。如果教师受到伤害,基本无人顾及,学生受到一点点伤害,那就是地动山摇,哪里还有教师敢于出头管理学生呢?君不见那位女老师,罚站三分钟,关押七小时!于是,教师的佛性正在扩散和成长,不得已的扩散和成长,可怕的扩散和成长!如今,广东的学校安全条例来了,给了学校学生管理的希望。广东的条例来了,全国各地的条例一定也不会太久!赋予教师惩戒权必须五步走:凝聚共识,厘清概念,修改法律,制定细则,规范程序今年四月,广东出台《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据信息时报报道:9月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明确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该规定的草案出台之后,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的人认为,教师管教权明确后,可在一定程度结束“熊孩子”无法无天的现状,改变老师打不得骂不得的局面,有效遏制教师不敢管、不能管的风气。不过,也有人认为,明确教师管教权的同时,也要防止出现教育惩戒滥用的情况。而另外一种声音认为,赋予教师惩戒权,如何遏制教师滥用惩戒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相关的保护措施。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要落实教师的管教权,最关键是要将惩戒规则细化,否则将无法执行。一是老师可能会不愿意管,担心教育惩戒被解读成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二是老师惩戒的时候,不知道惩戒的尺度如何把握。这些说法和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但三水三心以为,赋予教师惩戒权,势在必行(我有多篇文章阐释原因,欢迎朋友们关注后查看我的文章,这里不再赘述),制定惩戒细则,也是至关重要,但在此之前,我们必须要明白,赋予教师惩戒权,并不是简单的授权,而是有至少以下四步需要走:第一,凝聚共识,应就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调研我们做出某一个决定,不能仅仅是拍脑袋。主席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就很好的诠释了决策之前我们最应该做的事。随后,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提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而现代社会,技术条件越发成熟,我们的调查研究,手段更加丰富。通过对教育现状的调查,了解广大民众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的态度,是非常容易的!个人以为,我们的调查研究,至少要面对以下几个群体来展开:一是家长群体:学生首先是家庭的孩子,教师是否应该有惩戒权,家长的态度是很重要的。所以,需要面对家长,进行调查。二是教育专家群体。教育专家这个词,目前有些尴尬,但总体上来说,专家的视野更宽,对教育的思考和理解也比一般人深刻得多,我们需要征求专家们的意见。三是法律界人士。教师的教育惩戒是否有悖于法律,我们必须征求法律界人士的意见,毕竟,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依法治教执教。四是教师群体。教育惩戒权的最后实施,是教师,给不给惩戒权、如何给惩戒权,如何实施惩戒权,教师应该是很有发言权的!连教室的意见都不征求,意义何在呢?但迄今为止,三水三心并没有见到任何一个部门,对教育惩戒进行调查研究(有些个人的调查,但取样存在扬中的偏差,不足以采信),这不能说不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第二,厘清概念,避免实际操作中出现模糊空间中国人讲究“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语出《《论语·子路》》)而在实际中,我们的一些概念,是不清不楚的。比如体罚、变相体罚。据《现代汉语词典》,体罚的解释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在这里,“罚站”是明确的被界定为“体罚”的,而后面的“等方式”,语焉不详,难以把握。更关键的是,“变相体罚”一词,并没有收入权威的词典中,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有些专家的界定,也不一定适用。这样一来,我们的实际操作中,就有很多的模糊空间——稍不注意,就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甚至,依照变相体罚的话,教师的任何教育行为,都可以被界定为变相体罚!比如,这次广东出台的《草案》中“责令站立、慢跑”,完全可以界定为“变相体罚”!为什么赋予教师惩戒权,而教师不敢接呢?原因不就在与这里吗?第三,修改法律,依法治教执教不能成为一句空话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不容逆转的。而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必然是教育的基本方向。也就是说,赋予教师惩戒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事实上,在目前,赋予教师惩戒权,还客观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五条就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曾经举过一个例子,我的一个学生,因为上课走神,被我瞪了一眼,一直对此耿耿于怀。在她看来,我的这一瞪,已经是“侮辱人格尊严”了!另外,现在的未成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低龄化趋势,前一段时间发生过两起“弑母事件”,皆因为未到接受刑事处罚的年龄,而免于处罚。而最近一些年日益猖獗的校园欺凌事件,最后的处理,也往往是不了了之。所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是赋予教师惩戒权的重要前提。否则,法规赋予了惩戒权,法律要惩治教师的惩戒行为,而在效力上,法律是大于法规的——教师不结果惩戒权,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第四,制定细则,让老师的惩戒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三水三心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就说,赋予教师惩戒权,需要明确惩戒的内容,制定惩戒细则。我们很容易将惩戒与体罚等同,其实,惩戒,是包含体罚的。我不是鼓吹体罚——试想,将犯罪分子,关进监狱,这是不是一种控制身体的行为?控制身体、限制自由这是不是一种体罚?我总认为,我们不能谈体罚色变,有些专家,反正自己又不上课,尽说些无用的——但结果是被采纳了。也就是说,哪些行为,应当受到惩戒,应当受到怎样的惩戒,都要明确,要通过制定一些细则,来具体规定,不能泛泛而谈。这个细则,应该针对不同的年龄阶段认知水平不同的特点,加强针对性。惩戒可以从学习、纪律、卫生、交往等方面制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了什么应该怎么办,都应具体。如何制定这个细则,应该通过学校、教师、法律工作者、家长、社区代表等,一起来制定。这个惩戒细则制定之后,教师的惩戒行为,就不应受到任何非议,法律和社会要充分保护,才具有实质的意义。而一旦教师的惩戒行为,跳出惩戒细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对学生正当权利的保护。第五,规范程序,用程序正义保证学生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说法。赋予教师惩戒权,也要通过程序的规范,来确保惩戒权的合理使用。据不完全统计,大多数暴力体罚,都是教师情绪失控的状况下发生的。而避免教师情绪失控的办法之一,就是规范惩戒程序。举个例子,监狱是惩戒,但必须通过公安的调查取证、检察院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之后,才能送到监狱去接受惩戒。教师的惩戒权,也应该用规范的程序来行使。三水三心以为,可以采取如下的程序:1.教师提出书面的惩戒请求并附相关材料;2.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3.学校相关部门出具惩戒告知书并送达学生及家长;4.学生积极长进行申诉;5.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惩戒!在这个过程中,老师的情绪会逐渐平和,而规则的威严,得以保护。如果学生和家长不认可,可以申诉,这就类似于二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冤假错”。总之,广东出台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在全国开了先河,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勇士,值得钦敬。但赋予教师惩戒权,绝不仅仅是细则那么简单。(三水三心的所有回答,皆为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一切剽窃和洗稿,都将受到追究)太简单粗暴,忽视不同家庭有不同困难,忽视不同孩子的能力差异性。孩子的学习跟家庭关系重大,在学校表现不好大多跟家庭有关,一味惩罚孩子对孩子很不公。比如有的家长不重视孩子的学习环境要安静,不重视孩子要有足够睡眠时间,不重视孩子要按时吃饱饭,不重视家庭要和谐,经常打架吵架,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孩子上课迟到,完不成作业,上课打瞌睡,等等的主要原因,而我们不做调查就直接惩罚孩子,孩子还小不懂辩解,只能是让孩子压力越来越大,让孩子越来越无助,身心健康严重受影响。广东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是可喜可贺的事情,什么素质教育,开放教育,只会把孩子惯坏,特别是小学、初中的学生,因学生太小,一味的顺从,用语言让其提高素质,很难收到理想效果。所以对其进行必要的惩戒和适当的体罚是很有必要的,只有这样小孩才能慢慢领会学习的重要性,最后步入学习的顶峰。不能允许。体罚学生既是对学生的摧残行为,既违犯教育法,也违背教师的职业道德理念。但适当的惩戒对于那些调皮、懒惰的学生是行之有效的,能严厉地训斥教育学生不守纪守规好逸恶劳的懒惰不作为的陋性。为了更好培养和教育后一代人,教育高层有必要制定惩戒的学纪之规,并有力度地维护其惩戒的合理性,提高家长的认识层次,切不可把惩戒与体罚混合一谈。中国的教育如果不制定惩戒的校规来从严教育学生,教育的效果业绩是难以达到社会所企盼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家强的希望是难以预期实现的。
谢谢邀请!我觉得应该支持。从小听过一些说法,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师出高徒之类的话,虽然不是说去提倡,但是也有一定的道理的。学生不仅要学习课本的知识,更要学会做人的道理,学生上课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等这些行为,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对自己的不负责,而这个年龄的学生,有些观念还不成熟、不完整是需要老师的教导。老师采取的这些教育措施只是让学生加深下教育、对学生没有物理上的伤害。我是教师,在一线教学30多年,经验教训只有一句:教学两条高压线不能碰,基本能平平安安职业生涯过一生。这两条高压线是:惩罚学生和有偿补课。广东省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谁理解为教育的尚方宝剑,谁就太幼稚了。首先从“教育惩罚措施”前限制性词语看看:“依法”。其实,有这个词是必须的,全国人民都要依法办事,学校和教师更是如此。那就有这个意思:广东省和全国这样,按照已有的法律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这个词语是必须的,也是相对于以前的任何规定价值是不是为0?还是说了老话嘛!“可以”。法律语言,这个词语是可“选择”的。就法言法语而言,是与“必须”相对的。试比较:周六你可以加班。/周六你必须加班。有选择,非必要,教育惩罚措施,非迂腐的教师我想他们当然也不会用。“一定”。这个词语意味深长,意思是这个教育惩罚措施是有条件的,是含有“合适”场景、对象、方式、手段等等,不是随便用的,又没法说明白。不用列举法,用这个“一定”,条件十分微妙。怎么做,什么情况需要“一定”,不好把握,结果就是一定别采用教育惩罚措施。惩罚措施,本来和表扬措施一起,是教育的两条线。但,人性喜欢受到表扬,不喜欢接受批评,小孩子更是如此简单。惩罚了,学生脆弱的心理如果承受不了,最终承受不了的人是教师。再说,惩罚措施运用了,教师会有怎样的好处呢?既然结果不可能有好处,还要深藏危险,还有拿捏的“一定”,最简洁明了的办法,亲爱的教师同行,该明白怎么做了吧?我努力工作,认真踏实,但不会像年轻人一样有火气,也不会惩罚了。我不能不保晚节的。我是花自香17,欢迎留言交流教育问题。如果同意我的观点,也请不吝点赞转发。日前,《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中提到的关于教师对于学生的管理权,是这样说的: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这里,确实是明确了教师对于学生的管理权,这是在当今教师管理权丧失殆尽的环境下,是一个比较令人振奋的消息,这说明,教师无权管理学生,不敢管理学生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已经引起了高度关注。但是,这并不是说,广东省的这个学校安全条例颁布施行了,教师就敢管学生了,因为条例赋予了教师管理学生的法定权力,但是,并没有怎么管理,怎么惩罚的细则,缺少这个可操作的细则,教师不敢管理学生的情况依然会是涛声依旧。广东省的学校安全条例是法规,但是,不可能很具体地提出哪些情形下,教师可以采取何种惩罚措施惩罚学生,而有了这个条例,就必须有具体的详细的可操作性的细则出来,教师才可以真正使用这个权限来管理学生。所以,光有这个条例还不行,还应该由教育部门和立法机关,相互配合,就教师对学生管理权这一内容,制订细则,这样才可以推行到学校的实际工作中。对于广东省的这部条例我们充满期待,我们更期待细则能早日出台!管理学生并不是为了管理,而是为了学生能够真正地接受教育,成长为真正的合格公民。而如今学校的学生管理,怎一个乱字了得。教师对于违反纪律、故意捣乱的学生,束手无策,课堂喝酒嗑瓜子打闹,教师不敢管又不能不管,相当尴尬。教师管了,这样的学生是肯定不让管的,这样冲突所在难免,只要发生冲突,不管是什么具体情况,教师都是死定了。如果教师受到伤害,基本无人顾及,学生受到一点点伤害,那就是地动山摇,哪里还有教师敢于出头管理学生呢?君不见那位女老师,罚站三分钟,关押七小时!于是,教师的佛性正在扩散和成长,不得已的扩散和成长,可怕的扩散和成长!如今,广东的学校安全条例来了,给了学校学生管理的希望。广东的条例来了,全国各地的条例一定也不会太久!赋予教师惩戒权必须五步走:凝聚共识,厘清概念,修改法律,制定细则,规范程序今年四月,广东出台《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据信息时报报道:9月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明确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该规定的草案出台之后,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的人认为,教师管教权明确后,可在一定程度结束“熊孩子”无法无天的现状,改变老师打不得骂不得的局面,有效遏制教师不敢管、不能管的风气。不过,也有人认为,明确教师管教权的同时,也要防止出现教育惩戒滥用的情况。而另外一种声音认为,赋予教师惩戒权,如何遏制教师滥用惩戒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相关的保护措施。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要落实教师的管教权,最关键是要将惩戒规则细化,否则将无法执行。一是老师可能会不愿意管,担心教育惩戒被解读成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二是老师惩戒的时候,不知道惩戒的尺度如何把握。这些说法和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但三水三心以为,赋予教师惩戒权,势在必行(我有多篇文章阐释原因,欢迎朋友们关注后查看我的文章,这里不再赘述),制定惩戒细则,也是至关重要,但在此之前,我们必须要明白,赋予教师惩戒权,并不是简单的授权,而是有至少以下四步需要走:第一,凝聚共识,应就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调研我们做出某一个决定,不能仅仅是拍脑袋。主席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就很好的诠释了决策之前我们最应该做的事。随后,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提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而现代社会,技术条件越发成熟,我们的调查研究,手段更加丰富。通过对教育现状的调查,了解广大民众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的态度,是非常容易的!个人以为,我们的调查研究,至少要面对以下几个群体来展开:一是家长群体:学生首先是家庭的孩子,教师是否应该有惩戒权,家长的态度是很重要的。所以,需要面对家长,进行调查。二是教育专家群体。教育专家这个词,目前有些尴尬,但总体上来说,专家的视野更宽,对教育的思考和理解也比一般人深刻得多,我们需要征求专家们的意见。三是法律界人士。教师的教育惩戒是否有悖于法律,我们必须征求法律界人士的意见,毕竟,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依法治教执教。四是教师群体。教育惩戒权的最后实施,是教师,给不给惩戒权、如何给惩戒权,如何实施惩戒权,教师应该是很有发言权的!连教室的意见都不征求,意义何在呢?但迄今为止,三水三心并没有见到任何一个部门,对教育惩戒进行调查研究(有些个人的调查,但取样存在扬中的偏差,不足以采信),这不能说不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第二,厘清概念,避免实际操作中出现模糊空间中国人讲究“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语出《《论语·子路》》)而在实际中,我们的一些概念,是不清不楚的。比如体罚、变相体罚。据《现代汉语词典》,体罚的解释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在这里,“罚站”是明确的被界定为“体罚”的,而后面的“等方式”,语焉不详,难以把握。更关键的是,“变相体罚”一词,并没有收入权威的词典中,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有些专家的界定,也不一定适用。这样一来,我们的实际操作中,就有很多的模糊空间——稍不注意,就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甚至,依照变相体罚的话,教师的任何教育行为,都可以被界定为变相体罚!比如,这次广东出台的《草案》中“责令站立、慢跑”,完全可以界定为“变相体罚”!为什么赋予教师惩戒权,而教师不敢接呢?原因不就在与这里吗?第三,修改法律,依法治教执教不能成为一句空话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不容逆转的。而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必然是教育的基本方向。也就是说,赋予教师惩戒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事实上,在目前,赋予教师惩戒权,还客观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五条就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曾经举过一个例子,我的一个学生,因为上课走神,被我瞪了一眼,一直对此耿耿于怀。在她看来,我的这一瞪,已经是“侮辱人格尊严”了!另外,现在的未成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低龄化趋势,前一段时间发生过两起“弑母事件”,皆因为未到接受刑事处罚的年龄,而免于处罚。而最近一些年日益猖獗的校园欺凌事件,最后的处理,也往往是不了了之。所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是赋予教师惩戒权的重要前提。否则,法规赋予了惩戒权,法律要惩治教师的惩戒行为,而在效力上,法律是大于法规的——教师不结果惩戒权,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第四,制定细则,让老师的惩戒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三水三心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就说,赋予教师惩戒权,需要明确惩戒的内容,制定惩戒细则。我们很容易将惩戒与体罚等同,其实,惩戒,是包含体罚的。我不是鼓吹体罚——试想,将犯罪分子,关进监狱,这是不是一种控制身体的行为?控制身体、限制自由这是不是一种体罚?我总认为,我们不能谈体罚色变,有些专家,反正自己又不上课,尽说些无用的——但结果是被采纳了。也就是说,哪些行为,应当受到惩戒,应当受到怎样的惩戒,都要明确,要通过制定一些细则,来具体规定,不能泛泛而谈。这个细则,应该针对不同的年龄阶段认知水平不同的特点,加强针对性。惩戒可以从学习、纪律、卫生、交往等方面制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了什么应该怎么办,都应具体。如何制定这个细则,应该通过学校、教师、法律工作者、家长、社区代表等,一起来制定。这个惩戒细则制定之后,教师的惩戒行为,就不应受到任何非议,法律和社会要充分保护,才具有实质的意义。而一旦教师的惩戒行为,跳出惩戒细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对学生正当权利的保护。第五,规范程序,用程序正义保证学生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说法。赋予教师惩戒权,也要通过程序的规范,来确保惩戒权的合理使用。据不完全统计,大多数暴力体罚,都是教师情绪失控的状况下发生的。而避免教师情绪失控的办法之一,就是规范惩戒程序。举个例子,监狱是惩戒,但必须通过公安的调查取证、检察院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之后,才能送到监狱去接受惩戒。教师的惩戒权,也应该用规范的程序来行使。三水三心以为,可以采取如下的程序:1.教师提出书面的惩戒请求并附相关材料;2.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3.学校相关部门出具惩戒告知书并送达学生及家长;4.学生积极长进行申诉;5.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惩戒!在这个过程中,老师的情绪会逐渐平和,而规则的威严,得以保护。如果学生和家长不认可,可以申诉,这就类似于二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冤假错”。总之,广东出台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在全国开了先河,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勇士,值得钦敬。但赋予教师惩戒权,绝不仅仅是细则那么简单。(三水三心的所有回答,皆为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一切剽窃和洗稿,都将受到追究)太简单粗暴,忽视不同家庭有不同困难,忽视不同孩子的能力差异性。孩子的学习跟家庭关系重大,在学校表现不好大多跟家庭有关,一味惩罚孩子对孩子很不公。比如有的家长不重视孩子的学习环境要安静,不重视孩子要有足够睡眠时间,不重视孩子要按时吃饱饭,不重视家庭要和谐,经常打架吵架,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孩子上课迟到,完不成作业,上课打瞌睡,等等的主要原因,而我们不做调查就直接惩罚孩子,孩子还小不懂辩解,只能是让孩子压力越来越大,让孩子越来越无助,身心健康严重受影响。广东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是可喜可贺的事情,什么素质教育,开放教育,只会把孩子惯坏,特别是小学、初中的学生,因学生太小,一味的顺从,用语言让其提高素质,很难收到理想效果。所以对其进行必要的惩戒和适当的体罚是很有必要的,只有这样小孩才能慢慢领会学习的重要性,最后步入学习的顶峰。不能允许。体罚学生既是对学生的摧残行为,既违犯教育法,也违背教师的职业道德理念。但适当的惩戒对于那些调皮、懒惰的学生是行之有效的,能严厉地训斥教育学生不守纪守规好逸恶劳的懒惰不作为的陋性。为了更好培养和教育后一代人,教育高层有必要制定惩戒的学纪之规,并有力度地维护其惩戒的合理性,提高家长的认识层次,切不可把惩戒与体罚混合一谈。中国的教育如果不制定惩戒的校规来从严教育学生,教育的效果业绩是难以达到社会所企盼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家强的希望是难以预期实现的。欢迎来到“老穆说语文”问答领地,老穆将用最大的热忱和最好的回答回馈您! 老穆有话说 9月28日,《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明确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如下: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惩戒措施。老穆忽然想起了前几天广东发布的新闻。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有如下重要内容。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再早以前,教育部也明确,将抓紧修订《教师法》,归还教师教育惩戒权。更早以前,四川大竹县第二小学,就实行了“让戒尺进课堂”活动,效果显著,学校的校风、学风得到较大改善。综上所述,教育惩戒权迫在眉睫……归还教师教育惩戒权,老师还敢不敢用?如何才能让老师敢管。就目前而言,有不少老师是不敢惩戒学生的,倘若惩戒了,学生家长会跟老师“理论”的,有的甚至还会校闹!前段时间,有一老师罚学生抄作业,就被家长怒怼,如下图:老穆认为,光明确教师惩戒权,作用还不能发挥到最大,还要做好以下几件事:【1】明确学生在犯何种错误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2】老师处罚学生时,应该注意什么?【3】教师惩戒后,又该如何安抚学生?【4】倘若有家长找来,谁来保护好老师?我想,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教育惩戒权才能发挥到最大效果,你们觉得呢?如果您觉得不错,记得关注“老穆说语文”,并点个赞哦!

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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