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与什么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

于社会关系、以人为本、
没看懂什么意思

它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与什么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

2,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百度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 )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财政部门亦称"财政机关"。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行政机关中负责财政管理工作的机构。我国的财政部门包括:国务院下设的财政部;地方各级政府所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行政公署财政处;各县(市)、自治州、自治县、市辖区财政局;以及各乡、镇财政所。行政机关(Administrative Organs)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百度

3,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53条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分或者变相和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使用价值,依法可以继续流通的物品;一类是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一类是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品。根据本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行政机关应当将其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公开进行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而不能自行作价出卖或者低价处理。 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国家,而不应当归有罚没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收缴的罚没财物全部上缴国库,而不能将罚没财物截留,自作经费、奖金使用,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应当由有关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拨给。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将行政罚款等款项返还给有关行政机关。参考资料正保法律教育网.正保法律教育网[引用时间2018-1-13]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A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A罚款B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53条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分或者变相和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使用价值,依法可以继续流通的物品;一类是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一类是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品。根据本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行政机关应当将其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公开进行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而不能自行作价出卖或者低价处理。 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国家,而不应当归有罚没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收缴的罚没财物全部上缴国库,而不能将罚没财物截留,自作经费、奖金使用,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应当由有关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拨给。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将行政罚款等款项返还给有关行政机关。参考资料正保法律教育网.正保法律教育网[引用时间2018-1-13]

6,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对于税务中税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在此种情况下都没有答复的话,就直接起诉,可以起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也可以起诉没有受理的税务机关,理由不同,但如果为同一的,就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就可以了

7,依法予以取缔什么时候作为行政处罚

我国并没有正式的行政处罚法,但是有的具体行政法里对行政处罚按情节划分为警告\罚款\暂停营业\取缔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罚款...】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使用价值,依法可以继续流通的物品;一类是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一类是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品。根据本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行政机关应当将其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公开进行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而不能自行作价出卖或者低价处理。 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国家,而不应当归有罚没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收缴的罚没财物全部上缴国库,而不能将罚没财物截留,自作经费、奖金使用,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应当由有关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拨给。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将行政罚款等款项返还给有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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