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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初次就业的试用期

你是事业编制人员还是非正式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一般是聘任制的,而非签订劳动合同的。若非正式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则适用劳动法。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初次就业的试用期

2,事业单位休了探亲假不让休工休假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以及地方管理实施方案对假期天数是有规定的,超过了就休不了。还说加班有加班费,我就没拿过,关键看领导了。
你好!正常如有疑问,请追问。

事业单位休了探亲假不让休工休假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什么时间起实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为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由国务院于2014年4月25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这一立法目的具有与《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特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什么时间起实行

4,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中累计旷工三十天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怎么理解

1.有劳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2.没有合同约定的,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的处罚,比例不能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  也就是说,这次的10%是合法的,下次再扣就不能超过10%了.  新老动法是这样规定的:旷工三天以内者扣发其一个月工资和季度奖金;旷工累计五天者扣发其三个月工资和半年奖金,年终考核视作基本称职。旷工累计十天以上者,扣发其半年月工资和全年奖金,年终考核视作不称职。旷工累计十五天者,单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解聘。  旷工时间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但现在旷工三天以内的,一般以公司规定来处理.
你好!意思就是说在合同时间范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者,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累积达到30天如有疑问,请追问。
如果你没请假就不上班一共加起来三十天,人家就可以开除你

5,如何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1、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2、是做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3、对于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明确人事争议的处理。5、建立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应该说该条例部分内容与劳动法规相连接,将对后期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有效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就该条例部分条款浅谈一下自己的学习心得。   一、为什么要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三是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四是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解决,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6,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文库资源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六、聘用手续5 .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

7,事业单位支出管理应当遵循的哪些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2月7日 财政部令第68号)有规定: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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