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政府购买服务2020年1月3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有什么区别?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区别?01 政府采购服务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广义来讲,包含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狭义的政府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并非所有的政府采购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所使用的必须是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于2014年发布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畴。    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资金全部或部分来自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02政府购买服务2020年1月3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行政单位的工勤人员减少,如何应对现实工作?

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是只出不进,工勤编制也随现有的工勤人员随退随销,只减不增。行政单位现在仅存的工勤人员,年龄、工龄都大了,距离退休也没有几年,随着这些人的自然减员,即退休、病休、调离行政单位等,行政单位将在很短的时间内,不再使用工勤人员。行政单位的工勤人员改革,是先从后勤服务职能的改革开始的,逐渐取消工勤岗位,继而取消工勤人员使用。

行政单位的后勤服务职能,比如水电工、锅炉工、维修工、打字员等岗位承担的职能,都在历次机制体制,逐步弱化直至取消,改变原来机关单位自行承担,由社会服务、市场供给代替,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即使是各个单位离不了的司机岗位,也在公务员、企事业公车改革后,由专门成立的机关事务局或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平台、公车租赁公司承担,不再由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承担。

在改革之初,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职能,都是由新成立的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承担,或者统一购买服务代替。后来机构改革,不允许成立事业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原来的机关事务管理局,进一步改革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继续承担原来的承担。公车改革后,也将公车服务职能同时交由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或者其下管辖的公车平台、公车租赁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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