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担保反担保的实务概况作为工程担保的信用风险转移机制,严格的反担保对于三大工程担保主体而言举足轻重: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少则百万、多则数亿,而所收取的担保费用平均而言却不足2%,因此以反担保作为出具担保的条件,是担保主体规避信用风险的普遍选择。商业银行:现金质押为主,信用担保为辅作为在追偿时占有相对优势的主要担保人,商业银行在应工程承包方申请向业主开具工程担保保函时,除一般保证格式的小金额保函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外,其他情况往往都要求反担保。

以中国银行为例,无论在投标保函还是质量/维修保函、预付款保函中,申请条件中都有“在我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一项。这也是商业银行惯于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提供占据保额10%-30%的保证金(现金质押),抑或是由其他企业为申请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亦即“互保”)。

实践中,商业银行应注意规避建企互保可能引发的担保链危机。2012年度爆发的浙江天煜建设互保危机事件,便是担保链危机的现实案例。担保公司:实物抵押为主,现金质押为辅反担保是工程担保公司减少、分散或化解建设工程担保风险的主要措施。基于担保实力与担保风险的综合考量,除现金质押证明外,足额抵押物往往是担保公司普遍采取的反担保措施。

(来源: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这意味着,当担保人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时,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中的抵押和质押物品进行清算拍卖。而对于被担保人因违约行为导致破产清算的,担保人对其财产在清算前享有优先追偿权。

实践中,工程担保公司应注意反担保手续办理的合法合规: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前,应要求被担保人出具权力凭证并移交质押物;也应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后,及时到市一级公证机关办理反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公证。保险公司:信用担保为主作为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工程担保领域优势显著: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赋予了险企相当的赔付实力;其专业的风控能力也给予了险企相当的担保风控水平。

保险公司对于工程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多体现为信用担保:通过审查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和履约能力,保险公司会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直接承保,或要求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另外出具信用担保。整体而言,有限的反担保设置往往集中于质量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时效长、担保风险高的险种中。如原保监会于2017年11月披露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中便出现了反担保条款。

实践中,保险公司较少要求投保企业提供现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因此其投保时效相对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更高,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投保成本也显著降低。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工程担保是由保证人暂时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然后保证人可通过反担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反担保措施有助于担保关系的设立。当然,其应用会随着环境、条件、主体等因素变化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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