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个媳妇知道他有老婆,于是又惯用了涨价的伎俩。这次价格涨的更高了,一晚上谈好的是500元,最后涨到了2000元。这个媳妇认为他能给这些钱,毕竟他有老婆,多要一点钱,这个男人会给她的,因为他还担心传出去的事情。但是这个男人的确给了他2000元,因为怕事情败露,弄得家庭不和,名声扫地。当然这个男人吃了哑巴亏,是不会忘记的。

紧接着过了一个月的时间,这个男人又去找这个卖淫的媳妇。这次这个男人长了心眼,谈妥一晚上还是500元。这次这个男人用手机偷偷的把他们的谈话录了下来,认为她要再涨价的话,可以拿出录音来威胁这个媳妇,这样就不会再出现多要钱的现象。这个卖淫的媳妇依旧是做完事又涨价了,这次狮子大开口要了5000元。因为上次2000元这个男人乖乖的拿出来了,这次感觉的应该更狠一些。

这个男人奸笑的看着这个卖淫的媳妇,转脸不认人。拿出手机放录音给这个卖淫的媳妇听,当时这个卖淫的媳妇也傻了。但是这个卖淫媳妇认为,他不可能拿着这个录音宣扬出去。于是胆子更大了一些,直接说这个录音没有用,如果不给5000元直接报警。这次要的钱太多了,这个男人当然不同意了。毕竟手里没有那么多的钱,尤其在农村5000元是非常大的一个金额。

警察来了以后,听到两个人的争论,当然也听了录音,的确这个女的是卖淫的。把这两个人全部带走了,后来也受到法律的处罚。一个被判处强奸罪,另一个被判处卖淫罪。对于这个问题来说,涉及到一个强奸罪。究竟什么是强奸罪呢?强奸罪是指的男女在发生关系时,违背了妇女意志或者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一般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重点强调了一点,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不管是右肩还是幼女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而且是从重处罚,至少十年以上。对于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强奸犯,主要包括哪几种犯罪事实?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特别恶劣的。尤其对强奸10周岁以下的幼女,更是受到严惩。

2、多次强奸妇女,或者幼女的这种犯罪行为,或者多人实行轮奸的行为。3、强奸妇女或者幼女,在公众场合实施这种行为,造成人身伤害非常严重。4、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回到主题。不管价格谈拢没谈拢,如果这个男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个女人是卖淫的,必须按照强奸罪论处。如果有证据证明,比如用手机提前录音。

在发生关系之后,出现涨价的现象,这样能够减轻自己的处罚。主要是因为两厢情愿,然后才发生关系,按照通奸论处。如果说在发生关系之前,价格没有谈拢,但是这个男人用强制的手段发生关系,或者威胁强行发生关系,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这必须以强奸罪论处。最后我想说: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一定要把持住自己的生理欲望。不应该违背道德的这种事情,毕竟我国禁止卖淫行为也不能通过这种交易,谋取私利。

这是一种败坏社会道德的一个行为。不要拿着男女关系去卖钱,尽管有笑贫不笑娼的说法,可现在温饱问题已经解决了,不应该再做这种肉体生意。这不仅败坏了自己的名声,也败坏了整个家庭的名声,让子女情何以堪?让自己的父母情何以堪?让自己的亲戚情何以堪?当然,也奉劝那些男人,如果有这种邪念最好放弃。一方面花了钱,另一方面惹得女人不高兴,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杭州女子家里失踪事件你怎么看?她老公有问题吗?

这对夫妻是重组家庭。来女士是本地人,住房子是来女士的,来女士和前夫生的大女儿随前夫生活,前夫十几年前也重组家庭。和现任丈夫所生的女儿才12岁。听现任丈夫说他们夫妻存款七位数以上,女方没有离家出走的理由。男方是外地人,有两个儿子,儿子大了结婚没有住房,可能来女士不愿意把自己的房子给丈夫的儿子住。法律规定,失踪者的所有财产由其配偶保管。

无论怎么说,她老公的嫌疑无疑是最大的。但该事件以下几个疑点或者关键点大家可以讨论一下。个人分析:一、丈夫说的话很多疑点,大家都能看出来,刑警肯定也会去调查。因此,目前大家所了解的信息是警察有意透露,这样让所有人都去怀疑丈夫,让真正凶手放松警惕,争取破案时间。二、来女士应该已经不在小区,从曝光到现在,加上社会舆论压力,而且刑警有三天的时间,小区彻底排查了(起码电梯井,楼顶储水池,楼道垃圾口,通风口等等),整栋楼住户应该也摸查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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