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司法实践中被执行的死刑犯年龄最大的年纪是多少,目前没有权威部门披露相关信息,笔者不敢妄言,但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我所知道的被执行死刑的最大年纪为77岁,大致案情如下:老汉阿丙76岁,是村里的光棍汉,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村里有一个风流的60多岁的单身老婆婆阿凤,专找一些单身老汉卖淫,每次收取30元或50元不等的“服务费”。

注射死刑是个怎么样的过程?

注射死刑是个怎么样的过程

平静地躺倒在执行床上,眼神象临终前的病人一样安详。执行床一侧站立三名法警,他们表情平淡,没有鄙视和轻蔑。他躺下去的那一刻,看到站立在正面玻璃幕墙外注视他的我,给了我最后一个微笑。绷带带住他身体的各个主要部位,基本不能动弹。右手臂伸进床边玻璃墙上一圆孔,五分钟后,玻璃墙那边一名穿白大褂的女法医将针头扎入其静脉血管。

注射开始时,他握紧拳头的左手手指一个一个打开,是在数数,一、二、三、四、五,手指再一个一个收进,一、二、三、四、五,每到二的时候,他就朝前方我站立的方向竖出食指和中指,做一个“V”的手势,在他第三次出现这个手势的时候,突然停顿,瞬间手指无力地半摊开垂下,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停止了跳动,变成几条毫无生息的平行线……,注射全过程不超过两分钟。

整个过程很平静,穿白大褂的法医,穿藏青色制服的公检两家领导及执行人员都不说话,默默地做着,看着。有工作人员把他从执行床上小心地抬到推车上,目送他被推进太平间后才慢慢走出大门,仰望天空,天色湛蓝,习习春风拂面,为一个生命有尊严地没有痛苦的离去深深地舒了口气尽管他是一名万劫不复的杀人犯。(不看铺垫的话,这些就够了):“没有一点痛苦。

”张医生的声音轻轻响起,像飞到耳边的蚊子,同时他感觉到一只手扶上了左肩,“注射药物由大剂量巴比妥、肌肉松弛剂和高浓度氯化钾组成,巴比妥先起作用,使病人处于镇静深睡状态;肌肉松弛剂使病人停止呼吸,氯化钾使心脏过速停搏,也就是二三十秒的事。”正文:云天明进来后,挤过各方面的人士站到玻璃屏前,当他第一眼看到安乐室的样子时,一阵恐惧和恶心混杂着涌上来,差点让他呕吐。

院方的本意是好的,为了人性化一些,他们把急救室装饰了一番,换上了漂亮的窗帘,摆上了鲜花,甚至还在墙上贴了许多粉红色的心形图案。但这样做的效果适得其反,像把墓室装饰成新房,在死的恐怖中又增加了怪异。老李躺在正中的一张床上,看上去很平静,云天明想到他们还没有告别过,心里越来越沉重。两个法律公证人在里面完成了公证程序,老李在公证书上签了字。

公证人出来后,又有一个人进去为他讲解最后的操作程序。这人身着白大褂,不知是不是医生。他首先指着床前的一个大屏幕,问老李是否能看清上面显示的字,老李说可以后,他又让老李试试是否能用右手移动床边的鼠标点击屏幕上的按钮,并特别说明,如果不方便,还有别的方式,老李试了试也可以。这时云天明想到,老李曾告诉过他,自己从没用过电脑,取钱只能到银行排队,那么这是他有生第一次用鼠标了。

穿白大褂的人接着告诉老李,屏幕上将显示一个问题,并重复显示五次,问题下面从0到5有六个按钮,每一次如果老李做肯定的回答,就按照提示按动一个按钮,提示的数字是l到5中随机的一个——之所以这样做,而没有用“是”或“否”按钮,是为了防止病人在无意识状态下反复按动同一个按钮;如果否定,则都是按0,这种情况下安乐程序将立刻中止。

一名护士进去,把一个针头插到老李左臂上,针头通过一个软管与一台笔记本电脑大小的自动注射机相连。先前那名指导者掏出一个东西,打开层层密封,是一支小玻璃管,里面有淡黄色的液体,他小心地把那个玻璃管装到注射机上,然后和护士一起走出来。安乐室里只剩老李一人了。安乐程序正式开始,屏幕显示问题,同时由一个柔美的女声读出来:你要结束自己的生命吗?是,请按3键;否。

请按0键。老李按了3。你要结束自己的生命吗?是,请按5键;否,请按0键。老李按了5。然后问题又显示了两次,肯定键分别是1和2,老李都按了。你要结束自己的生命吗?这是最后一次提示。是,请按4键;否,请按0键。一瞬间,一股悲哀的巨浪冲上云天明的脑际,几乎令他昏厥,母亲去世时他都没有感觉到这种极度的悲怆。他想大喊让老李按0,想砸玻璃,想杀了那个声音柔美的女人。

但老李按了4。注射机无声地启动了,云天明可以清楚地看到玻璃管中那段淡黄色液体很快变短,最后消失。这个过程中,老李没有动一下,闭着双眼像安详地人睡了一样。周围的人很快散去,云天明仍一动不动地扶着玻璃站在那里,他并没有看那具已经没有生命的躯体,他眼睛睁着,但哪儿都没看。“没有一点痛苦。”张医生的声音轻轻响起,像飞到耳边的蚊子,同时他感觉到一只手扶上了左肩,“注射药物由大剂量巴比妥、肌肉松弛剂和高浓度氯化钾组成,巴比妥先起作用,使病人处于镇静深睡状态;肌肉松弛剂使病人停止呼吸,氯化钾使心脏过速停搏,也就是二三十秒的事。

枪毙死刑犯用的是手枪还是步枪?

枪毙死刑犯用的是手枪还是步枪

枪决使用的都是步枪,弹夹里面只有一发子弹,执行死刑的枪手有三名,主枪手,副枪手以及监督员,其中主枪手跟副枪手的枪里面都是一发子弹,监督员是使用手枪,子弹不止一发,死刑执行的时候,正常情况下,主枪手基本上一枪就可以解决问题,副枪手补枪的机会都非常少。执行死刑用的是什么枪呢,使用的是步枪,在上个世纪下半叶,我国大量装备了56式步枪,在执行枪决的时候,也是使用这种步枪进行,特别是在八十年代开始的严打,使用的就是56式半自动步枪进行,主枪手射击后转身离开,法医检查是否死亡,没有死副枪手上去补枪。

或者主枪手枪械发生故障没办法使用,也是由副枪手上去执行,56式半自动步枪是使用执行枪决最多的枪支,因为跨越了三次严打,执行的死刑犯枪决数量太多了,对着后脑勺或者心脏就是一枪,绝大多数情况下基本上都是一枪解决,少有补枪的可能性。毕竟补枪的杀伤力大,7.62毫米口径打到人身上,特别是重要的核心部位,一枪的杀伤力足以让一个人瞬间死亡,毕竟是仿制苏联的SKS半自动步枪,威力非常巨大,用来执行死刑打在重要部位,基本上没有活着的可能性,这种步枪直到九十年代末期开始才被81式自动步枪取代。

81式又称八一杠,是中国第一代自主研发的神枪,八十年代初大量投产,在对越自卫反击战当中就有使用这种武器,同样是7.62毫米子弹家族成员,取代了老迈落伍的56式半自动步枪,同样在死刑现场也取代了56式,成为了近二三十年来枪决的主要枪械。使用步枪进行枪决,原因在于补枪的威力大,以及杀伤力强,而枪决的要求是一枪结束犯人性命,短时间内死亡减少痛苦,像冲锋枪或者手枪都没有步枪的这样杀伤力,没办法有效一枪解决问题不让犯人半死不活的肉体挣扎的痛苦,补枪的杀伤力足够,只要打的准就可以做到一枪解决,所以枪决使用步枪。

犯人在执行死刑前是什么状态?他们害怕死亡吗?

注射死刑是个怎么样的过程

由于职业原因,我经历刑场枪决情形,可谓不胜枚举。简单说,归结为两个绝大多数:一是绝大多数面临枪决的罪犯,经过二审和死刑复核的漫长煎熬,此时其心理已超越惧怕,变得麻木不仁,有的甚至觉得死是一种解脱,心态轻松,谈笑自如。我就试过自己办理的一个抢劫杀人犯,他站在大卡车上押赴刑场,当时天阴有雨,他在车上跟我打招呼,还笑嘻嘻地说好冷哦!我对这事印象极为深刻,不是因为案犯视死如归,而是让我确信一个道理,执法人员只要秉公执法,哪怕你将他送上刑场,他也不会迁怒或者怀恨于你。

二是枪决方式全国分为两种,打脑袋和打心脏,当然现在改成注射了。打心脏不少时候一枪没打中心脏,一时死不了,犯人绝大多数这时候都会高叫快补枪再补一枪,唯求速死。据此判断,执行死刑前,罪犯心里面大多绝望,已经坦然面对死亡了。也许我分析不完全到位,但真实情况如此,我看了一些别的评论,说实话应该都是自加猜测而已,一看就知道并没有切身体会。

还有一个奇特的现象,就是这些临死之人写的遗言全都情真意切,让人动容,充满了对罪行的忏悔和对家人的愧疚。每当我审核这些遗言都感到一种巨大的反差,这跟他们作案时暴露出的泯灭天良和令人发指的凶残本性,完全判若两人。这也印证一句老话:“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音也哀”。目睹生死一线间多了,不由得深感生命之脆弱。

在我国,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年龄最大的有多大年纪?

枪毙死刑犯用的是手枪还是步枪

笔者以前在法院工作过几年,参加过执行死刑的任务,了解一些情况,与大家做一下交流,不当之处敬请谅解。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如果不是作恶多端,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社会危害性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般而言是不会判处死刑的。因为死刑是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目的的刑罚执行方式,自然是所有刑罚中最为严苛的,所以对于判处死刑的程序非常严谨,要求非常严格,把控非常严密,并严格贯彻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可杀可不杀的,一般不杀。

执行死刑必须以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为前提,何为犯罪?犯罪是指触犯刑法,应受刑法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而言量刑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的,即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一个罪犯是否要判处死刑,一是人身危险性,也就是这个人现实的危险性和潜在的危险性,现实的危险性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依据证据裁判即可;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除了考虑案件本身的因素,比如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后果、犯罪后的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之外,就是要考虑案外的因素,比如罪犯的一惯表现、周围群众的评价、再犯罪的可能性、是否系累犯、再犯等,分析判断罪犯改造的可能性。

二是社会危害性,此点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一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要坚持质和量的统一标准。如果一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也就不会把它规定为犯罪;一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社会危害性不足,也不认为是犯罪;只有行为严重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入罪的标准坚持罪刑法定,不能任意将某种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否则容易造成刑法的滥用和刑罚的不当适用,结果不是维护了社会秩序,反而是损害了公民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正是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出发,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年龄已经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用特别残忍的手段导致人死亡的除外。从该规定不难看出,执行死刑的罪犯年龄最大的一般不会超过75周岁,但是仍然会有例外,就是对于那些穷凶极恶,恶贯满盈,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老年罪犯,仍可以依法判处死刑,但是执行老年犯属于例外,司法实践中也极为罕见。

对75周岁以上老年犯的特别规定,源自我国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条款,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75岁以上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这是因为随着老年人生理机能减退和组织器官衰老,其新陈代谢速度也会明显减慢,身体素质和机能体能的下降会使其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潜在的社会危害性随之也会显著降低。

而且司法实践中,75周岁以上的老年犯是极少的,可能判处死刑的老年犯更是凤毛麟角,所以刑法该项规定不会影响刑法的威慑力,反而能彰显司法温情的一面。至于司法实践中被执行的死刑犯年龄最大的年纪是多少,目前没有权威部门披露相关信息,笔者不敢妄言,但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我所知道的被执行死刑的最大年纪为77岁,大致案情如下:老汉阿丙76岁,是村里的光棍汉,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村里有一个风流的60多岁的单身老婆婆阿凤,专找一些单身老汉卖淫,每次收取30元或50元不等的“服务费”。

一次阿丙与阿凤“交易”完毕,阿丙发现自己床铺下藏着的500元钱不见了,阿丙怀疑是阿凤偷走了,就要求搜身,阿凤自然不承认,且不让搜身,二人遂发生争执,阿丙恼怒之下将阿凤掐死,发现阿凤死亡,阿丙才知道闯下大祸。为了掩盖罪行,阿丙找来刀具将阿凤分尸,并将尸块分别扔进村庄不远处的河里。同时,阿丙将剩余不多的尸块用锅煮煮,打算喂狗吃,谁知狗叼走之后根本不吃,结果一根手指被周围群众发现,遂报案。

民警经调查发现阿凤不见踪迹,经检验发现手指基因与阿凤亲属基因属于同一基因组,遂确定被害人为阿凤,然后围绕阿凤的生前生活圈进行排查,很快就锁定了村里的一批光棍汉,自然阿丙很快就被纳入侦查人员的视野。自从公安机关开始侦查之后,阿丙就惶惶不可终日,躲在亲戚家里不见人,阿丙的反常举动引起了侦查人员注意,后侦查人员带领阿丙在阿丙住室进行勘验检查,发现了分尸遗留的被害人血迹,面对铁的事实,阿丙如同霜打的茄子,耷拉着脑袋,如同竹筒倒豆子般和盘托出自己杀害阿凤并分尸的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阿丙死刑,后经依法复核、核准,阿丙被依法执行死刑。阿丙被执行死刑时已年满77周岁,一般而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网开一面,最多判处无期徒刑,但是本案中阿丙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不仅分尸、煮尸、抛尸,而且想方设法逃避侦查,毫无悔罪表现,阿丙的行为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很长一段时间居民夜晚不敢单独出门,甚至村民夜晚上厕所都要人陪伴,危害性极大,加之尸体被扔进河中,很多尸块已经无法找寻,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结合阿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其虽为77周岁的老年犯,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执行死刑,可谓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假设阿丙作案后没有分尸、煮尸、抛尸的情节;假设阿丙作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亲属及社会造成的危害,选择主动投案,法律极可能会对其从轻处罚,因为阿丙毕竟已经77周岁,对于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人民法院也会从人道主义出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循人文司法理念,充分考虑阿丙的年龄、一惯表现、人身危险性等,但是阿丙一错再错、知错不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特别严重后果,从轻处罚,于法无据。

法律是无情的,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必须剥夺一部分人(比如阿丙之类的罪犯)的利益(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直至生命。同时,法律也是公平公正的,它是守法者的保护神,是违法者的宣判书,唯有学法、懂法、知法、崇法、守法、遵法、用法,才能防范法律风险,过出平安璀璨人生。以上系笔者愚见,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作揖][作揖][作揖]。

执行注射死刑之前给犯人手臂酒精消毒有什么意义吗?

在2000年之前,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是用枪决的方式执行。记得有一年,在开过公判大会之后,我曾经乘坐司法局的汽车到过执行现场,亲眼目睹了对10多名犯罪分子执行枪决情况,那场面相当震撼。震撼得让我暗暗告诫:再怎么样也不能违法犯罪!后来,《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死刑的方式做了相应的修改,即对于犯罪分子执行死刑的时候可以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

那么,从此以后对待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大多数都是用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了。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用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这是法律人性化的表现,也是对于犯罪分子人道主义的表现。虽然他们罪该万死,但是也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他们执行死刑。因此在执行注射死刑之前,都应当按照正常的注射程序进行,给犯人的手臂用酒精消毒,这样做不仅意义重大,而且还是一个必经程序,不可或缺。

哪些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我国法律的宗旨就是:惩罚、教育和改造罪犯,对于犯罪分子采取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于犯罪分子,能改造的尽量予以改造,并且贯彻少杀、慎杀的方针。所以,对于一般的犯罪分子,都不会轻易判处死刑的。只有对那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才把他们判处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死刑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只能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对于犯罪行为极其严重,但并非非杀不可的,对他们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所说的死缓。因此可以看出,对于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都是他们最大恶极,非杀不可了,所以才对他们立即执行。

对哪些人不适用死刑?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处罚方法,对犯罪分子来说就是剥夺他们生命的法律武器,他们的罪恶人生之路就此终结。因此对于那也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说他们完了。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无论他们犯有什么样的罪?都不能判处死刑。按照法律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不适用于死刑。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这就是说在作案的时候未满18周岁,这样的人犯罪不能判处死刑。至于说作案的时候不满18周岁,但是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了,那么同样也不得判处死刑。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无论该妇女犯有什么样的罪?只要给女子在审判的时候会有身孕,那么不适用死刑。这是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是对于老年人的保护。执行死刑的法律规定以前对于犯罪分子执行死刑,一般都是采取枪决的方式执行死刑。后来,为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对于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可以采取枪决的方式执行,也可以采取注射的方式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这就是注射执行死刑的法律依据,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只能采取枪决或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并不允许用其他的方式执行死刑。注射执行死刑有哪些程序?首先,注射执行死刑应当选择在固定的刑场或者是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枪决可以选择在荒郊野外,但是对于注射执行死刑,一般都是选择在室内进行。其次,在执行死刑之前,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犯罪分子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 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最后,执行人员在检察机关和法医等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对于犯罪分子采取注射的方式进行执行死刑。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前应不应该给犯罪分子的手臂用酒精消毒?执行死刑是一项严肃的事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正常的注射程序进行。该消毒消毒,该打几针就打几针,一点都不能少。有些人认为:反正犯罪分子就快要被处死了,对于他们的执行死刑还那么讲究干什么?似乎认为在执行死刑的时候给犯罪分子的 手臂消毒是多此一举。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对于犯罪分子采取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本身就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犯罪分子虽然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是其人格尊严都应当受到尊重。在执行死刑的时候给犯罪分子的手臂进行酒精消毒,这不仅是一种必经程序,而且还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表现,科学、严谨、正义,彰显法律的尊严,因此意义重大。综上所述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采用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这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法院在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时会根据他的罪行选择执行方式吗?

不会。目前都是枪决。极刑的执行方式,是交给具体的执行单位来决定。现行是极刑执行方式只有两种,枪决或者注射。为什么不选择注射?很简单。为了省钱。执行极刑,这个花费是由地方具体的执行单位来承担。枪决,一颗子弹算7块钱,补一枪才14块钱。注射,且不论什么执行房、执行车,相关的技术人员,以及之前一套埋针等等操作那些,单说药剂,一剂合700多块钱不到800,有些地区可能更贵些,这个价格是有浮动的。

一共要注射两剂,也就是,刨去其他什么都不算,两剂药,就要1500往上。林林总总的,2000块钱吧。注射执行,其实就是打吊瓶。用的药,严格来说并不是毒药,而是正常的药物,只不过是超量使用。一件7块钱就能办成的事,何必花2000块钱?而且,药剂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也很珍贵呀。这么珍贵的东西,给普通的患者用不好吗?给极刑犯人用,也是一种浪费。

死刑犯行刑前夜,破罐子破摔,杀害狱友,第二天该怎么办?

死刑犯行刑前夜,破罐子破摔,杀害狱友,第天该怎么办?我以为你在讲“笑话”或是“天方夜谭”矣!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预审后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移送人民法院审判。初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是时,死刑犯已被脚镣手铐矣。内心已几乎崩溃烂泥一般。

终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死刑犯通过司法程序后,被吓得魂飞魄散如同行尸走肉一般。他(她)本身一般生活皆不自理。坐不起;站不稳,乃僵尸矣!死刑犯其时已无所谓“破罐子破摔”矣,任何事情皆无能为力!至于“杀害狱友”的想法亦不可能有且乃痴心妄想!一具仿佛僵尸般脚镣手铐的死刑犯何惧之有!死刑犯其实就是任人宰割的羔羊矣!。

给犯人进行注射死刑的时候,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擦拭酒精?

这个问题是臆想出来的吧?描述很不准确。首先来讲,注射执行,不是打小针。它有两种情况,都是点滴注射。一种是事先埋针,另一种是执行时施针。当然这确实也是扎针。但是,这与你印象里的普通注射是不一样的。也因此,之前擦拭,也擦,但擦的不是酒精,目的也不是为了消毒。擦拭擦的是什么?某种泡腾片水。它的作用,可以说是“清洗”。

这也就是“验明正身”的最后一步,经过擦拭,除去伪装。简单说,它的主要目的是看极刑犯人是否用了假皮肤,要确保这针扎到犯人身上。换句话说,这个泡腾片水,起的就是一个卸妆水的作用。这只是为了确保执行,防止舞弊,要保证在这个环节上不会出什么纰漏。仅此而已。至于你想的那些……那是有人托梦告诉你的吗?你若不懂,你可以问,但不应该胡乱臆断而误导他人。

不懂的事情你可以问,比如你可以问“给极刑犯注射执行时还擦不擦酒精?”这是可以的。但你不能先入为主胡乱定性。就比如说张三跟李四打了一架,你可以问“张三把李四打伤了吗?”这是正常的。但你不能说“张三把李四打成几级伤残呀?”你这就不是问,而是先入为主,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张三打伤了李四”,你凭什么就把事件给定性了?这就误导他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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