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言之,这两种使用方式都不是提拔,而是同级转任领导职务,属于转岗的一种。以前,不涉及提拔的同级岗位之间的转岗,一般不公示,随着干部管理制度的规范,现在同级干部使用到地方党委常委班子成员,按照惯例都需要进行公示,我们在媒体上公布的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中经常可以看到“某某同志……现任某某市副市长,拟任设区市党委常委”,就是例证。

组织部公示干部拟任职务时,同级重用和进一步使用有什么不同吗?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重用和进一步使用是区别于提拔晋升的两种使用方式。换言之,这两种使用方式都不是提拔,而是同级转任领导职务,属于转岗的一种。干部重用,即同级使用到重要岗位,比如由普通副县长、副市长使用到常委副县长、常委副市长;常委使用副书记;省直机关的处长、市直机关主要领导使用到县委书记、县长等,都属于重用。

以前,不涉及提拔的同级岗位之间的转岗,一般不公示,随着干部管理制度的规范,现在同级干部使用到地方党委常委班子成员,按照惯例都需要进行公示,我们在媒体上公布的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中经常可以看到“某某同志……现任某某市副市长,拟任设区市党委常委”,就是例证。干部进一步使用,和重用类似,只不过重用一般是使用到党委班子成员,而进一步使用是转岗到其他更重要的岗位,级别不变,岗位变重要了。

比如由副处非领导职务(现在叫四级调研员)转实职副处长或市直机关副局长;由县发改局局长转岗县政府办秘书长,或者某个局局长兼任县长助理,包括政府工作部门的中层科长兼任局长助理,等等,都属于“进一步使用”的典型案例。由于不涉及到提拔,关于进一步使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在产生方式上作了明确表述,规定干部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程序进行民主推荐,也可以不推荐,改用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

干部进一步使用现在在很多地方要求公示,也有不少地方不公示。综合比较,干部重用和进一步使用有两个共同点:一是都不涉及提拔,属于转岗,不改变级别;二是都必须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走必须的组织程序。不同是,干部重用多数指干部使用到地方常委班子,而进一步使用是指从同级别岗位转到其他重要岗位任职,不一定是进党委班子,且在公示方面前者一般有硬性要求,而后者取决于地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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