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常如何判决民事纠纷?为什么

民事被告缺席无递答辩状,法官的立场是“相对消极中立”还是使用“自由心证裁量权”

民事纠纷,实际一般都归于经济纠纷。作为原告,首先将起诉状交于法院立案庭。起诉状除写明主要起诉原因外,要填写自己和被告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按规定交上诉讼费,并先替被告交上。这诉讼费将来由败诉方承担。然后立案庭立案,转交法院民事庭。民事庭抽调人员组成专案法庭,一般由庭长、书记员共2一3人组成。法庭会及时通知被告应诉,并通知原被告X月x日开庭。

第一次开庭。第1项,原告宣读起诉状,第2项,被告应诉答辨。然后庭长询问双方是否申请调解?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调解,就不能调解。然后庭长㝉布进入审查结段。进入审查结段后,庭长可随时约谈双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尤其原告,为准备最后有可能的强制执行,可以申请对被告的个人财产进行保全。法庭会跟据原告提供的线索,对被告的动产及存款进行查封。

这段时间法定3个月,可提前。这段时间,法庭通过调查取证,然后通知当事人第二次开庭。当庭宣读判决书。双方对判决书有不服者,15日内可上诉中院。按不服的钱数交上诉费后,中院二审的3个月开始。如不上诉,一审判决书15日生效,生效10日内,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转到执行局,交过执行费,执行局6个月执行期。执行6个月到期后,或查不到财产,你又提供不了讯息,或申请撤销执行,想再诙复,需在2年之内。

民事被告缺席无递答辩状,法官的立场是“相对消极中立”还是使用“自由心证裁量权”?

谢邀!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官地位作用的研究,有法官保持中立和自由裁量权的词汇。由于本问答属于普法性质,在此就不专业论述了。法官在审判中保持中立与自由裁量权不是二选一的关系,而是全部都必须要做到的。缺席审判也是如此。法官保持中立,不偏不倚是审判的灵魂。中立当然有相对消极中立和相对积极中立之分,目的是取得诉讼程序的平衡,我们叫程序的公平正义。

当诉讼各方处于认知、技巧、攻守平衡的时候,法官需保持消极中立,当发生上述不平衡的时候,法官应该相对积极中立,就是对处于程序上弱势的一方,通过提醒、释明、指导的方式,保持均衡,达到通过程序揭示真相的目的。当然,这不是简单谁帮谁的事情。为什么要追求程序公正?我们知道,审判的目的是还原事实真相。过去发生的事情,如果当事人说法各异,辨别真相是非常难的一件事。

人类通过几百年的现代审判实践总结,保持程序公正是最稳定的揭示真相方式。尽管这样的程序公正可能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但总比长官意志任人自由评说的更为可靠!所以,程序法的不断完善,压缩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当然,在证据展示、举证分配完成后,任然不能确认真相的时候,自由裁量权任然发挥这非常重要的作用。自由裁量权不仅仅是法官通过自己的学识、经验、阅历等等对真相的判断,而且也是对法律适用的选择。

时时考验着法官的智慧和道德素质 。我们再回到缺席审判。我们通常把它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开庭传票已经送达本人而没有到庭出席,另一种是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而被告本人不知情的情形。对于前者,我们认为是被告放弃的抗辩权,法官采取形式审查判断即可,只要基础证据存在,原告表述明确,证据与表述逻辑关系恰当应该判原告胜诉,我们可以看成法官采取的是相对消极中立态度。

对于后者,由于被告可能是非主观原因不能到庭,不能归错于他。法官除了形式审查判断外,可能对事实真相的追求更为积极,通常围绕原告的证据和表述(原告陈述)展开更为广泛的调查了解,若有疑问还可以主动行使调查权查明真相,尽可能排疑务尽,再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原告是否胜诉。这应该是相对积极中立态度。在这里,我们任需要对缺席判决书做出一些拓展理解。

如果缺席判决是错误的(可以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判决,也就是老百姓的申诉),法官是不会承担责任的,因为法官也知道真相是非常有限的,没有权力拒绝判决。但需要提醒的是,缺席审判的原告伪造证据、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的,应当以虚假诉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要负刑事责任。所以任何人都不能利用缺席审判的机会胡说八道,滥用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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