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必须基於如下的前题才可实现:新闻的独立性-即是从业员沒有政治因素或意识形态所影响和约束,新闻自由 言论自由 思想自由 人身自由这4者皆有明文法律保障,且已习惯长期有效实践。我认为分两方面说:撰写新闻的和收阅新闻的.撰写报导新闻的:1-剔除个人情绪。

什么是新闻素养?

什么是新闻素养

我认为 分两方面说:撰写新闻的 和 收阅新闻的.撰写报导新闻的: 1-剔除个人情绪。2-有限資料下衹如实报导真相,尽量不加形容词,也不妄加判断。3-为求公正应尽量搜集正反/敌对两方对同一事件的描述,让听众自行作出判断。以上必须基於如下的前题才可实现: 新闻的独立性-即是从业员沒有政治因素或意识形态所影响和约束,新闻自由 言论自由 思想自由 人身自由这4者皆有明文法律保障,且已习惯长期有效实践。

新闻媒体有责任保证公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么?

新闻媒体有责任保证公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么

这个问题比较大,几乎可以上升到哲学层面,那就是“我们竭尽全力了解到的事实,真的就是真相吗?”我想,谁都无法回答好这个问题。所以,我只能结合自己十几年的记者生涯,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从欧美乃至中国的涉及新闻的法律诉讼来看,新闻媒体即使公布发布不实内容,要追责的话也得先确定3个前提:1,文章确实失实,且严重到足以对新闻中人造成伤害;2,媒体和记者没有尽到所能尽到的多方核实的责任;3,这些失实,包括对新闻事实的遮蔽、剪裁、扭曲和捏造等,都出自恶意。

这3个前提,最难认定的是最后一个。比如在美国,总统特朗普被很多媒体追骂,还有专栏作家出书揭发他的丑闻,真假难辨,但可以确定很多都上升到人身攻击的层面。特朗普虽然性格暴躁,作风强硬,但也最多骂回去而已。在西方语境中,“负责任的新闻业”和“新闻业可以负起责任”一直被视作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利,新闻业被比喻为灯塔上的瞭望者,即使它们有偏差,但都不影响其社会角色的履行,以及对它们的赋权。

但是很显然,没有任何媒体能完全“不私不盲不卖”,所以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媒体,自身也不能免于被监督。因此,新闻媒体还是需要保证公开发表的内容尽可能真实,这也是保护自己,以及保护媒体公信力和监督权利的最基本要求。从技术层面来说,我们平常在公共讨论中提起的“事实”,基本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上帝视角的事实、法律程序确定的事实、媒体采访确认的事实。

最圆满的,无外乎三个事实能统一,但这并不可能。相对于法律程度确定的事实,媒体采访确认事实的标准可能稍微宽松一些,但是一旦与法律事实产生冲突,就需要更充足的证据和更扎实的质疑。所以,如果媒体在相关的舆论环境下,已经穷尽了采访尝试,尽可能地为了追寻真相而努力,即使内容有所遗漏偏差,也不能认定为出自恶意,在法律和道德上承担责任。

毕竟媒体不是公检法,既没有义务更没有权力执行所有意图。近年来,一些热点事件的争议,很多人都把矛头指向了媒体,难免有点偏颇。尤其一些涉诉案件,人们最先应该审视的是法律事实的认定程序。如果在上帝视角事实、法律认定的事实和采访确认的事实之间随意穿行,而不加论证又不假思索,将会制造太多不明真相的正义群众,他们很愤怒,但与正义真没什么太大关系,。


文章TAG:美新闻法案加强保障新闻自由  如何保障新闻自由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