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高法对存在虚假宣传内容的“售后包租”现象做出专门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将按刑法第176条有关规定处罚,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所有上述情况都告诉你:商铺理财收益高,要想投资,仍需谨慎!三、商铺理财模式中承租人维权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在投资商铺进行理财的模式中,签订“以租代售”协议的承租人通常扮演了“权益受损方”的角色。

实践中,当承租人或是全款、或是贷款、或是分期地履行完毕“租金”支付义务后,负担对待履行“以租代售”协议或者“售后返租”协议义务的出租人也就逐渐开始掌握履行该两项协议的主动权。试想,出租人钱已到手,承租人再想从“售后返租”、“售后代租”、“租后代租”等协议中获得所期望的收益,是不是需要有依靠一份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契约来保障?是不是需要“仰仗”出租人、受托人等遵守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但是,出租人是否具有契约精神我们事先并无从考察,而“以租代售”和“售后返租”等协议的拟定也实际上均由出租人单方完成。

本着“购买商铺”进行投资的承租人实际上一开始就已经失去了平等拟定相关合同的权利。但凡出租人在拟定合同时“特地”设计过模糊不清的用语,承租人在后期遭受权益侵犯就几乎是必然的。毕竟,“逐利”始终是商人的天性!那么,对于上述情况承租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结合商铺理财投资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及本文作者于近期接触的一个案例,或许能为承租人维权提供一些建议或启发:(一)相关协议能否解除在商铺理财模式中,涉及到的相关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其一,为“以租代售”的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其二,为“售后返租”的返租合同;其三,为“售后代租”的托管合同;其四,为“租后代租”的托管合同。

在合同内容上,第一个合同属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后三个合同都属于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租金分成”的合同。前者表现为承租人支付款项状态,后者表现为承租人收取款项状态。首先,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角度分析。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合同中直接约定了合同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法直接予以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例如一方以自身行为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等,实践当中如果该类情形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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