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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法规定要求对企业审计的人员没有参加审计审计结果不算必须

,审计法规定,如果是国有企业,则必须要由当地有管辖权的审计局直接审计,如果是当地审计局委托审计师事务所或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话,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审计法规定要求对企业审计的人员没有参加审计审计结果不算必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修正

3,审计法修正草案亮点

法律分析:修订后的审计法亮点: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实行审计全覆盖;赋予审计机关依法履职所必需的权限;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实际效果;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作用, 新草案新增加第六章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同时明确设置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明确违反审计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对军地联合审计作出原则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审计法修正草案亮点

4,审计实施条例与审计法的区别

1、级别不一样,《审计法》的效力大于《审计实施条例》。前者是由人大通过并发布,后者是由国务院通过并发布。 2、《审计实施条例》根据《审计法》制定,是实施审计法的具体化,可操作性强

5,我国第一部审计法是谁颁布的

1914年10月,北洋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审计法和审计法施行细则,对审计的范围、各种决算的审计报告书包括的项目,审计方式,审计程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均作了明确规定,以后对审计法又进行修订增补。

6,审计法明确提出审计工作报告的重点是报告什么审计情况

审计法明确提出审计工作报告的重点是: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审计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开展本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2)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3)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纠正和处理情况;(4)审计后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5)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6)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7,审计法实施条例基本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对审计监督的范围做出进一步明确: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制定的条例。2010年2月11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现行条例将公布的范围限于三种: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为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新条例取消了这些范围限制。《审计法实施条例》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署审计别人,谁来审计审计署”,这个问题在条例中有了明确规定,条例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规范审计机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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