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什么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二章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什么制

2,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什么制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1、任期时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五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任期五年。党的乡镇街道、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三年。  2、任期职责。党代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党代会代表可以对党的工作提出提案,拥有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权利。  3、资格取消。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代表资格取消。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代表资格取消。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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