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资经营机构经营品种有农药总公司已办理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

十分荣幸的告诉你,这是需要的.你的总公司通过评估并不代表你的分支机构也能通过评估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以必须要在各地的安监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最后告诉你(农市发<2003>16号)文规定的具体内容什么我不知道但是你可以参照下:如果还是不清楚可以在当地的安监部门询问下具体事宜.
答:如果你经营销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经营范围不包括危险化学品,仅经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律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资经营机构经营品种有农药总公司已办理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几条规定了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产、储存危险化品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应由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家规定资质条件机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设区市级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报告起45内作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由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 产、储存危险化品企业应委托具备家规定资质条件机构本企业安全产条件每3进行安全评价提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安全产条件存问题进行整改案产、储存危险化品企业应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案落实情况报所县级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品企业应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案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品安全使用许证化工企业除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应具备列条件:()与所使用危险化品相适应专业技术员;(二)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员;(三)符合家规定危险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四)依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几条规定了安全管理条例

4,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5,自2011年十二月一号实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

2011年十二月一号实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共八章102条
一百零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对化学品实施重点管理,无论是境内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是境外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中国,都必须依照中国的化学品法规完成应对责任。2011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即591号令),修订条例由原条例(344号令)的74条款增加至102款,对企业提出更多要求。 任何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即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都受到该条例管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处置企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化学品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更新,修订后目录化学品收录量将会从原来的3800个(2002版)增至7000个左右。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件1份; 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msds、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6,广州市安监局可以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吗还是到区级的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废止。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看你要用到什么样的危险化学品,涉及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剧毒化学品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购买证。属于易制爆化学品的,有的地方已经开始管理了。有的地方还没开始实行。这个咨询一下当地公安或安监部门吧。

7,可以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含合资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运输部门负责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 工厂、罐区、油站、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第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第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备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和从业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第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十七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过程中,应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或拖拉。第十九条:运输爆炸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应由保卫部门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运输上述物品的车辆不准在繁华的街道上行驶,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等。第二十条:不许用电瓶车、翻斗车和脚踏车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第四章 处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1%~5%,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 未按规定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二)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三)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五)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六)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七)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八)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第二十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报告的,扣发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的2%~10%。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加气站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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