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不是现实生存的人,以上权益只是为了保障胎儿出生后的健康生长,是一种期待的权益。虽然《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考虑到胎儿在母体中非常脆弱,极易受到伤害,法律是为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设置了一些特殊规定。如果胎儿在出生时已经死亡,则上述民事权益便不存在了。

哪些法律保护胎儿的权利?

虽然《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考虑到胎儿在母体中非常脆弱,极易受到伤害,法律还是为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设置了一些特殊规定。(一)胎儿的健康权法律上的健康权是指以保护自然人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胎儿的健康权是指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二)胎儿的财产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依照这一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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