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必武是怎样一个

董必武 1886年生,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威,字洁畲,号壁伍。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03年考取秀才。1905年考入湖北“文普通”学堂,1910年毕业,获清朝学部授予的拔贡学衔。后在黄州任教员。1911年参加了辛亥革命, 同年加入中国同盟会。1914年考入日本东京“私立日本大学”学习法律,在日本加入孙中山创建的中华革命党。1915年6月回国从事反袁活动,两次被捕入狱。1916年出狱后再度赴日本。1918年回国,参加护法运动。1919年在上海参加了五四运动,后创办武汉中学,教授国文。1920年秋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武汉小组代表。随后建立和发展湖北省的党组织,任中共武汉区委委员,湖北民运部部长,湖北省委委员。第一次国共合作时领导筹建了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并任湖北省国民党工作委员会主任,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1928年赴莫斯科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回国,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1934年10月参加长征。到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时期和抗战胜利后,是中国共产党同国民党谈判的代表之一。1945年代表解放区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曾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副书记,中共重庆工委书记,中共中央财经部长,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 建国后,历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1975年1月任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是中共六届中央委员,七、八、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 出版有《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董必武诗选》、《董必武年谱》。 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终年90岁。

董必武是怎样的一个人

2,董必武的个人简介和任职的具体历程是什么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成立,中国共产党元老之一的董必武被任命为新中国第一位政法委主任。董必武学问渊博,器识宏通,是中国共产党众多无产阶级法律专家之一。他早年参加过辛亥革命,在武昌军政府协助孙中山掌管机要工作。大革命失败后,在朋友的资助下,董必武到日本学习法律,对中外法律制度有较深的了解,回国后曾在武昌开办过律师事务所,入党以前在武汉是颇有名气的律师。后来,经李汉俊的引导,董必武由民主主义战士走上了信仰马克思主义的道路。早在上世纪30年代,董必武在中央苏区就担任过中华苏维埃工农民主政府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最高法院院长,为当时党的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少贡献;在国统区工作时,董必武又以法律武器与国民党作斗争。无论是在中央苏区,还是长征路上,以及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董必武都做为人民解放事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1948年3月,党中央决定让董必武负责筹备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华北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上,党中央交给他的任务,就是为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进行试点。当时,董必武已经是63岁高龄的老人,但他依然夜以继日的工作。为了实现党中央的战略构想,董必武将自己的每一步行动都和日后的全国政权联系起来进行思考。1948年8月7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石家庄开幕。董必武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了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重任。在董必武的领导下,华北人民政府的工作效率惊人。仅据1948年10月至12月的不完全统计,华北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条例、政令就不下50种。这些条例为以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最初的基础。在1949年9月于北平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董必武代表政协筹备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拟的经过及其基本内容的报告。在报告中,董必武将国家名称、国家属性、政府组织原则、“政协”的性质和作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等问题逐一提出,并加以说明。报告获得了会议的赞同。在9月30日的会议上,董必武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典礼隆重举行。董必武跟随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宋庆龄等登上天安门城楼,听到国歌第一次在世界上回响,看到第一面国旗在蓝天里飘扬。“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董必武在心里反复回味着这句历史性的话语,禁不住老泪纵横。新中国开国之初,是百废待举之时,也是开始建章立制之日,而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的董必武自然就成为政法委员会主任。1949年10月19日,董必武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和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从此开始了他协助周恩来领导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新历程。10月21日,董必武主持召开了政法委第一次会议。在会上,董必武明确提出了政法委的主要工作任务:负责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董必武领导政法部门首先抓重点工作。董必武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要依法办事,第一件事就是要有法可依。早在1948年10月16日,董必武在华北人民政府人民政权研究会上就指出:1954年9月,董必武当选为最高法院院长。之后,他又领导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1949到1952年,司法部门处理了600万件以上的刑事、民事案件,其中90%以上的处理是正确的,错判的有10%。

董必武的个人简介和任职的具体历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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